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思玮:中国不需要高污染下的经济高增长
沈思玮:中国不需要高污染下的经济高增长
沈思玮,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
2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推出绿色保险,这是继绿色信贷之后出台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而在去年11月出台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中则规定,从今年起中国地方省级官员将开始向中央上交节能答卷,如果成绩单未能及格将被问责,面临“一票否决”。很显然,这些政策中蕴含着严密的逻辑。
污染不是比较优势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华盛顿共识”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发达国家将大量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这些国家也承受着巨大的环境污染代价。
根据2006年国家环保局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4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告》给出的数据,2004年我国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占GDP的3.05%,而如果要消除这些污染理论上应该进行的环保投资则占GDP的6.5%。多么瞩目惊心。
在许多地方与场合,我国经济增长的成就被无限放大,而污染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则很少被提及,国人喜不忧的劣根性暴露无遗。如某著名经济学家的著名论断:“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是国际比较优势的反映,中国经济还可以高速增长30年”云云,而绝口不谈中国粗放式经济增长的代价、后果,及其可持续性。
虽然,“先污染,后治理”的理论笔者并不赞同,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笔者也认为,如果在90年代早期就像现在这样重视环境的保护,我国经济未必能发展得这么快。当然,我们也未必需要高污染下的经济高增长。这就是经济学的核心问题----选择。从相关举措来看,从每年GDP增长率8%的目标来看,中央政府选择也是明确的,就是不需要高污染下的经济高增长。
无论如何,我国的确到了下大力气治理环境污染的时候了。首先,环境污染的代价太大,甚至得不偿失;其次,由于环境污染的成本被忽略,中国经济的优势被夸大,面临更严苛的世界市场准入条件;最后,环境污染对于我国经济的长期制约无法估计。
因此,目前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出台可谓正当其时。我们必须形成这样一个共识:污染不是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
污染不是硬道理?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里,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用人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在“先污染、后治理”的理论指导下,对于高污染项目来者不拒,多多益善。在于我国长期以来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对于环境污染缺乏制约手段。也就是污染的成本由社会承担,而污染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由企业获得。我们可以看到诸如农药、化工等产品涨价给企业所带来的暴利,原因是发达国家出于环境保护方面原因而退出其生产。
长期以来,我国主流经济学界奉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科斯为圭臬,而在科斯的著名理论科斯定理中是如下的表述:“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资源配置与产权无关”。科斯曾经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说明科斯定理:“一家污染企业,如果法律规定其不须对污染负责,则污染的受害者将会支付一个成本给该企业以降低污染,从而社会仍然可以实现对于污染的防治;相反地,如果法律规定其必须对污染负责,则该企业将自己支付一个成本以降低污染”。显然,科斯定理用所谓的“产权明晰”掩盖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受到一些官员以及主流经济学家们追捧就不足为怪了。
当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环保的法规、政策目的就在于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那种通过破坏环境来实现经济发展的模式再也行不通了,也就是说污染不再是硬道理。
治理污染的根本手段是产业升级
目前,国家出台的防治污染的法规与措施越来越多,但人们总是担心这些法规在多大程度上能落到实处。我们注意到,原计划于2007年发布的《2005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告》至今未能公布,个中缘由颇耐人寻味。
再者,污染及其损失计量与监督非常困难,国人向来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习。一些企业甚至有两套运营系统,检查时一个样,不检查时又是一个样。还有,目前国内大多数行业处于产能过剩,面临普遍的过度竞争,企业为了生存不惜铤而走险。如果铤而走险不被处罚,将置其他企业于不利竞争地位。在此种博弈环境下,企业之间相互传染,将导致法难责众的局面。最后,作为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民众,而民众通常又是最弱势群体。如公民不被污染的权利无法保证,则公民反污染意识不能觉醒,而公民反污染意识的觉醒治理污染的根本保证。
本次推出的绿色保险试图让保险公司加入到污染治理中来,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但仅仅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才能发挥效能,显然是不够的。我们的常识是:污染虽然长期必然带来祸患,但能立即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毕竟还不多。所以,绿色保险能多大程度上降低污染也是不能过于乐观的。
追根溯源,只要有经济活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污染,治理污染本质上有两个目标:一、人们由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大于污染所带来的损失;二、在相同污染条件下,追求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从第一个目标出发,人们有选择不受到污染或者要求补偿的权利。从第二个目标出发,经济活动应该追求经济附加值的最大化。
很显然,前一个目标是人所固有的一项权利,后一个目标是经济的本来含义。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实现我国产业升级是最根本治理污染的手段。这是中央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创新型国家”、“节能减排”、“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思想的出发点。所以,治理污染,功夫在污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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