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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行买办的本质特征——答日本学者宫田道昭兼与严中平先生商榷

2025-02-28 学习 评论 阅读
自1979年拙著《中国买办资产阶级的发生》一书问世以来,国内外都有书评发表,日本刊物《近代中国》第11卷中的宫田道昭的书评,便是其中之一。书评中提到他曾在1981年的日刊《骏台史学》第52辑上发表《论清末的对外贸易商品的流通机构——以行会支配的流通为中心》一文,因不通日文,一直无缘拜读。1991年春读到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10辑上的汉译文,才得以对他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他提出的一些问题,先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宫田先生在文章中就中国半殖民地的性质提出一些正确命题:鸦片战争后“中国人的经济逐渐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这是“历史的必然”,作为半殖民地“经济结构的依附性”,“就是要把中国市场变成对西方国家服务的原料、粮食的供应地和资本主义商品的销售市场。同时它又引起另一个动向——把从来在国内相互进行的商品流通切断,改组传统的市场结构”。这正是我们研究买办,买办资产阶级及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等问题所有的共识。在商品贸易方面,洋行商人面对中国封建社会所固有的各种阻力,也只能利用、依赖买办商人“切断”原有的商品流通渠道,“改组传统市场结构”,代之以洋行、买办控制的“商业高利贷剥削网”,扩大对中国的商品侵略,然而宫田书评中的观点正好相反。他认为这个“网”的垄断,“阻碍了外国贸易的发展”。这自然首先涉及到对买办的看法。

  

  有关买办问题的阐述,宫田的概念是相当混乱的。他对买办所下的定义是:“贸易买办属于洋行,全面承包洋行的生意。……具有这种功能的中国商人叫做买办。”这个定义至少是极不完整的。哪里有不受雇于洋行的买办呢买办应该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买办职能活动的扩大与洋行势力的扩张是一个同步发展的过程。单单用“全面承包洋行生意”这一点远未概括买办的本质特征。说承办洋行生意的买办“始终只是靠外国商人的资金来进行交易的中间人,同商品所有权本身无关”,是又一个离奇的观点。自己没有资金的买办只能中介生意,岂能“全面承包洋行生意”作为独立商人,买办承包洋行生意,岂能同商品所有权无关这同我们所理解的买办,不说“根本不同”,却也大异其趣。或许就是出于这个根本不同的理解,才导致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对外商贸易是有利还是有碍的不同结论。或许也是由于对买办职能活动性质的不同理解,宫田才把英国领事告中多次出现的“贸易落人华商手中”这一概念转换为“中国商人的优势的”。19世纪60年代热衷于越过买办的中介直接同内地华商交往的外商一再发出外商仍需依赖买办、买办已不需依赖外商的抱怨。①仿佛洋行与买办的主仆关系已经颠倒,外商已经变成买办的附庸,果真如此,岂不同前面所说的“中国经济结构的依附性”这一命题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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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North China Herald, 1862.3.22; 1865.9.18; 1867.9.28。

  

  所谓“中国商人的优势”,宫田是说华商行会(公所)垄断、“联合”相对于“任意竞争”的外商的“优势”。一句话,外商不敌华商。华商行会一般是以排除同业竞争、维护同业利益为宗旨、凌驾于商人之上的封建性垄断组织。货源与价格、商品运送方式、税办法等等都在公所职掌之内。①虽然公所权势主要是在华商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就其性质讲,它同洋行及其代理人买办之间必然存在各种矛盾。例如当中外商人发生纠葛,为维护同业利益,华商“计无所出“、”无处伸理“,而由公所出头交涉,直至号召罢买罢卖,以抵制外商的横暴行为。当然也曾有过限制华商不得任意同外商的接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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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British Consular Report, 1869, Canton, p.42。

  

