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原因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原因与对策
周玉平
2009年1月8日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8周岁以下、刑事责任年龄(严重暴力犯罪为14周岁、其他犯罪为16周岁)以上的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占一定比例,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成为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政法界别的政协委员,调查分析了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特点、影响因素,并提出控制、预防建议,供未成年人工作部门和家庭参考。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我县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全部起诉人数的比例, 2003年-2008年分别为13%、17%、13%、10%、14%、12%,平均为13%。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却呈上升趋势, 2003年-2008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分别为16人、28人、19人、27人、33人、35人。2008年,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51人,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未成年人82人。
(二)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犯罪。2003年-2008年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占74%。另外性犯罪也时有发生,2003-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强奸、猥亵儿童犯罪20人,平均每年超过3人,占起诉未成年人的13%。犯罪动机主要是以获取财物吃喝玩乐为主,以及追求感官刺激和出于哥们义气等。
(三)犯罪人员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男性。学龄阶段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学生较少。2003年-2008年,起诉的未成年学生人数为20人,占起诉未成年人的13%。而起诉的未成年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共136人,占起诉未成年人的86%。其中城镇无业人员为27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7%,明显高于起诉人数中无业人员12%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部分为男性,女性较少, 2004年-2008年起诉的158名未成年人中,女性6人,只占4%,与女性在起诉总人数中的比例基本一致。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趋向明显。未成年人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中的手段实施犯罪,普遍使用殴打、持刀威胁或砍杀等暴力手段获取财物,作案残忍且不顾后果,有时造成被害人伤亡。2003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明显暴力特征的抢劫、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总人数为93人,占被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59%。
(五)团伙作案突出,但随意性较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力量和智力发展不足,个人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一般采取伙同多人、相互壮胆、共同行动的方式作案,也有一部分是在成年人的教唆、指挥下共同作案。但多数没有经过事前周密谋划和准备,主要是临时起意或一时冲动,伙同身边人员作案,还未发现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
(六)犯罪对象主要为学生、老人、残疾人、单身妇女等力量较弱的群体。同样地由于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发育原因,犯罪指向力量弱小的在校学生、单身妇女及老年人、残疾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是生理因素与智力因素、社会影响与自身性格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综合社会各界舆论和众多研究者的意见,我们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协调。现在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早、较快,具备了一定的体力和性冲动。而心理发育相对滞后,相关的教育辅导又没有跟上,辨别是非、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行事。
(二)社会不重视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教育都是学习成绩至上、升学至上,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缺乏。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缺乏责任意识,没有法律意识。在行为上就缺少道德约束、责任约束,不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容易发生违法犯罪。
(三)社会不良价值观、娱乐环境的影响和成人不良行为示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观念,并没有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流行的反而是个人主义、金钱至上、成王败寇等观念,导致部份未成年人不择手段地满足自我需求,自然就会发生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满足欲望的行为。不良网站,大量违规经营的录像放映、歌舞娱乐、赌博、色情按摩等场所,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耳濡目染的作用,影响了他们的观念和行为。特别应引起重视的,还有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家长、亲朋好友、教师等成年人的不良言语、行为,对他们的示范作用。成年人的教育灌输与行为不一致,马上使教育显得苍白无力并失效。
(四)差生辍学流入社会,成为无业闲散人员。学习较差或曾经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往往被学校有意无意的歧视。学校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为了教学考核和升学率,可能劝退、开除这些学生,或放任其辍学。这些学生自己也感到学习吃力、所学知识无用、升学无望,又被学校和其他学生歧视,不愿再继续上学,因而辍学。家长往往拿这些学生没有办法,只好听之任之。辍学的学生,年龄小、学历低、体力差、无一技之长,多数又怕吃苦,无法就业,要么整天呆在家里上网吃父母、要么就在社会上闲逛。这些没有足够经济的闲散人员,相互聚在一起吃喝玩乐,很容易为了钱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003年-2008年起诉的未成年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48人,占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94%。
(五)社会保护不到位,成人犯罪团伙介入校园。现在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特别是不构成犯罪的威胁、恐吓、殴打、小额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除了一部分向学校、家长告发寻求帮助外,一部分人虽然忍气吞声但会形成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另一些人则直接用暴力(包括借助棍棒、刀具、枪支等凶器)寻机复,还有些未成年人则去寻求帮派团伙的保护。社会上的帮派团伙,趁机进入校园,介入学生之间纠纷矛盾的解决、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吸收学生为帮派成员,甚至实施性犯罪,最后导致学校不安全、学生老师人人自危。各地这样的案例不少。
(六)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执行偏差的误导。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出现了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轻的极端化趋向,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因而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在一线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总的来说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构各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几条针对性的建议:
(一)强化家庭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家庭教育要克服放任不管、打骂惩罚、一味溺爱三种不良教育习惯。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言传身教,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全的性格、规范的道德观念和基本的责任意识,能够用道德、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家长要注意观察子女的身体、语言、行为的变化,与学校沟通信息,及时对其引导。父母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儿童,由于父母或一方长期不在身边,本身就更容易产生感情和心理方面的问题,监护人更要安排其经常与外出父母或另一方电话沟通、留心观察儿童的身心变化加以引导、借助学校教师的力量关心和教育。
(二)改变学校应试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应试教育只重高考课程的单向突进和升学的巨大压力,可能是导致未成年人各种问题的主要根源。学校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教育,必须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以及自由安排的娱乐时间、参与家庭及社会活动的时间。在此基础上落实平等教育,重点帮助差生跟上学习进度、受到必须的教育(完成义务教育学业)。育人比升学率更重要。还要在学校每个学期的教学中,系统地安排法制教育课程或讲座,采取活泼多样、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方式,让学生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
(三)落实辍学未成年人的帮扶与管理。辍学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分。针对现在的几不管状态,社会各方面应协调配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助、劝导适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二是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或年龄偏大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使其获得生存的一技之长,并介绍、帮助其就业或创业。未成年人自食其力后,他才能体会父母和他人钱财来之不易,才会珍惜劳动成果。让辍学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就学或在社会就业,自然会釜底抽薪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四)加强特殊场所和行业管理,阻断诱发犯罪因素和销赃渠道。要加强网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按摩厅、酒吧等特殊娱乐场所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内容和行为,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并减少诱发青少年冲动型犯罪的环境因素。要大力整治金银、手机、废旧金属经营场所的收赃、销赃行为,阻断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后的销赃渠道。
(五)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平安生活环境。从而避免未成年人去寻求黑社会保护或以暴力自我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了解、认识社会(包括其中的危险因素),掌握自我保护和求助的基本技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缓刑事政策要把握好度,确保受害方得到合理补偿、双方矛盾得到化解、罪犯得到教训并经过监督确实回到正常轨道,不宜在各方条件不成熟的个案中勉强从轻处理。对恶性较大的或累犯的未成年人,应保持刑罚力度,维护刑罚的威慑力和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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