明刑弼教:浅论朱元璋法治思想的发展及对明朝数百年的深远影响
布衣登顶銮宝座,万众之上律重典,重八治国正纲纪,依法治国荫后世!
布衣皇帝朱元璋重典治新国,构建了系统的法治体系,为明朝初期的稳固和后世的延续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
有言“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但朱元璋建国称帝后,没有按治理新兴国家宜轻典之古训,而适用“重典治新世”的法治理念。
其实这些,从他早在任“吴王”期间,就命李善长主持修律,建国后,又令刘惟谦等详定了《大明律》就可以看出来,他内心渴望贯彻“刑用重典”的治国原则,希望以此来稳固江山,清理异己,福荫后世。
在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亲自采编处以重刑的案例,主持汇编颁行的《明大诰》及续编《三编》等典型案件汇编,相当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和依据;更为严格的实行重刑主义,彻底将整个大明朝的重典法治推向了高潮。
在他做这一切的时候,都喊着一个叫“明刑弼教”的口号,“明刑弼教”说的是,要让律法被万民所明喻,让大家都做到知法,然后畏法而变得守法,从而达到用礼学教化所不能取得的治理效果。
这种法治理念为明朝当世及后世治理明确了重刑主义的方向。是朱元璋法治思想的总统领,在此驱使下他形成了一系列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手段,并为后世子孙所传承,对明朝的的封建集权制度和传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01
朱元璋为什么要选择刑用重典的治国理念?
这与朱元璋幼年的生活经历分不开,自幼温饱难决,颠沛流离,见惯腐败和欺压的他,内心有着一个农民的朴素治理思想,认为“严刑重典”就可以保证吏治清明、民奉皇威,当然也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
同时,朱元璋经历无数战争,数次争斗,多次争权,形成了猜忌多疑的个性,唯有信奉法治的力量能带给自己安全感,而封建法治体系却只是完整的体现他个人思想意志的结果。
而且,朱元璋有着强烈的权利和欲望,从一无所有到一国所有,测试和体现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用严峻的刑法惩戒来予以实现。
而他的主观上也想着,能为自己的子孙后代建立一个“流芳百代、万世不易”王朝的想法,所以通过重典来稳固江山和高度集权,这一切都需要严厉的律法来实现;重刑还可以成为他扫清皇权障碍的利剑。
所以围绕着这一切,朱元璋开始了系列法治建设,效果惊人,影响甚远!
02
朱元璋治国理念之“法治安天下”,是他依法治国的中心思想
结束元乱之治后,面对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新生王朝并没有走的小心翼翼。朱元璋上来就采取容易得罪人的重典用刑,并坚持“建国之初,当先正纲纪”,亲自着手纠正法度,这是他“法治安天下”落于实践的需要。
他反复的和诸臣强调“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就是要把法制当作朝廷用来治理国家的准则手段,而这一手段就是朱元璋“法治安天下”重法思想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中心思想。
其实,他一开始就在内心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对一个少贫未读,社会成才的农民皇帝来说,是非常的高瞻远瞩,深谋远虑的。
为了推行自己依法治国的思想,朱元璋颁布命令,让明朝的刑官公开讲解律法,宣传法治精神,并且规定每日不得少于20条的工作要求,取得了很好的宣传和普法效果。
同时他自己也在日理万机之中,还随时抽空到皇宫西楼,召见诸位下臣,席坐论法,将自己的律法见解陈述,并与下属讨论,同时也聆听群臣见解;这对一个开国皇帝来说,能不宠后宫而御西楼,实属难得,足见其对法治之重视和执着。
随着他“法治安天下”思想的成熟和体系化发展,便颂布了一系列律法,明朝在他依法治国引领的道路上阔步而行。
朱元璋画像
03
朱元璋严修律例,健全法制,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朱元璋知道治理国家,光有法治的思想来指导是不够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作为具体的行事准则。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让民众知法而畏惧,犯法受强制处刑,才能取得法治的实践效果。
