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一个另类全球化的纲领
一个另类全球化的纲领
李俊
诺贝尔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 E. Stiglitz)最进出版了一部新书 “Making Globalization Work” 《讓全球化發揮作用》(Norton 2006),相对于之前的作品,更全面地提出了他对争取另类的(有利与发展中国家的)全球化的看法,书中提出了许多非常具体的目标,可以看成是一个另类全球化的纲领。这里我把我读到觉得比较重要的罗列出来,希望有助与我们探讨一个更全面的反资本主义全球化的纲领;书中有两章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外债问题和国际外汇储备制度的问题,我这里没有包括进来,希望稍后时间补上。
一.公平贸易
1.现今的WTO的国际贸易的格局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其次是欧盟和日本)做成的,是它们的经济双重标准所致的。[1]
2.除了农业,低技术服务部门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所在,应让它们向发达国家输出低技术劳工。输入国要采取措施方便这些劳工把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目前发达国家容许输入高技术劳工造成发展中国家的人才流失,令它们失去苦苦栽培的人才。
3.实施自由贸易三级制。每个国家对国民收入和平均国民收入都比自己低的国家的产品进口实行自由贸易,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保有限制贸易的权利。
4.根据WTO的协定,每个国家如发现来自别国的入口货品出现异常的时候,有实施各种措施的权利(紧急保护措施safeguards,反倾销税 anti-dumping duties,技术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产地 rules of origin),但这些措施往往成为大国实行保护主义的手段。应成立国际裁判所去处理出口国对入口国使用非贸易壁垒的投诉。
5.要限制双边协议的制定。WTO虽规定成员有最惠国待遇,却同时容许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的协议,而这些给对方的更优惠的条件并无需按最惠国待遇条件授予其他WTO成员国。相对于多边谈判,发展中国家在与某发达国家的双边谈判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应强力禁止双边贸易协议的制定,至少应设一独立国际委员会检查它有没有对第三国作出不良影响,如有则予以禁止。
6.WTO谈判的议程要大大的限制,议程应该仅仅直接同贸易相关的问题。发展中国家没有资源同时对大量的问题作出深入的研究。谈判应在公开得多的,压力小得多的情况下进行。[2]
7.现有的WTO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为机制不仅旷日持久,同样重要的是该机制事实上是没有制裁的权力,要是它裁决了该发展中国家胜诉,后者能做的只是拥有对对方实行贸易制裁而不受对方指责违反自由贸易的权利。应容许发展中国家把自己的惩罚权卖给其他国家。举例说,欧盟若觉得美国对它进行不公平的贸易,它在等待WTO机制作出裁决结果之前,可向拥有而没有使用惩罚权的发展中国家(如巴西)购买它的惩罚权,以加强WTO的制裁权力。
二.知识产权
药物
1.以成本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生死攸关的药物
2.容许发展中国家使用强迫性合同,即若持有专利的药厂不愿以成本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药品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自行委托没有专利的药厂去生产
3.容许以强迫性授权书(complusory licenses)方式生产的药物在国际市场买卖(例子:朴兹亚纳HIV—AIDS人口占全国人口三份之一,但该国并没有合资格的制药厂,他们若不能从别国进口必需的药物,拥有强迫性授权书对它来说便没有意义。)
4.为发展中国家常见的顽疾开发合适的药品,费用由发达国家支付。为了让药厂有激励去发明,可以采用定额奖励的方式(如谁先发明有效医治瘧疾的药可得三亿美元),新药发明之后,交由非专利药厂制造,并以近乎成本价出售。[3]
生物资源
5.对于发展中国家已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跨国公司不得随便获得专利
6.通过一国际公约,确认传统知识,禁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方面的活动。各国包括美国必须签署,如制订新的公约太麻烦,可以在现有的TRIPS的基础上进行。
文化
7.公平贸易要尊重每个国家的文化,欧洲人关心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是不是基因改造产品,美国就得用标签标明,不能用没有科学研究证明有害做为不透露的借口。法国人愿意补贴自己的电影,便应该由它这样做,美国反对法国这样做是典型的把经济看得比文化重要的作法。
国际协定
8.WTO中今天实施的 “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为 TRIPS)是在1994年通过的,这个通过是个错误决定。贸易协定是要方便产品和服务的在国与国之间流通,而该知识产权的协定却是对它们的限制。没有这个协定比有的好。
9.国际社会原本已有一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组织)处理国国际知识产权的问题,今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应交回它去处理,它那里有更多的学者,生产者,消费者,穷国和富国的代表的参与。
10.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需要不同严厉程度的专利权制度,可分为发达国家,中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类国家,应有三套制度。
11.富国向穷国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帮助他们争取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三.“资源的诅咒”[4]
1.发達国家跨国公司在造成“资源的诅咒”这现象中起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行贿(还有欺骗和法律资源知识不对称和跨国公司的共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对等谈判),令这些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各发达国家要通过“海外反贪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禁止本国公司在海外的行贿受贿行为。[5]
2.必须让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知道本国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情况,还剩下多少,今年开采了多少,收入多少等等;对于资源丰富的国家,单单是让国民知道他们当年的国民收入(GDP,GNP等等)是不够的。