  然而大致始于19世纪60年代,情况逐渐发生变化。行会同外商的矛盾包涵着旧式华商同买办商人的矛盾。在半殖民地的社会中,旧式华商排除依仗外商特权的买办商人固然势所不能,甚至独立于买办商人之外都是困难的。清一色由旧式华商掌握的公所事实上很难维持。特别是同外商贸易关系密切的同业公所,诸如洋布、丝茶、鸦片等公所,一些买办巨商均已大权在握,位居要津。这样,买办商人于外商特权及包税特权之外,还可控制、利用行会的权势扩大自己的商业活动。

  

  顺便指出,面对华商“联合”、公所垄断的洋行商人也并非一盘散沙。洋行何尝没有垄断。19世纪后期各大洋行都分别建立了自己的资本体系。除银行资本以外,包括仓栈、码头、保险在内的庞大的轮船运输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中国各口间商业流通命脉。而且在扩大交叉投资活动中,洋行在各口岸的资本垄断集团也已形成,各口的外商商会均在其控制之中。在其本国也成立了各种“协会”组织。当然,洋行之间存在竞争也是事实。但竞争产生垄断,垄断又复加剧竞争,这是资本主义经济进程的规律。在这种情况下,单单强调华商行会“联合”的作用,就未免失之片面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外商贸易究意是怎样进行的。宫田似乎并不否认买办商业网的存在,他也看到内地活动的广东商人大半是买办商人,然而他却不曾深入探讨买办商业网的运行机制及其作用,而仅提出个别口岸“行会控制价格”问题,从而导致他得出一个不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即华洋竞争中华商占有“优势”。限于篇幅,这里仅就买办商业网的运行机制及其作用简略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这个买办商业网络中,正如买办向洋行包销一样,内地商人也可向买办包销,或者通过买办直接向洋行包销。自口岸到内地、自买办商人到内地商人之间通行的贸易方式是进口贸易中的“赊销”与出口贸易中的“预约定购”,实际都是以高利贷为手段形成的强制性信用关系。以华茶贸易为例,贷款大半出自外资银行、洋行乃至买办,经由茶栈、茶庄直至茶农,层层转贷,利率则逐层提高,以贷款预约定购,不仅保证出口商的货源,(外商已无需派人深入内地),且亦能利用利率来操纵市场和控制价格。一般说,贷款利率之高低与期限之长短可以直接影响市场之荣枯盛衰。利率上升,办茶华商利息负担加重,故办茶者少,生产者及内地茶贩不得不降低价格求售,外商于是乘机压价,利率下降又会引起办茶者抢购竞买,多运多贩,造成口岸茶叶积压,同样得降低价格求售。可见利率变动,对外商无往而不利。在订购契约及高利贷双重压力下,华商必然失去讲价能力。当商品运抵口岸以后,洋行商人“窥客情急”,就趁时“退盘、割价”,这就是所谓“跪买跪卖”。①借助于轮船电讯的便利,各口洋行常彼此保持“默契”,即“此一家未能买成,另一家绝不再购买”。②在这种情况下,华商固无“优势”可言,即使公所作出价格规定,亦难发挥作用。因为决定市场价格的因素,主要还是商品的供求数量。至于外商的“过剩贸易”(指“过度进货”),与其说是外商竞争的结果,不如说是洋行投机所致。其实上述问题拙书均曾论及。大概由于宫田所说拙书“难读”而没有“卒读”的缘故,在买办网的形成过程中买办职能扩大的作用这一问题未能引起他的重视,因之买办网的意义与性质也随之难以正确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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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申》,光绪七年三月初七日(1881.4.5)。
②London Chma Express,1882.9.1。

  

  

  

  但是,宫田毕竟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即划分买办或买办资产阶级的标准问题。对此,过去未曾刻意琢磨,问题难度很大,确实应该认真研究。在这里,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5》(以下简称《严书》),给我们提供一个借鉴。书中有两节(第一章第十节,第四章第四节)论述了买办问题。其中一节是专门论述买办标准的。但对《严书》的论证,笔者也有不同看法。这里顺便与《严书》进行探讨商榷。

  

  《严书》论证的基础是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分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集团的劳动。①”

