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能否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冷眼评析“厉以宁现象”——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能否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的传闻几乎每年都会在网上掀起一阵“风波”。由于此案的真相至今不明,而身居高位且颇有名声的厉以宁先生又一直以“清者自清”为由,始终拒绝对社会大众的质疑作出解释;更由于国内有关部门对此案又始终予以回避;而主流媒体对此案表现出的“集体失语”,既不出来为厉以宁先生公开辟谣,又不惩办这一“风波”的始作俑者,从而使这一“风波”始终无法平息。更何况这些年来,厉先生也总是不甘寂寞,时不时要发表一些哗众取宠的奇谈怪论,以证明自已依旧“屹而不倒”。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却又往往适得其反。由于其所提出的“高论”总让人怀疑其屁股是否坐错了地方,致使厉先生坚称的“清者自清”终不能被公众所接受,相反给大众留下的印象却是“浊者自浊”,“为有钱人说话”,反而一再地激起人们对“厉以宁家族暴富”是否合法的追问。到如今,“厉以宁现象”确实已经成了中国社会近年来出现的一道特殊“风景”,而对“厉以宁家族暴富”的质疑也就成了网坛上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据本人“冷眼”观察,从《瞭望东方周刊》今年二月刊登《“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一文后,人们再次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众说纷纭。有人提出“厉以宁家族暴富”究竟是“谣言”还是“事实”?也有人“从厉以宁看中国知识精英社会良知的缺失”,提出要“看看厉以宁的真面目”。更有人提出要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厉以宁现象”作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尽管在网络上对厉以宁持批评态度者为绝大多数,但也有网友认为,厉以宁不“暴富”就不配当经济学家,“暴富”无可非议,指责批评者是“仇富”。还有人为厉以宁辨护,称厉以宁不过是一个学者,并非是“国家工作人员”,指责其违法乱纪“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有人认为,厉以宁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有功,批评厉以宁就是“否定改革开放”。有的人则认为,不能把“儿子”的事牵到“老子”头上,以此为厉以宁开脱。种种议论,不一而足。
而厉以宁本人也并未闲着。在5月25日发表的一篇新华社记者采访中,他有意表明,“对于批评我的文章,我都不回应”。尽管后来有网友坚称,厉先生如此说法是在“公开说谎”。因为,全国人民都知道,厉以宁等五位经济学家曾经公开地强烈“回应”过吴敬琏先生对中国股市的批评。深圳人民也都知道,当年的《深圳特区报》曾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发表了“厉以宁有话要说”的长文,对社会公众的批评作出公开“回应”,而且在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此文是经厉先生亲自审阅过的。当然,在上述“回应”中都回避了厉氏家族暴富的问题。其实,说句公道话,厉以宁对其家族“暴富”一事也并非完全没有“回应”。在“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在网上批露不久,厉以宁就在2000年初的两会期间参加强国论坛回答网友提问时公开宣称,这一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而且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厉以宁之子厉伟随即在香港提起诉讼,状告披露“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的某刊物“诽谤”。在被告没有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由厉伟胜诉。由此,厉以宁家族以此为依据,一直拒绝对公众的质疑作出解释。近日,在网上又看到有人在跟贴中批露所谓香港高等法院的“终审裁决”。有“读者”竟然以此为由致函《瞭望东方周刊》编辑部,称“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容在香港高等法院已经“终审裁决”为“诽谤”。而《瞭望东方周刊》也竟然为此在今年第16期上刊出“致歉声明”。这可真称得上是近年来国内罕见的又一奇特现象。本人并非法律界专业人士,但读过这“致歉声明”和“终审裁决”后,不禁感到有必要对此作点评析。
一、子虚乌有的“终审裁决”和有意隐匿的“一审裁决”
根据有人在网上公布的由香港高等法院De Souza聆案法官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的所谓“终审裁决”中文译本(可在“猫眼看人”等国内主要网站近期关于“厉以宁家族暴富”问题讨论的跟贴中查阅),在引文中就明确“这是一项随着原诉人厉伟起诉三名被诉人诽谤获得裁决后的赔偿金评估”,并非是什么“终审裁决”。 而此前已经获得的“裁决于2000年8月29日颁发”。“裁决”还表明“在展开了这宗诉讼后,被诉人选择不参与,他们没有呈交送达认收书,直至今天三名被诉人均没有出现。”同样,在《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一文中所披露的对被告当事人的采访内容,也表明在厉伟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所谓“诽谤”案的审理全过程中,由于原告方对被告的刻意选择,致使几位被告都未选择参与。在没有经过双方举证和法庭辨论的情况下,法官将厉伟先生一方证人的证词“采纳为主要证供”,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有利于厉伟的判决也是理所当然的。当然也正因为如此,本案也并不存在什么上诉和二审,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终审裁决”。所谓的“终审裁决”纯属子虚乌有。
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在上述关于“赔偿金评估”裁决中所披露的2000年8月29日已获得的“裁决”,厉以宁家族恰恰对此“裁决”的内容至今秘而不宣。而这一“裁决”才是作出“赔偿金评估”的主要依据,也就是厉以宁家族在香港提起“诽谤”案的正式“裁决”。厉以宁家族一再地将“赔偿金评估”裁决冒充为所谓的“终审裁决”,在网上到处转贴来辟谣,以示自已的“清白”。而对所谓“诽谤”案的2000年8月29日“裁决”却一直有意隐匿而不敢公布于众,是因为自已向法庭提交了虚假伪证?抑或是其中有对自已不利的内容?如此作为究竟说明了什么?厉以宁家族难道不知,这一案例的“裁决”是完全可以公开查阅的。你瞒得了一时,还能瞒得了一世?
