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农村改革的几点看法
我对农村改革的几点看法
孙寿慧
说明:本文成于2008年1月30日,本次发表未作改动。
思想要点:
1 以土地补偿费或土地经营权入股,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原有的农民的“人-地”联系的“定身法”又以一种新的面孔出现。
2 农村人口社会化带来的对传统的基层选举制度的挑战;
“组合竞选”无法解决这一挑战。
3 从土地制度入手破解基层选举难题
5 把住农村改革的方向之主脉,才能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长久之计。
我不是专门的研究家,没有专业术语去谈论“三农”问题,但是,十几年来,我一直在思索中国的改革问题。我总纳闷:许多“三农”问题为什么争论不休到如今还是一本糊涂帐?近日忽悟:没有抓住改革的实质,以静态的眼光认识“三农”问题,所以设计出的只能是解决现实的表层的难题的方案。
如果我们能时刻抓住改革的实质,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认识“三农”问题,就能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途径。
当代中国改革对于农村的意义是什么?就是要将几千年来的小农状态中的“三农”变为现代化的“三农”。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要将孤立、顺命、保守、束缚的农民变为具有联系性、自主性、进取性、自由性品质的现代社会化个体人。对于农业来说,就是要将体力劳动、家庭经营、小块种作的生产变为机械劳动、科技管理、成片种作的现代科技生产。对于农村来说,就是要变封闭、呆板、人众的状态为开放(接纳外来的发展因素)、活跃(人、资金、技术等的与外部流通)、人少(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减少)的现代活动状态。这就是农村改革的大方向。(当然,从全国来说这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实现的。在将来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农村虽然不能够达到美国等西方的现代化水平,但是,几十亩、一二百亩不等的小农场应该有可观的量的,否则,一定是我国的“三农”政策严重错误的结果)这三个转变就是农村改革的实质。我将据此来分析两个“三农”现象,提出看法。
一 以土地补偿费入股于用地企业
有些地方为解决征地与农民的利益矛盾,采取了将所征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投入用地企业的办法。入股后,农民每年可以分得红利。从现实来看,起到了化解矛盾的作用,而且似乎很有利于农民。可是,从长远来看,如果该企业亏损、倒闭了怎么办?那么农民也只好跟着倒霉。这种入股,与社会上的一般入股不一样,社会上的一般入股是出于自己的求利需要的自愿行为,而这种入股实质上是农民被被征地的强力所逼而作出的无奈性的选择,不管你农民本身有没有想到哪家企业入股的愿望,不管你农民对这家企业的前景是否看好。因此,这实际上一种很特殊的强迫农民做生意的行为,如果农民在将来利益遭损就是对他们的不公平。另外,这种入股,又是将农民定到新的圈子中的“定身法”。我们讲要破解城乡二元体制,就是要使农民获得自由,而使农民不自由的根子就是几十年来的“定身法”——农村土地制度。现在,将本来并非市场中的自由投资人的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投入企业,又将农民套在新的圈子中,这不是新的限制农民成为自由人的“定身法”是什么?
只有让被征地农民获得完全充足的合理的土地收益补偿费,让他们能够像未失地农民一样在据有土地收益的基础上自己选择工作、选择投资,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走向未来社会,才是对他们公平的和合理的,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作为。
其他的如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投入用地企业(参见史啸虎文《中国农村的未来》)等“改革创新”现象,也是如此,不再另作分析。
这些解决土地问题的“创新”做法,都是仅仅从解决现实的农民反对征地、引导土地集中成片经营、盘活土地制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为的,但是,由于它们都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弊端、用地补偿费的完全收益量问题、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的自由选择问题,所以都不是突破原有本质的改革,原有的农民的“人-地”联系的“定身法”又以一种新的面孔出现;并且,这种“创新”如果被政府强力推广,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侵犯农民的权益,此不赘述。
我认为,解决上述土地问题,就要将农村土地国有、经营权私有,让农民有自由处置经营权的权力,征地时依照农民在土地上的未来收益总量进行补偿,让失地农民还享有与未失地农民一样的乃至稍高的收益,让他们以自由人的身份走向社会中才是。这样,土地也才能在经营权所有在之间自然流转集中,而免去政府强力所为的弊端;才能真正盘活土地,释放生产力。(详见《进一步深化以土地为主的农村改革》《耕地征用补偿费怎样计付才是合理的》)
二 村民委员会“组合竞选”
安徽创造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组合竞选”模式,不仅是村委会选举中的创新模式,也是整个中国选举政治中的创新,对未来的中国民主选举政治都将产生积极的建设性影响。这种选举模式,能够极大地保证农民(选民)意志的真正实现,使村委会真正由能够代表农民意志的人组成。
这里有必要先简述一下农村改革以来的“村委会”情况。村民委员会是农民自治组织,但是,实际上它仍然充当着一级政府的角色,具有政治权力,因而村委会干部职位已为农村不良势力所觊觎。本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一段时间,因为做村干部的待遇远远低于打工经商等的收入,所以呈现了村干部逐渐无人乐做的现象,但是后来,随着计划生育罚款和乱收费乱摊派的盛起,农村不良动机者纷纷挤入村委会,以谋取不法之财,这样,农村村委会干部的性质发生了重大的演变。特别的是,村委会干部的产生受乡镇党委政府左右,村委会干部和乡镇官员成为“主-奴”关系,农村不良动机者认识到利用这种关系可以建立起广泛的权力关系和经济关系来谋取个人的私利,因此,农村的有黑恶色彩的人物更是梦寐求此“村官”。村委会干部又由一般的不良动机者演进为黑恶色彩的势力人物。近年来,许多被征地的村组干部更是在征地中谋取了大量的不法之财;现在不少地方的“中心村建设”,也是乡镇官员和村干部挂羊头卖狗肉的的牟利建设,这都引诱着不良动机者和黑恶势力者去谋取“村官”。我简述农村改革以来的村干部的不良演进特点,目的在于说明,现在的乡镇官员和“村官”是合作牟利的,在严重的腐败还将存在较长一段时间的政治环境中,除非中国政治高层强力推行,否则,这一“组合竞选”不会被地方官员自觉推行的,甚至是抵制。
而上述的目前“村委会”政治危机也恰恰说明,“组合竞选”的现实意义在于:如果中国的政治高层对此予以强力推行,可以迅速扭转各地村委会为不良者和黑恶势力者掌握的局面,恢复村委会的政治本质,极大地净化农村基层腐败的政治风气,斩断乡镇官员借以谋取不良利益的重要之手。可以说,设计者的出发点也就是基于保证村民的民主意志的真正实现,消除现实中的的村民民主权利的丧失和村委会变质的状况。
“组合竞选”这一选举模式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农民(选民)同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中的相互了解。因此,这一选举和几十年来的传统选举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同的只是候选人产生机制。对于未来的农村来说,仍然不是很适合的。为什么呢?
