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还是民俗
2011-9-15 民俗集会 悼念 毛主席 主席 扫墓 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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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悉,山西太原人民群众于 9月9日 在迎泽公园因悼念毛主席逝世35周年活动后,迎泽分局在早已获知此活动并全程录像监控的前提下,在活动全程没有出现任何不良后果条件下,在没有出示任何拘留证明违规操作下,出动武警,对主持人李忠进行抓捕,围观群众自发的为保护李忠,和武警发生了冲突,李忠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先行离开,随后,武警抓了9人,李忠和迎泽分局进行严正交涉,迎泽分局迫于理亏的压力,于 9月10日 答应,放出8人,由李忠和宋保存承担“非法组织集会”的责任,因宋保存患病,保外就医,李忠被判行政拘留7天,而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刻意不写明这次“集会”的性质是为悼念毛主席逝世35周年而为,后在全国人民的声讨中,李忠被提前无罪释放。
对此,我表示震惊和深深的不理解:
请问,各级党政机关,清明节给烈士陵园的烈士扫墓,毛主席忌日悼念毛主席,毛主席诞辰日纪念毛主席这类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指的民俗还是集会?如果是民俗不是集会,请明确告知。如果是集会,那么是否每次都得申请?如果每次都的申请,是否每次都批准?如果每次都的申请且每次都获得批准,又何必多此一举?如果是分情况批准,那么如果不获得批准是不是就不能在清明节给烈士陵园的烈士扫墓,在毛主席忌日悼念毛主席,在毛主席诞辰日纪念毛主席?那么,那些牺牲的先烈是否能安息瞑目,中国共产党的缔造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缔造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的地位又何存?
再请问,各级党政机关,清明节给烈士陵园的烈士扫墓,毛主席忌日悼念毛主席,毛主席诞辰日纪念毛主席这类活动是不是你们本该承担的职责,是不是你们本该例行的工作内容?是你们忘本失职在先,才有人民群众自发的活动,你们还抓人,天理何存!
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条 ……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另,说句题外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我不知这条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单这一条,就足矣随便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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