邋遢道人:土地流转问题涉及修正宪法,恐怕该由人大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定
土地流转问题涉及修正宪法,恐怕该由人大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定
关于土地应该私有化的意见,中国的精英们早在不同场合下多次建议了。所有土地私有化,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而不是集体。所有权有名义的,有实际的。中国古代“普天之莫非王土”,所有权属于皇帝,但这是名义的。实际的所有权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也就是这只鸡子是我的,意思包括怎么喂怎么养我说了算(经营权),下的鸡蛋归我(收益权),鸡子是养是杀是卖我说了算(处置权)。由于古代任何地主和小农对土地都有这三个权利,因此说当时的土地实际是私有的。这三个权利中,一旦处置权是以卖掉为方式,前两项权利也就跟着没有了。
集体经济时,土地名义仍是国有的。集体经济基本拥有这三项权利中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也受一定限制),但土地的处置权是没有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集体经济的这些权利转给了农民,农民拥有了完全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而且处置权也扩大了。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也就是承包者没有一点土地处置权利。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做了调整,取消了“出租”一词,因此农民有了以出租方式的土地处置权。不过由于不是出让,因此他转让土地的经营权和一部分收益权。由于承租方不能再处置这块土地,因此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也只发生在第一层,不会继续延伸。
1993和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只对合作经营形式进行了界定,使“南街村”等没有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规定的经济体给与法律地位。但没再涉及土地所有权。
如果实施了土地流转改革,实际是对宪法的一次重大修正。因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根本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性质。承包者最多可以出租,也就是出让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承租方只有经营权和部分收益权,没有一点处置权。这样,土地只能在第一个环节发生所有权转变,不可能无限循环下去。如果这次改革给了现有土地承包人以完全的土地处置权,也就是增加一次性出让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自己不再享用这三项权利,那么受让方就具备了原来土地承包者的全部权利,可以继续实际卖掉这块地。这样,土地就实现了完全“流转”,也就是土地权利如同完全土地私有化一样,所有权的三个部分都可以任意处置了。所差的就是名义。不过大家对名义总是不在意的,就像失业叫下岗。可以预计,一旦这个改革实施,没几年就会提出并实施完全土地私有化的。因此,这项改革是一次彻底的改革。
因此,假如中共十七大真的要推行这项改革,恐怕不当作共产党一家的事情,因为这项改革涉及宪法修正,涉及除共产党外12亿多人的利益。
关于土地流转改革的内容,前一段并没有形成讨论,贫道倒是听说过有这项改革试验,甚至打算写个东西,但由于大家以为这也就是几个精英们在瞎嚷嚷罢了,中央不会真这么做,也就没写出来。贫道觉得,这次改革涉及问题太大了,甚至牵涉国家基本法规方向,是需要非常慎重的。而恰好这项改革的讨论和意见征求是最不充分的,这么大的事情如果在没有起码讨论和试验基础上就由共产党提出,并在只有几个月后的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显得很不慎重,让人留下很多猜疑。
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试点到大面积试验,直至最后宪法确认,经过了差不多3年。1978年小岗村的和一些地方搞了包产到户,1979年中央农村发展研究小组就进行了非常广泛的调查,并且在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上做了详细汇报。并形成了肯定包产到户的结论。这些资料很广泛的被当时的各级政府和党员干部了解了,很多地方开始大面积试验。各方讨论和大面积1年多后,1980年9月党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中共中央将会议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下发全党,开始大面积试验联产承包制。最后一直到1982年春,全国人大才在法律上认定。前后用了3年时间。
但是,土地流转改革似乎是悄悄进行的,没有人看到土地流转改革成功的报告,甚至究竟是什么政策,取得什么成果都没有。由于项政策并不是为了少数人能够发家,那些说明土地集中后经营者发了多大财的材料丝毫没有意义。因为只要不能交代清楚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农户最后怎么了,材料就没有任何说服力。
在没有任何迹象要这样做的时候,不经过任何实际的讨论,突然做这样重大的决定,确实有些说不过去。
邓小平要大家“不争论”,不是对新措施究竟给国家,给老百姓,给共产党带来好处还是坏处不争论,是不要用意识形态简单地给某项政策做结论。贫道写的一篇关于土地流转改革的质疑,没有一句涉及意识形态,也没管什么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但在强坛刚发没几个小时,就给删掉了。难道这件事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谁说也不行,非做不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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