  

  为了直接利用列宁的阶级定义作为划分买办及买办资产阶级的标准,《严书》下了一番诠释功夫。首先把社会上一些集团在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一点诠释为买办资产阶级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和外国资产阶级结成直接的人身雇佣关系或直接的资本合作关系;他们处在投靠、勾结和支持外国资产阶级入侵中国的帮凶者“地位”。其二把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这一点,诠释为在外国资产阶级的操纵、指使和庇护之下,发挥为外国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中国人民的“作用”。其三把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诠释为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的资本。②

  

  在这三点之中,如果我理解不错的话,似乎包涵这样一些含义:一是与外国资产阶级结成直接的人身雇佣关系或直接的资本合作关系这两个条件(或两个标准)不分主次,而是并列;二是这三点之中最强调的是第三点,即“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以积累自己的资本”。《严书》认为:“区别买办资本与买办化资本主要看是否结为盈亏与共的资本关系。”③只要符合这一点,例如附股于外商企业的华商资本,就“都是买办资本,他们之为人都是买办资产阶级分子,不管他们是否具有买办身份,都是一样”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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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列宁全集》第29卷,第382—383页,亦见《严书》,第368页。
② 《严书》,第368页。
③ 同上书,第370页。
④ 同上书,第395页。

  

  
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在理论上未必准确;在实践中,用这样的标准来划分买办、买办化商人与买办资产阶级也难免有悖情理,还真地有可能“扩大化”。

  

  列宁定义无疑是对人类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总结与概括。照我们的理解与体会,定义中的第一点指的应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方式。他所说的“地位”是指占有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位”,这是区别各个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地位”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作用”、分配社会财富的“方式”与多寡也就跟着不同。在阶级社会中,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交换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都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或者说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通过一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体现的。在这里,几种关系不能割裂,但明显有主次之分。列宁虽然没有直接论述划分买办、买办化商人及买办资产阶级的标准问题,但按照“定义”精神,似乎可以这样表述:与洋行有雇佣关系的买办、或是虽无买办名义,但已取得洋行代理人的地位(包括买办掮客),或者虽是卸任买办,但仍保有原来买办与洋行的业务、资本关系,继续为洋行效力,这类人物都能受到洋东及领事政治上的庇护,享有外商所享有的特权。他们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同外国资产阶级占有相同的“地位”。这是具有决定性的一点,也是划分买办、买办化商人及买办资产阶级的主要标志。因为只有取得这个“地位”,买办的商业经营等活动才能迅速扩张,才有可能发挥中国人剥削中国人的“作用”,才能通过为外国资产阶级积累资本的“方式”,同时(《严书》用的“以”字还值得推敲)为自己积累资本。显然三个条件(标准)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据此而论,那些以自己资本为外国资产阶级利用,同时也为自己积累资本的人,但不具备实质上同外国资产阶级占有相同“地位”这个条件,就更不能像《严书》那样视为买办资产阶级分子,只能视为买办化商人。所谓“资本合作关系”是有特定历史含义的,不能一概而论。事实上“资本合”有些有买办身份,有些没有,具体情况自然需要具体分析。同样,主要是由买办资本开设的行号称为买办资本企业是对的;把附股于这种企业的非买办资本,也称之为买办资本,就未免失之过苛。因为这些附股者未必都能直接享受外国资产阶级特权及政治上的庇护,而在特定社会经济结构中,二者也没有相同的“地位”。附股于洋行者情况不一样,不能不加区别地把所有附股者都推到买办资产阶级分子行列中去。

  

  《严书》在论证中多次提出列宁定义难以适用的“例外”。例如“并非所有这样为外国入侵势力服务的资本都是买办资本,其人都是买办资产阶级分子”。①“不能把曾经充当洋行买办的所有中国人都看成是外国侵略势力的帮凶。”②这无异是说,即使符合列宁定义的,也有的是买办资产阶级分子,有的不是。甚至还提到:“上述买办资本的本质特征,是根据19世纪后期的历史情况概括而成的,不一定适用于20世纪”③。读后令人感到茫然。其所以有这许多“例外”,恐怕都出自对列宁定义的理解上。当然也存在有不同的空间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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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严书》,第370页。
② 同上书,第420页。
③ 同上书,第371页。

