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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案--最后胜利一定属于人民

2025-02-25 学习 评论 阅读
  

  最后胜利一定属于人民  

  

  尽管赵东民一案,西安新城区法院10 月19 日在监狱秘密宣判,按原定的以“被告人赵东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具体事实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5日、6月25日前的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辨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和等上访人员代表在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36号及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小燕子艺术培训学校一间教室内开会,策划,组织由参会者各自联系相关单位上访人员分别于2009年6.15日。6.25日统一去陕西省工会上访,并且会上具体安排了上访负责人,上访人员集合地点等事项。  

  

  1、 2009年6月15日 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50余人到陕西省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许才陆续离去。  

  

  2、2009年6.25上午9时许,在被告人赵东民的策划,组织并亲自参加下,张兴财等人组织陕西省原第三印染厂、西安市原新华橡胶总厂,西安光华制药厂等多家企业的退休人员180余人到陕西省总工会机关集体上访,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直至下午四许才逐渐离去,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  

  

  从判决书,及网上的资料看,这一罪名是不能成立的,是站不住脚的,无法律依据。相反,这个判决,恰好证明赵东民律师无罪。证明判决者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镇压为老百姓维权的好律师赵东民。赵东民是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法院的判决书,我没看到赵东民有捏造或歪曲事实。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宪法,就可以看到,宪法里还有不少条款说明赵东民维权是对的。相反,新城区检察院,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抓捕,超期关押,审理,以至最后给赵东民判3年徒刑,都是以《刑法》这一小法,对抗《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  

  

  从抓捕到宣判,他们也干了许多违法的事。2009年8月19日,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三家正在改制的国有性质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得到大家热烈的欢迎。但是在当天晚上,赵东民却在住所被国保大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赵东民应邀”,即通知他去开会,他提供的“三家正在改制的国有性质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法律咨询,得到大家热烈的欢迎”。这说明他是是依法解答人们的提问,解答得合理合法的。下午却突然把他抓起来。这是为什吗?这三家改制的国企在改企中大概有问题吧?关了一年多才审理。既是公开审判,却开来100多辆警车,派来500多名各式各样的警察保护法庭,不让人进去旁听。宣判不在法庭,而是秘密在监狱里。判决书也造假。赵东民,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班)毕业。在司法战线从事过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特约记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191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赵东民,……初中文化,无业”,而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询问笔录》明明记着: “1999年被聘为莲湖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为法律工。2002年结构撤并,我被下??青年路街道法律事务所,我为负责人。2007年辞职做法律自由职业人。2001年上中央党校函授陕西班。2004年本科毕业生。”法院的判决书与公安局的《笔录》完全不一样。法院还隐瞒了许多证人证明赵东民无罪的证词。够了,我们只要在网上查查,就会查到许多赵东民一案的更多事实。这些事实都说明赵东民是依法维护国有资产,使其不流失到私人手中,特别是不能流失到少数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手里。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就是从判决书中,我也能找到赵东民是在为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利益。2009年6月15日,25日,150或180多退休人员到省总工会集体上访。为何上访?因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占,不找省总工会,该找谁?这些本该为人民服务的官老爷,不给职工明确的答复,不帮职工解决问题。职工当然不满意,讲话声音自然就高声,大声,即使骂他们几句,也是应该的,理所当然的。你省工会的工作,就是要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维护职工的利益,找你7个小时,就有罪了。请问,你这是什麼样的工会?新城法院就判人有罪,你是为谁服务的法院?  

  

  赵东民依《宪法》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占,用法律为老职工维权。他做的事自然要得罪那些侵占国有资产,不管职工权益的少数以权谋私者。你新城区法院的法官们,不想想为何那麼多职工三番五次的到省总工会上访,你不去调查他们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去查查是否有少数人以权谋私,侵占国家财产,危害职工利益的“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你们不好好学习《宪法》,而用自以为对你们有利的《刑法》中的几个字来对抗《宪法》。你们注定要失败的。  

  

  对少数既得利益者以权谋私,以法整人,终将失败,要受到党和人民,法律的制裁。邓小平同志1985年就说;违法之事“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办”,并讲了杨小民一案为例。1979年,青海省委办公厅某副主任的儿子杨小民杀人案。“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都没解决”。“1985年7月,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处理了,处理得好”。(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 P.152,401)尽管赵东民案比杨小民案复杂,水比杨案深。但我相信,最终,一定是维护国家和工人利益的赵东民同志获胜,最后,一定是人民得胜。  

  

  过去,山西平顶山市的反腐战士吕净一,河北石家庄的郭光允,沈阳市的老干部揭露慕绥新,马向东腐败分子,这些反腐战士都先后被开出党籍,判刑坐牢。但最后,李长河,程维高,慕,马等腐败分子,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官比他们大的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也没好下场。现已有法律界人士预测,二审会维持原判。我认为,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并不奇怪。毛主席说;“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这就是帝国主义和世界上一切反动派对待人民事业的逻辑,他们是决不会违背这逻辑的。”既得利益者与腐败分子,是不会自动放弃他们的利益的。我们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也决不放弃斗争。正如毛主席说的;“斗争,失败,再斗争,再失败,再斗争,直至胜利——这就是人民的逻辑,他们也是决不会违背这个逻辑的。”(《毛泽东选集》合订本 P.1376)只要我们支持赵东民的国内外学者,教授,公务员,工人,民工,大学生等各界,各阶层人士,与赵东民同志一起坚持斗争,最后胜利一定属于我们人民。(2010·10·31)

标签:上访   职工   人员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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