二、耐人寻味的“致歉声明”
《瞭望东方周刊》今年第16期刊出的“致歉声明”全文如下:
本刊2004年第7期《“厉以宁家族暴富”风波》一文刊出后,有读者立即来信提出,此文未采访厉以宁先生及其家属,又没有对涉及他们的重要内容进行核实,在引用网络和某杂志刊登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等已被香港高等法院终审裁决定性为“诽谤”的文章内容和言论时,未加核实即予刊用;文中对个别经济学家根据被判定“构成诽谤”的网上文章所表述的评论的根据和旁引等重要内容;没有做进一步采访核实。对由于上述因素给厉以宁先生及其家属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首先,在上述200余字的“致歉声明”中令人醒目地表明,此“歉”是因“读者”来信而致。而此位“读者”显然是非同小可的。因为他不仅知道“此文未采访厉以宁先生及其家属”,而且知道“又没有对涉及他们的重要内容进行核实”,还知道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此文等已被香港高等法院终审裁决定性为“诽谤”,更知道文中对个别经济学家根据被判定“构成诽谤”的网上文章所表述的评论的根据和旁引等重要内容没有做进一步采访核实。这样的“读者”究竟是谁?谁能在文章刊出后“立即来信提出”这么多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此“读者”又是如何知道文章作者“未采访”和“未核实”的?
其次,《瞭望东方周刊》究竟是否承认“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在上述“致歉声明”中只字没有表明。如果并不是如“读者”所说,哪又有何“歉”可致?既然《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已经采访了香港“诽谤”案的被告人,难道真的不知这位“读者”提出的所谓“香港高等法院终审裁决”是怎么回事?香港高等法院认定香港某刊物“诽谤”,难道就可以据此认定“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的内容也属“诽谤”?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还有,如果读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瞭望东方周刊》何不以实际行动回应“读者”,组织力量认真地对有关各方进行一次“采访”和“核实”,既可弄清真相,又可还厉以宁先生一个清白,何乐而不为?仅仅以“读者”来信提出的问题作为“上述因素”而“深表歉意”,或许《瞭望东方周刊》真的另有什么难言之隐。然而,究竟是什么样的“读者”能使堂堂新华社的下属刊物作出如此耐人寻味的“致歉声明”?
三、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能否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首先,香港某刊物是否构成“诽谤”与“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内容是否属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上分析已经清楚地表明,厉以宁家族在香港提起的所谓“诽谤”案诉讼胜诉,是在没有被告出庭应诉的情况下获得的。这种针对转载“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中部分内容的刊物的“诽谤”案的诉讼,并未能对此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双方的举证和辨论。这种在香港提起的诉讼,且仅仅根据一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裁决”,并没有受到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更没有所谓对“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性质的认定,也没有因此而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涉嫌拥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究,法官也无须对“厉以宁家族暴富”的事实是否属实作任何调查,所以,厉伟在此案中胜诉主要是所谓诉讼“技巧”的胜利,而不是一种“实体”的胜利。要不然,在国内刊登“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文章的网站数以百计,厉以宁家族为何至今不敢在国内对任何一家网站提起诉讼?因为他们十分清楚,果如此,他们就必须自已提供“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幕”一文中“失实”和“诽谤”的依据来为自已辨解,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将带来“引火烧身”的后果。
其次,厉以宁家族是否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与香港诉讼案并无直接关系。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并未能证明厉以宁家族财富来源的合法性。客观地说,仅仅以“厉以宁家族暴富”而言,并不能决定其是否违法乱纪。“暴富”本身并无罪过,但如何“暴富”却毫无疑义存在着“合法”与“非法”之分。大众对“厉以宁家族暴富”提出的质疑,并非在于质疑厉以宁家族是否或有权“暴富”,而是对厉以宁家族究竟是否合法“暴富”提出了质疑。所以,对“厉以宁家族暴富”的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提出的质疑,厉以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责任对公众的质疑作出解释或澄清。只有在厉以宁家族能明确表明,在其家族成员在1997年以前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其拥有的巨额财产确实具有合法来源时,才能表明自已的清白。否则,就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厉以宁家族承认自已的巨额财产来源于股市,而厉以宁作为我国证券法的主要制定者,二者明显存在利益冲突。根据现在已经公开的材料,厉以宁本人与其家族暴富显然无法摆脱干系。所以,由于厉以宁家族对如何在股市合法暴富并未能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解释,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否则,我国刑法中又何必制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还有,香港高等法院无权确认厉以宁家族成员在拥有巨额财产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这一点对判断厉以宁家族是否合法暴富显然至关重要。根据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实对此是很容易作出认定的。也正因为这一点,厉以宁家族成员至今拒绝对其家族暴富一事作出解释,而有关部门对此案也始终予以回避,恐怕也是确有难处。谁又能提出厉以宁和其家族的主要成员在1997年以前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律依据?
所以,厉以宁家族以香港高等法院对其指控某刊物“诽谤”案的“裁决”为自已的清白辨护是不成立的,这简直犹如“拿着鸡毛当令箭”。至于期望《瞭望东方周刊》的“致歉声明”可以作为厉以宁家族清白的证明,就真不知是厉以宁家族的无知还是《瞭望东方周刊》的不幸?
2004年6月12日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