  

  

  

  单靠经典作家的定义来规范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并非易事,它终归有其限度。这种研究方法未必可取。买办究竟是什么人物,仍需从买办职能的发展变化说起。买办资产阶级的发生也是有一个过程的。买办商人与买办化商人之间,除去质的规定性以外, 当然存在不同的空间和和领域。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前公行时期的外商商馆所需买办,作为仆役头目,不仅不是外商所能任意选雇的,而且其人数与职能活动都要受到公行制度的限制。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公行被迫裁撤,侵略者获得了自由选择交易对手、自由选雇买办的条约权利。从此买办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买办日益成为侵略势力扩张的工具。买办的职能活动也很快由经管洋行琐务的仆役头目进而兼及洋行生意的经营。

  

  大约始自19世纪40年代末期,买办即已走出洋行代洋东执行内地收购任务。进入50年代,由买办出头为洋东经营生意的事例即已屡见不鲜。人们可以看到,有些买办已由“仆役头目”爬上了外商“代理人”的地位。作为洋行“代理人”,买办势必要同华商进行广泛联系,交易之中就要同华商磋商价格、订定交易合同、收付货款、接交货物,并鉴别与保证同洋行交易的华商是否信实可靠。洋行的生意不仅有买办参与,甚至有些是由买办拍板敲定。所以有些买办竟被视为洋行老板的“人格与信用的化身”。①由此可见买办与洋东的关系及其在洋行中的重要地位。

  

  不仅如此,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买办的职能活动仍在不断迅速扩大之中。进入19世纪60年代,大量买办资金投向外商创办的轮船、保险、银行、贸易、造船、仓栈、码头等各种企业;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买办利用职务之便,自设商号铺面,直接承接洋行的进出口生意。买办同时是一名独立商人。为了发挥买办的作用,洋东对买办的商业活动,不但不予限制,反而采取支持态度。汉口有些洋行还要求充当买办者首先须是一名商人。②在侵略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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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North China Daily News,1866.1.25,p.1306。
② North China Herald,1865.9.16,p.146。

  

  
力日益扩大的态势中,买办的商业活动也随之日益普遍。洋行分支机构遍布各口岸,买办的商业网点也从各个口岸深入到内地丝茶产区。总之,从买办职能发展看,买办不只是一名洋行雇员,而且是洋行内部的一名商人。买办自营商业而设的店铺字号则成为“一种商业组织(洋行)里的另一商业组织”①。这足以显示买办对洋行的重要作用。一般较大洋行均设有以总买办为首的班子,通称“买办间”或“华账房”。有的还相当庞大。例如1860年的琼记香港总行,外商行员不过8人,买办间则为30人,它的上海分行外商行员6人,其买办间有20人。外商行员只有1人的广州琼记分行,买办间竟有20人之多。②

  

  就整体而论,还应看到,买办向洋东提供的已不仅是个人的劳务,而是资本的力量。“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马克思、恩格斯: 《共产党宣言》)。资本关系体现的是阶级关系。作为一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新兴的社会力量,买办资产阶级正是通过买办资本势力的扩张而发生发展的。

  

  尽管如此,买办之为买办,却是时刻离不开洋东的支持与信任。一旦失去这个支持与信任,买办的资本活动就有可能瘫痪瓦解。1871年一度谣传唐廷枢的上海怡和洋行买办职位难保的消息,他的债主就赶紧追偿,以致他的三家钱庄很快清算倒闭③。天津旗昌洋行买办刘森也曾遇到类似情况。1873年当市面传闻旗昌洋行将调换买办之时,人们纷纷找他提货索欠,结果刘森不得不宣告破产④。上海仁记洋行买办徐荫三,为了同仁记洋行对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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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British Cousular Report,1869—1871,p.25。
② Yen—Ping Hao:The Compradore in Ninetecnth Century China: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Hanard University,1970.p.24。
③ 刘广京:《唐廷枢之买办时代》,载《清华学》,1961年6月号。
④ Yen—Ping Hao,Ibid,p.97