3.发达国家要树立言行一致的良好的榜样,不能一面说民主好,另一面又支持独裁政权,还给它们武器进行镇压。美国的天然矿产都是无偿的分配给本国私人公司开采的,而不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法处理,这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它们通过在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中使用合法的政治献金来影响政府政策)。布什政府总是以商业秘密来把他的能源政策神秘化。这些政策都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最要不得的反面教材。
4.自然资源的争夺往往会引起武装冲突,应禁止或至少减少向他们卖军火,要从军火商入手,可用税收的方法降低它的利润,和追查购买军火的金钱的。
5.证书制度(Certification)----要防止巴布亚新基利亚的非法 盗林活动,可使用一种认证制度,带有证书的木材是通过合法的,合乎环保原则的开采,因此没有带证书的是非法的不那么容易找到买家。
6.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银行)可帮助发展中国家了解有没有被油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所骗,它们有没有共谋,等等,以最大化资源所在国的利益。国际组织应帮助订立合理,正当的合同的标准。
7.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合同总是一面倒的,它们充分地保护了跨国公司的财产利益,却没有防止跨国公司对该国环境的破坏。这些公司开采完毕,往往同时把环境破坏了远走高飞。应成立一国际组织监管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有没有做成环境的破坏。
四.环境保护
1.美国没有参与,没有为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这是京都协议的两大不足,要解决全球暖化问题,必须处理这两个问题
2.对于不愿意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如美国),其他国家有对其产品采取关税政策,欧盟应对美国采取更强硬的态度。
3.植树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有效方法。发展中国家的热带雨林吸收温室气体可以说是这些国家对全世界的服务,但它们并没有收到回。不但要鼓励植树,还要鼓励保育现有的热带雨林。对于发展中国家保育热带雨林,应于以物质上的鼓励。[6](这是一个由新几内亚,哥斯达尼卡等国发起的自称“热带雨林联盟”Rainforest Coalition的组织最先提出的。)
4.与其为每个国家定一个排放上限,建议在各国实施统一的排放税来控制排放量,各国所收到的税收在各该国自行使用。这个排放税率定期检讨。
五.跨国公司
1.建立一部全球的竞争法,成立一个全球的反垄断法庭,处理在超过一个国家里出现的垄断行为的诉讼。
2.容许和方便不同国家的个人和公司对同一跨国公司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这是目前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容许国民进行集体诉讼的自然延伸。
3.公司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还要对它的雇员以至它所在的社区负责;因公司采用了符合环保原则的做法而令利润受损的话,股东不能指管理部门违反了他们对股东的忠诚责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而兴讼。
4.公司的执行长需要对公司的更多的行为负上个人的责任,如该公司在某国的活动违反了该国的环保法律,不仅它的公司需作出经济上的赔偿,它的执行长需为那些违法行为负上刑事责任。
5.一个国家(如美国)要容许别国(如韩国)使用它的法庭处理对该国的跨国公司(如微软)在该别国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6.一跨国公司如在一国被判须作出赔偿而没有足够的资产的话,该国可要求该公司的母公司赔偿其中不足者,而该母公司所在国得配合执行。
7.通过“海外反贪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禁止本国公司在海外的行贿受贿行为,本国公司在海外行贿,如同在本国境内行贿。
8.取消银行保密制度,因这种保密制度助长了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贪污行贿受贿活动。
六.全球化民主化
1.国际组织要民主化,要有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
2.贸易谈判不应是各国贸易部长的专利,要有环保部门,福利部门人员的参与。
3.增加国际贸易谈判的透明度
4.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3/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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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明显的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的农业和低技术服务部门的保护。举例说明,美国并不容许糖,芝士等应该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的入口。作为全球最大的棉花出口国,美国最富有的两万五千农民每年得到总共30到40亿美元的生产津贴。每年计,美国,欧盟,日本三地的农业津贴,超过所有次撒哈拉非洲国家全部国民总收入的百份之七十五。低技术服务业的保护方面,美国国内的船运业必须为美国公司经营,水手必须为美国人,等等。(页85)
[2] “通常美国和欧盟会挑选几个发展中国家在一个称为绿室(green room)中进行谈判—往往给它们以极大的压力使它们脱离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要贸易大臣关在斗室之中,在没有专家在旁之下,通宵达旦达成协议,虽是对他们个人耐力很好的考验,却不是达成良好的贸易协定的好方法。更严重的是,此时私人利益集团更容易影响国际协议的制定。”(页98)
[3] “绝大多数药厂花在广告的开支比花在研究的更多,花在life-style drugs (如生发药,性无能药,等等)的研究开支大于花在疾病相关的药物的研究开支,花在最贫穷国家的流行病(如瘧疾和血吸蟲病)的研究几乎等于零。”(页122)
[4] “资源的诅咒”这个说法起于1993年出版的一本书,指出在自然资源发达的国家,精英集团热衷于争夺资源,甚至不惜大动干戈,而不是发展经济,市场正常发展所需的其他的配合制度如法律等都不发达,等等现象。
[5]美国在1997年通过了这样的法规,但是许多欧洲国家十年前仍然容许行贿受贿行为,那里行贿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还可以扣税。它们这几年才通过类似的法令、但力度不足而执法有困难。(页139)
[6] “近年来,大气层中新加的温室气体有20%是因为森林减少所致。”(p.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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