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英: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
开征房产税的议论已有数年,今年迹象方显(关于上海、重庆、深圳等城市将进行房产税试点的消息,已充斥各媒体)。果真如此,则令人为之叫好。
开征房产税是不易的。这种不易,不仅意味着政府需承受房地产阶段性衰退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影响,还意味着政府需顶着因开征房产税利益受损的部分群体的口诛笔伐。
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这无论从房地产虚假繁荣对国民经济健康的影响来说,还是从迫在眉捷事关民生(大民生)的二次利益分配的角度来看,还是基于对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如何落地的务实思考,房产税均已到了必需开征的时候。
开征房产税的议论很多,论者大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支持,或反对。为此,我曾于2010年10月撰写《财产税“相对论”》一文,指出对财产税(含房产税)征收持反对意见者,大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缺乏对民生问题和宏观经济的通盘思考。
开征房产税的反对声日甚,就在日前,一位颇俱影响、亦一直为我所敬重的经济学家,认为“开征房地税不合法”,并明确表示“开征房产税很危险”。这位经济学家的貌似严谨的言论,显然代表、并影响了一大批反对者的心理。
开征房产税不合法?因为我国的房产“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这显然是一个脱离国情的伪命题。事实上,香港的房产与内地相同,也是“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美国也并非所有的房产都有土地所用权,在实行土地混合制的美国,房产除了永久使用型的“土地所用权”,还有批租型的“土地使用权”。但无论是香港的房产,还是美国批租型的房产,均“合法地”存在房产税。此外,就当前我国房产50—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其期限结束后,如何延租土地及政府收回补偿的具体政策,固然需要政府早日明确标准,以免民众心理的不安,但这显然不能构成“开征房产税不合法”的理由。
开征房产税很危险?因为“高房价已得罪无房产者,房产税又得罪有房产者”——这“非此即彼”的简单逻辑,更是令人难以信服。事实上,开征房产税不但可以有力地抑制因过度投资虚高的房价,而且还可以加大二次收入分配的力度,这两者对于低收入的无房者群体显然都是有利的。如果存在所谓的“得罪”一说,亦仅是得罪了少数群体,但换得了多数群体的支持。当然,任何非理性的房产税征收标准,或简单的“劫富济贫”式的政治出发点,我们是一定反对的。但如果仅是针对二套房、三套房(超大面积)的房产进行征税,我们实在没有任何反对的理由。
开征房产税,必需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的整体趋势才有意义。我国当前面临着 “控通胀”和“保增长”的困境,而这两者本身却具有天然的矛盾(“控通胀”需要相对紧缩的货币政策支撑,而这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反之亦然)。在这样的两难困境之下,如何权衡利弊,确保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复苏的成果,极其不易——很显然,在控制通胀的前提下,要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的合理增长,宏观政策的选择空间并不大,只能依靠积极的财政政策——而“扩大赤字”和“降低税负”又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两个抓手,且两者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亦即“扩大赤字”空间大,则“降低税负”压力就小,反之亦然)——而这又必然地陷入到新的两难困境之中,如果我们“降低税负”的力度过大,则必然会加大“扩大赤字”的压力(在经过2009年财政赤字7400亿元占GDP2.2%之后,2010年的财政赤字已高达1.05万亿元占GDP2.8%,已接近3%的国际警戒线),在“扩大赤字”空间有限的情况下,“降低税负”显然不能过急过猛,亦即不宜全面减税、只宜实行有增有减、整体降低的“结构性减税”——而就“结构性减税”而言,降低实体经济的税负显然更为重要(2008年起,我国加大了上百种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个百分点,以及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2004年以来的农业税减免),在确保实体经济和民生优先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以及车船税立法)则能很大程度上起到平衡“降低税负”和“扩大赤字”两者冲突的作用。由此观之,征收房产税,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目标的务实落地意义重大。
是否开征房产税(主要针对二套、三套或超大面积的房产)?如果我们抛开个人利益的得失,答案自是不言自明——开征房产税势在必行。而对于良知尚存的民众,我们有必要一起呼吁政府,一定要顶住少数利益群体的压力,加快房产税的试点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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