  

  而开设一家谦泰利炒茶栈。当他辞去买办职位时,这家炒茶栈也跟着宣告歇业了。①事情非常清楚,买办的商业活动与买办职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些买办商人虽收入丰厚,仍然不肯放弃洋行的微薄薪资,其目的不过是借以表明洋行雇员的身份以便获得外国势力的庇护。②有些买办,如天津沙逊洋行买办侯梅平公开挂出“英商沙逊洋行买办”的招牌进行活动,就是以“英商”名义“吓唬中国人,便于收回鸦片钱款”。③对于利用外商子口半税单照特权从事口岸同内地贩运贸易的华商来说,具有洋行雇员身份就更加方便了。这就是我们根据历史实际强调在界定买办及买办资产阶级时首先应该考虑买办雇员身份的原因,其雇员身份是买办活动的前提条件。有无雇员身份,大不相同。

  

  当然,还应看到,洋东也并不曾因为自己的买办已经成为独立商人、承接洋行生意,或是建立某种形式的资本合作关系就放松对买办的控制。以“保证书”或“合同”受雇于洋行的买办,一旦扩大了自己的职能活动,便要向洋东提供更大的保证。除“保证书”外,还要具备殷实的铺保与人保。④可见买办“诚实可靠”是一回事,提供足够的保证又是一回事。并不因为“诚实可靠”就不需保证。既然受雇于洋行,就须按洋东意图行事。离开这个受雇身份,情况就将全然两样。这就是买办及买办资产阶级分子的本质特征。买办资本之所以为买办资本,道理也在这里。买办积累自己资本也是以为洋行积累资本为前提条件的。不这样考虑问题,就有把“买办的内涵”扩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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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海新》,1869.8.17。
② British Consular Report,1869—1870.p.25。
③ North China Daily News,1885.4.18.p.356。
④ 同上.1868.1.2l。

  

  

  

  在论证买办资本与买办化资本的区别时,《严书》认为:“接受外国侵略势力或其买办所直接庇护、指使或控制,但并不形成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的那些资本,应称为买办化资本”。①这里强调的仍然是“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而我则认为买办资本与买办化资本、或是买办商人与买办化商人的区别,主要仍然是有无洋行的雇佣关系。

  

  在中外商人交往领域中,买办商人与买办化商人属于不同层次。买办商人是受雇于洋行、直接听命于洋东的商人;买办化商人则没有这种关系与身份,而是在买办的影响下多方参与洋行生意的商人,因而他们同买办关系特别密切。买办“以夷商为奧援”,买办化商人则以买办为支柱。洋行依靠买办力量开展购销业务,买办也要凭藉他所联系的华商开拓自己的局面。因此,买办势力的扩张必然导致买办化华商势力的膨胀,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洋行势力扩张及买办资产阶级产生的过程中,各洋行买办各自笼络华商,把大批华商从资金、货运等纳入买办业务活动的范围之内,这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即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例如英商太古轮船公司就曾规定一项办法:“选择熟识客商货多而可靠者,嘱渠分庄各口揽载,或加一九五用,或贴补房租,或货多准其荐一买办,货至多者缺至优,以此羁縻,使其奋勉,为我招徕。”②也有的洋行把诱引、拉拢华商作为买办职责或是洋东对买办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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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严书》,第370页。
② 郑观应:《盛世危言》,第3卷,第14页。

  

  
的标准。1864—1865年间由于长江航线竞争剧烈,旗昌洋行老板即以此项标准对其“华籍雇员”作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对轮船买办也作了大幅度的变动。经营沪汉贸易多年的丝业巨商陈竹坪便是在这次“调整”之中被旗昌洋行老板看中而当上总买办的。①洋行买办只要取得“华商”支持,就能受到洋东重视,否则就要被洋东抛弃。洋商、买办及其周围华商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