1、未来的农村外出人员越来越多,这是发展趋势(即使是还处于较为封闭状态中的乡村,也只是个时间问题)。现在,在许多村组中,青壮年男女乃至年纪较大的农民基本都外出务工经商等,家中留守者以老弱妇幼为主。在这些村组中,离开了青壮年主体的直接参与,无论是什么样的选举,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乎标准的选举。村委会选举的选民主体将大量缺失。
2、在还较为封闭的农村中,虽然早已不再是过去改革前的集体生产劳动制,但是农村人口的主体(大约现在35岁向上的人口)还是经过了集体生产劳动制的农民,因此他们之间还是互相了解的人群,在目前的选举制度中还可以完成合乎选举的法律意义的选举。但是,现在的农民毕竟已是个体性生产劳动,并且逐渐走向社会了,农村改革后新生人口更是如此,没有在一起共同生产劳动如何相知了解?再过10年以后呢?实现选举的第一前提“相互了解”将随着农民的社会化的发展而逐渐丧失。
3、村委会是建立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由此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有承包地的村民的选举问题。依照《土地承包法》,一个农民,即使因出嫁等原因异地生活等,都还享有原承包地。那么,只要其还有承包地,那其就还应该具有原集体成员的权利,就还应该有参与承包地所属的原村的村委会的选举的权力和义务。这是由村委会与承包地的特定关系决定的。
二是没有承包地的到达具有选举权的新增人口的选举权问题。在许多地方,新增人口没有土地,也就在村组中没有其他任何利益了,因为土地已经是村民的唯一利益所在了。这些新增人口,没有享有村组的集体利益,或者说村组集体没有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所需的经济基础,那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还有何意义?如果要他们履行选举义务,又与玩弄耍人有何实质性区别?可是,如果他们没有选举权,那就等于不承认他们是集体的成员。——后面这个假设似乎有点可笑,但是你想,若承认他们是集体成员,有选举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给与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不给的话又与集体外之人何异?对于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口来说,让他们参与选举是个荒唐的事儿。
“组合竞选”显然也无法解决上述3大难题。
也就是说,农民的社会化趋势这一主要因素已经开始对农村的传统的基层选举制度提出了挑战,而这个挑战的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就是现行的“人-地”关系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法》下的承包经营制。不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无论什么模式的选举都不是长久之计。
与社会化社会相适应的选举制度,只能是公民参加工作生活所在地的选举的选举制度,而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物质财产所在地参与选举的选举制度。首先,当工作生活所在地与这种固定的物质财产所在地不一致时,他对这种固定的物质财产所在地的各方面的情况不可能有应有的了解,无法保证参与选举的质量。其次,工作和生活所在地的国家管理机构对他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最密切,客观上又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在改革前的社队集体生产劳动制度中,农民的工作生活所在地和这种固定的物质财产——土地所在地是一致的,因此,传统的按照户口所在地(对农民来说实质上就是土地所在地)参与选举活动是适合的。改革后,农民的原有的工作生活所在地与土地所在地一致的关系已经开始打破,因此,原有的选举制度就不适应新的实情了。
要想解决改革后的农村基层选举与农村人口社会化的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入手。这就要改变现有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我的看法还是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经营权私有。(参阅另文《进一步深化以土地为主的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实行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就消除了“集体”,也就使农村人口直接属于“国家”。当然,建立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村民委员会”也就消失了。这样,公民就可以按照工作生活的常住地参与选举活动;选举制度也就可以改为公民按照工作生活的常住地参与选举了。村委会取消后,由于土地经营权私有化了,农村如果还需要建立农民的自治管理组织的话,农民自己可以建立“村民事务自理协会”,负责村民之间的水利修护、农用水电费的筹集、治安防范、文娱活动等。村委会是以国家法律手段建立起来的,且它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因此,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它是农民的自治组织,都不可能使它不具有强权和政治的特质;“村民事务自理协会”则是建立在村民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相互协调共办的基础上的,是完全民事组织,不具有强权和政治特质。由于它的民间组织性质,它就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推举或选举的方式组成,不存在关系到不在家工作和生活的人口的选举权问题。或者,基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需要,取消村委会后,可以在农村设立属于民政部门的人员编制很少的农村事务管理机构取代原来的村委会的职能;它不是由选举组成。村委会取消后,也就不存在村委会选举了,在家的村民将和常住此处的其他人口(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将会有的)直接参与国家的人大等的选举。
把住农村改革的方向之主脉,才能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长久之计,也才能是切中肯綮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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