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之十二)
写博克也有难处:
说真话,别人说是“假话”。
说假话,却连获成功,标致在来砸场子的少了一半,点击率却大幅上升!
本篇故伎重演,比小品还假,叫“童话”,千万不要对号入座。
——话说从前有个大富翁东家聘管家。要求不高,只要两条:
一是不得把东家的钱借给他人;
二是不得将东家的钱,放在东家的钱柜以外的地方。
第一个管家倒还规矩,挣了钱都做成帐放在明处,要分奖金的时候先跟东家说一声。
第二个管家会耍小聪明,他发现,东家并不是每天都来查帐,而且贪睡。于是他在钱柜外另外搞了一只保险箱。钥匙自己拿着。
过了一段时期,见东家没发现,又增加了X个保险箱。
东家聘来的保安发现管家经常鬼鬼祟祟,便找柜台上的小姐查询,终于找到保险箱其中的一个,里面有40多个金元宝。这还得了!保安吓了一跳,赶紧向东家报告。
东家正要爬起来,管家见势不妙,赶紧在东家耳边嘀咕了几句:说“老板您不用起来,有奴才操心就得了!”说着说着,给东家嘴巴里塞了几粒“十全大补”安眠药,滴了几滴薄荷眼药水。
东家顿时觉得头昏眼花,又睡了下去。
有几个头脑比较灵活的小伙计看出点苗头,跑过来找管家,手指头晃晃悠悠了几下。管家掏出几个小钱,给每个小伙计塞了几粒,小伙计一个个活蹦乱跳地去了。
时间久了,东家懒得查帐,有时询问,管家总是说:不用你老操心,肉反正烂在锅里!
东家一想也是,从此东家的钱柜便落满了灰尘。
有人提醒保安除了东家,还可以向警察报告!
心急如火的保安赶紧报案。
警察果然立即出动,上下翻了个遍。起初说是:好哇,一共有三个沉甸甸的保险箱!
又过了一阵,警察把保安叫过去,问:你有什么证据?
保安说:你们不是说已经查出来了吗,还证据干什么?
警察说:这,呃,嗯,呃、呃呃……
警察前前后后忙忙碌碌了好大一阵,跟管家关在屋子里叽叽喳喳嘀嘀咕咕又好大一阵,又把保安叫过去,说:经查明,保险箱内的40多个金元宝没有使用,不构成犯罪。结案,退堂!
保安说:一开始你们不是已经查出三个保险箱了吗?另外两个有多少?用了没有?
警察说:这个,唔,唔唔,唔唔唔……
一个少东家跑过来问:听说保险箱里有几百个金元宝,能叫我看看吗?
警察说:这个,唔,不是每个东家都可以看的,要达到一定的层次,一定的年龄,一定的学历,总之,或者,你们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唔,唔唔……
保安回去后翻到一本叫《XXXX公司章程》的小册子,翻到其中“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给管家看,说:你看看这个,你想想自己做得对不对?管家说:你那个都是教条。谁看!
保安又找到一份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小册子,翻到其中第七十六条,交给一名官员看,其中: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官员懒得抬起眼皮,说:你这人烦不烦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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