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检方撤诉事件的一些经验教训
所谓李庄第二季以检方的撤诉而告终,显然,此次检察机关撤诉是因为实体上的证据出现变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之下重庆执法机关只能实事求是的处理,其结果除了李庄因此成功规避一次法律制裁之外,某些人弹冠相庆的声称是伪“程序正义”显然并不存在(为什么说是伪程序正义,各位可参看本人此处发表的《各位都被忽悠了,就法论法谈谈贺卫方的所谓程序正义及李庄案》)。但是我们也要因此看到,此次重庆侦查、检察等职能机关乃至部分拥护重庆打黑的群众在应对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其造成今天有些人弹冠相庆,也混淆了部分人的视听,不利于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实在有必要吸取经验教训。
1、首先,侦查、检察机关乃至一般拥护重庆打黑除恶的群众必须更加清醒、全面的抓住类似李庄的案件的关键问题,对待对立的观点要冷静理智的应对。这次大家不知道发现了没有,贺卫方抛出程序性议题的动员令时,各位(包括本人)全部都被扯到针对贺卫方发问的程序性事项的讨论中了。现在想来,就诉讼策略而言,各位这是否觉得这本身就是一个烟幕弹?各位是否还记得贺卫方的这一套程序性正义的议题在李庄第一季就提出过,他为此写过《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等文章(大概标题,具体可到其博客找),这次除了呼吁重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他的所谓“要坚持”外,可谓了无新意。在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法庭该怎进行诉讼还是怎么进行,他的话根本就是废话。可是贺卫方是什么人大家都清楚,他是那种只会老调重弹的小人而已吗?不是的,在各方都关注到所谓程序性正义的议题的情况下,李庄的律师团已经通过辩护的两位律师准备了在实体上翻案的证据,是要准备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陷执法者于被动了。这次重庆检方审查起诉案件的时候估计即使不是受到了网络舆情影响,也是在出庭预案中缺乏实体证据出现变化的考虑和应对,只准备了区区几份形成证据链条的证言,没有详细考虑到如何应对对方会在实体案情辩护上的反扑,也没有进一步查清实体事实以决定是否起诉,在证据突袭一招致命的情况下只能被动的撤案认输,其教训值得深思。
2、拥护重庆打黑的群众和学者必须进一步学习至少是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体系。客观的说,这次李庄第二季中网上确实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本网相当多反驳贺卫方的文章存在驳非所问的现象。探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我们这里的同志们反驳的依据都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论,而在贺卫方说的是法学理论讲的表面问题则是法律问题的情况下,用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反驳只会出现鸡和鸭讲的舆论效果。有鉴于此,我认为拥护重庆打黑的群众有必要加强法学理论的了解、认识和应用。
如何能在西方法学理论垄断大学教坛的今天掌握到真正的法学知识甚至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知识呢,我认为可以从学习了解中央近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突破口。我知道,有部分的同志出于对毛泽东主席的崇敬或者对当今中央否定文革(包括当年司法领域砸烂公检法做法)的决定有保留,因此对中央提出的相关理论可能也是有保留的,但是我国现在毕竟已经选择了法治的治国方略,一般群众中对依法治国的主张有一定认可度已成事实,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共同原则下,大家与贺卫方这类法律制度全盘西化推动者的较量中,最好的策略应该立足法律角度,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结合现行法律制度的是否落实以及当中的利弊好坏加以论述并与之斗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群众的认同,才能更好的把握主动。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我这里就不详细说了,网上等多种材料中均有介绍。这套理论在一般群众听来可能觉得有些官话连篇,但在贺卫方等人听来确是如芒在背的,比如里面中央认为为达到法律制度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执法者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俗称三个至上),只要不是以排斥心理去解读,任何人都能知道三个至上其实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下是一回事的不同角度说明,而贺卫方则由于认为宪法法律永远与人民利益、党的事业对立而发出诘问三个至上到底谁至上,并以此曾掀起中国法学界的大争论。这里的各位同志可能未必完全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观点,但我相信这至少是部分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基本知识特别是基本法理知识的同志们最有效的了解相关法学法理知识的途径。我更相信,如果这里的各位都能做到这个,至少某些社会人士宣称的“左派出不了法学专家”的话将不在出现。
3、要争取最大多数人,孤立对立观点中对宪法根本制度持敌视态度的人。李庄案的舆论上的斗争某种程度上是学术观点在实践中的取舍博弈,课堂上的讨论可以完全针锋相对,因为这是学术,出了教室门口在个案中博弈则不能如此。我国选择法治的治国方略毕竟是80年代后的事情了。因此,法学理论特别是法理学理论很多都是照搬西方资产阶级一套的,是这也是今天为什么那么多律师、法律专家出來附和贺卫方的观点的根本原因。但是这些附和贺卫方的人当中,大多数与贺也是有所有不同的,他们只是依据自己的固有观念发表意见,他们虽然可能不喜欢宪法基本原则但却是尊重的,至少不会公然去反对。比如帮过李庄辩护的那个陈有西,他对中央的提倡“三个至上”的司法理念是持“百分之九十五一致,但最终只是法律至上”的观点,这本身就与贺卫方等人玩弄逻辑把戏企图彻底打到体现宪法基本原则的三个至上的态度是不同的。虽然陈等人现在也在叫嚣要深入追究李庄案“错案责任”,但对这种人我们可以考虑针锋相对的同时予以适当的“团结”,至少有理有节立足于理论、制度层面争论即可而不必搞些上纲上线的诛心之论,也只有这样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团结好更多数的人,彻底击败狼子野心的人。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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