  

  就这样,洋行通过买办销售或购买,华商通过买办购买或销售。买办化华商不啻为洋行买办之外围。他们通过买办与洋行建立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买办,特别是大洋行的买办巨商几均有这种外围的华商。例如鸦片商沙逊洋行行东长期意欲解雇其买办陈荫棠而未果,因“各[鸦片]土行皆言,如停陈之生理,皆不与我[沙逊]交易”。②陈荫棠背后的这些“土行”,正是鸦片贸易中具有多年垄断地位的“潮州帮”。据说沙逊洋行每年通过陈荫棠这条渠道作成600万两的巨额鸦片生意。对沙逊洋行来说,陈荫棠可说是“土行”的代表,“土行”则无异买办的外庄。作为代表,买办有照顾土行利益的义务;作为外庄,土行有代买办宣泄鸦片的责任。③怡和洋行买办唐廷枢的情况颇为类似。资料记载,他投资于江海航线营运的轮船不下6艘之多,但全部委托外商经营。④此外他还在上海的公正、华海、北清3家英资轮船公司投放大量资金。⑤但他的这些投资,大半为华商资金。在华海的930股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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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u Kwang—Ching,Anglo—American Steamship Rivalry in China,1862—1874,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p.48。
② 《申》,光绪十一年正月廿七日,1885.3.13。
③ North China Daily News,1885.3.20,pp.263—264。
④ AmeriCan Neptune,vol 17,NO.1,p.50;vol.17.No.3,pp.216—217。
⑤ K.C.Liu,Ibid,p.73。

  

  
中,由唐招徕者占700股。北清的华股中,他只占1/3,而他实际是这批“华股的领袖和代言人”。在公正轮船公司,他的名义是董事,而得到这个董事席位,则是“应华籍股东的要求”的结果。①正是由于他有大批华商为后盾,他才有可能在旗昌洋行垄断的江海航线上为怡和洋行的轮船赢得一席之地。

  

  根据这些事例,可以清楚地看出,与买办之有受雇关系者不同,买办化商人同洋行之间虽多有彼此信用与依赖,但却说不上“直接庇护、指使与控制”。因而尽管他们在共同投资的企业与轮船中,有着“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但仍应视为买办化商人,与买办商人有别。

  

  当然,问题也有复杂的一面,有时在两者之间并非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常常可以互相转化。卸任买办往往可以成为一名买办化商人。买办化商人也可以变成一名受雇于洋行的买办。错综复杂的现象,有时需要具体分析,遽难一概而论。就以19世纪60年代大量出现的“附股”而论,其中确实有在职买办,如旗昌洋行的顾丰盛及阿尧、怡和洋行的唐廷枢等。但附股者并非都有买办身份。自然也不大可能是旧式商人。“寻常经商之人”,“未闻有人乐从而买股者。”②附股者除在职买办,即与外商往来“熟知情形”的买办化商人,此外则“绝无仅有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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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Amercan Neptune,vol.17,NO.3,p.216;K.C.Liu,Ibid,pp.78—8l、141—143、193。
② 《申》,1882.6.20。
③ 《申》,1882.6.9。

  