所以,为了建立健全大明朝的法制体系,朱元璋早在建国前,就已经着手立法工作,积极组织人手对修订的《大明律》等进行讨论、评价,反复修改,最终才颁布执行,《大明律》是当时和后世的一部集大成的律法,是明朝的主法典,也是“刑用重典”的完美诠释,完成了许多朱元璋赋予它的使命。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明朝的法治体系逐步完善起来,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
同时,朱元璋自己步步把关,确保了立法工作充分实现他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产物这一特性。值得一提的是,重刑主义在明朝运用到反贪污腐败上时,不仅对贪腐人员施以重刑,而且采用株连家族及亲近人员的泛化手段,有力的打击了贪腐行为,可以说明朝是中国古代反贪最严厉的朝代。
通过严厉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朱元璋不仅清除了朝廷异己,扫清了稳固障碍,还快速的加强了中央集权体制的建立,为后来的逐步取消宰相制度,让军政大权均集中于中央奠定了基础。
04
朱元璋执法严明,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朱元璋还在行军打仗期间,就执法严明,令行必止,言出必行,很大程度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
当时为了广积粮,做好作战准备,朱元璋明令禁酒,减少粮食的其他消耗。但是,骁勇善战的胡大海的儿子胡三舍却视而不见,知法犯法,公然与其他人私自酿酒,卖出赚钱。
朱元璋知道这件事后,便要下令斩杀胡三舍,有人便给他建议“胡大海正在攻打绍兴的关键时刻,如果杀了胡三舍可能会引起谋反和消极作战”,希望朱元璋看在大局上,赦免胡三舍死刑。但朱元璋听后大发怒火,为了坚决严明军纪和树立威严,便自己亲自动手杀死胡三舍。
建国初期,一些文武勋臣,居功自傲,无视法纪,直接危害了王朝的形象和威信。于是,在洪武六年的时候,便明文规定,凡公侯家人倚势凌人,侵夺财物,田宅的人,一律处以死刑。
他唯一的女婿,安庆公主的丈夫,当时的驸马都尉欧阳伦,就因安排家奴去贩运私茶,还纵容农奴凌辱地方官员,案件发生后,朱元璋龙颜大怒,直接下令赐死了欧阳伦。
只要有犯法作案的情况,上至皇亲,下至平民,他都一视同仁,真正做到平等适用法律,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有力的正统了纲纪,起到了严明法纪和模范适法的效果。
05
朱元璋注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为依法治国积累普法基础
从中国流传下来的法学著作中,明朝系统和集大成的较多,除流传至今的《大明律》《明大诰》等法律法规汇编外,当世的律学著作还有百部之多流传至今,具有典型的传统法制意义;足以说明明朝当时的法治建设成果,和法学研究之盛况。
这些都与朱元璋重视法学教育有关,他不仅在皇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学校,还要求地方的官办学校,民间筹办的私学书院设立法律课程,让学生可以从小、从早学习国家的法律,熟知国家的律令,为依法治国积累普法基础。
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律、例、大诘及令和会典”,要求学生在考试中以这些为内容考点,培育有学、会考、能用的法治人才。于是才有历史上“天下讲读《大诰》(大诰就是将当时典型的刑事案件案例汇编,向全天下进行诰示,以起警醒作用),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的法治盛况。这对当时只有2000万人左右的国家是何等的宣传力度和普法效果。
这一切都是朱元璋个人人治理念上升到国家法治层面的实践效果。
结语
朱元璋通过系列法律手段和普法传播,基本构建了当时完善的法治体系,这一切都是在“明刑弼教”掩护下进行的“刑用重典”。
而重刑主义法律在当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治理作用;一定程度上清理了贪官和异己,也震慑了部分官员的贪腐行为。
公平和正义理念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民众的拥护和认可,明太祖也造就了一个秉公办案的公正形象,得到了百姓的拥护和好评!
但是,简单的依靠严刑酷法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不足的是看似健全的法治,其实完全建立在他个人的治国思想下,造成了高度集权,让明朝成为了封建专制的典型朝代。
当他逝去,其引以为傲的“重刑主义、株连主义”,更快的促进了封建制度走向衰落,尽管其子孙后代,也有几个很有作为的皇帝,但因实行的重刑主义根本未予以改变,中间短暂的辉煌并不能阻止整个帝国衰落的到来,正所谓“成也重刑,亡也重刑”。
本文参考资料:
[1]《明史-刑法志》
[2]《明史-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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