  
“附股”之外,另一种假冒洋商的华商诡寄经营现象也十分普遍,买办化商人资本活动扩大之中,同封建地方政府当局的矛盾日益突出起来。为了逃避封建政府各种可能的敲诈勒索,购买、悬挂外商旗号者有之,由外商出名代为关纳税者有之。在外商贸易中心的上海,华商船只“与洋商贸易者十之七八, 自置货物贸易者十之二三。合伙贸易之船,凡关完税等事,固由洋行出面,即自行贸易之船,亦多托洋行代”。①挂用洋行招牌、空托外商之名者,为数亦不为少。当时就有人概括说:“通商口岸,洋行如林,其真正洋商东家,十中不过一二,而挂洋行牌子,则比比皆是”。②时至20世纪,由城市直到乡村,诡寄经营现象更多,范围更广。所有这些出于偷漏、贪利的华商,仅就其诡寄经营本身而言,这些人一无外商的雇用关系,二无与外商盈亏与共的资本合作关系,严格说,即使划为买办化商人也未必合宜,更不必说是买办商人了。不然有可能导致荒唐的结论:中国到处都有买办资产阶级分子。其结果势必有悖于经典作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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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海防档》,甲,购买船炮,(三),第809页。
② 《皇朝经世义编》,第95卷,第34页。

  

  

  

  最后,还想就《严书》有关买办部分的行文体系谈一点商榷意见。

  

  如上所述,《严书》是以列宁的阶级定义(即前文所说的“三点论”)为行文体系的。内容主要是对买办及买办资产阶级的本质特征及其标准的论证。然而标题却是“买办资产阶级的产生”。“论证”是为买办资产阶级定性;而“产生”的内容理应是买办势力发展与买办资产阶级产生的过程。以“论证本质特征”为主体,自然难以反映买办资产阶级产生的历史阶段性。二者之间的不谐调,势必增加处理问题的难度。也因此使繁杂的、大量的资料极易失去排比顺序,论证亦易失当。便如19世纪60年代初期上海抽收商捐的困难同19世纪后期华中、华南一带相当普遍的“仓税制度”直接联系起来就显得牵强。封建当局对于那些“恃夷人为奧援”的买办商人难于征课因而将税课出仓是一回事,获取仓税特权的买办商人通过仓税获取巨利,同时借此进一步控制内地华商则是不同的又一码事。

  

  在这里,我们不无遗憾地指出,就在我们讨论的《严书》有关买办问题的两个章节中,出现不少讹误,皇皇巨著出现一些讹误在所难免,但为数未免过多。经初步校对,计有关附注的36处,其中漏注者11处,张冠李戴性质的误注25处。人名、年代、行名、书刊名搞错竟达16处之多。如果说这些属于一般性讹误,那么至少有6处的史实性错误就非同一般了。论点是容许讨论的,讹误则无讨论的余地。为了避免广大读者的误解,理应采取一些措施以弥补之、更正之。

  

  问题是讹误何以如是之多粗疏固然是原因之一。这与行文体系未尝没有干系。因为《严书》这两节大量利用拙书的资料,但两书的行文体系有很大不同。用相同的资料论述不同体系的问题,势必要打乱原文结构、作大幅度的内容嫁接与调整。不少讹误或许就发生在这个嫁接、调整过程之中。同时对“二手资料”不经过一定的消化、琢磨功夫而直接引用,也有可能偏离史实或有失资料原意。例如:洋货推销网与“土货采购网” (《严书》,1143—1166页)两目基本上全文摘自拙书,未作嫁接与调整的变动(全文抄自拙书,不注明出处,不计文责问题,这种作法也令人费解),当然就没有材料错用之类的讹误可言了。

  

  后记:这篇文章是1990年8月读完《严书》有关买办的章节以后着手写的。严中平先生研究功力湛深,治学态度严谨。在他的领导下受到的教益殊多,至今铭感不忘。他年老孤寂,常于工作余暇过舍交谈,广泛地提出一些学术问题进行讨论。买办问题也是一个方面。本文动笔之初曾同他交换过一些意见,他很有兴趣,希望写出以后再深入交谈。非常遗憾,十月底他又摔了一跤,体力衰弱,虽头脑清醒,没有语音障碍,但已不能看书、电视,每次前往探视,只能嘘寒问暖,不敢再提问题向他请教,生怕耗费他的精力。文章脱稿后,终于没有请他过目的机会。

  

  如今严中平先生病逝将近一年,我想以原来题目,不作更动发表此文,或许不失为一种纪念的方式,同时借机向同行们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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