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茅于轼是怎样重新认识富人的
经济学家茅于轼是怎样重新认识富人的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不存在所谓的“剥削”问题
一、茅于轼否认剥削现象的存在,认为富人是共同富裕的带动者
一向标榜自己“为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的 茅于轼 先生是我国最著名的经济学家之一。在2008年广东日渐掀起的解放思想大潮中,自然也少不了他的高论和独见。茅于轼说道:“现在有些人一说起富人、企业家,就想到了剥削。其实很多企业家在赚钱的同时也在帮助别人,重新认识富人的价值也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之初,鼓励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现在有些人一说起富人、企业家,就想到了剥削。有些人不一定都是靠剥削人发展的。企业家是赚到了钱,但他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帮助别人。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就是双赢。企业家在自己赚取100元的同时,你可能也得到100元。而剥削则是一个赢,一个输。”( 2008年1月18日 《羊城晚》)他认为“企业家的首要职责是创造财富。他只有创造了财富,才能带动他的利益方比如上下游合作伙伴、员工等一起富裕起来。”(同上《羊城晚》)
从茅于轼的这些对富人价值的新认识中可以看出,富人也好、企业家也好,在他们创造财富和赚钱的同时,也的确帮助了别人。市场经济的双赢,似乎让他们的所有利益方都生活在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一种志同道合、和谐美满的大同世界里。其中,企业家发挥着带动他的利益方共同富裕起来的作用。
不错,把各种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共同创造社会财富,这的确正是企业家的职责所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率参与市场的初次分配,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资本也好、企业家也好,它们作为生产要素,事实上也都有分享这种通过合作所创财富的权利。问题是在这种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下,在它的初次分配中到底存不存在所谓的“剥削”问题昵?按照茅于轼的说法就当然不存在这种所谓的剥削问题。因为他在对自己的思想解放中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最大好处就是双赢。企业家在自己赚取100元的同时,你可能也得到100元。”假若按照茅于轼的这种对等分配法,当然就不会存在这种所谓的剥削问题。社会上收入贫富的过大差距也许就不复存在了。因为我们的企业家在自己赚取100元的同时,也可能让你得到100元。这样,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均富的社会了。
二、剥削现象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之中
然而,在这种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初次分配中,能不能按照 茅于轼 先生的这种分配法分配昵?显然不能。真实的情形却是在我们这里,当我们的企业家们都一个个赚得腰包鼓鼓的,而成为百万级、千万级、乃至亿万级的富翁之时,与他们一道共同创造财富的利益方之一,也就是自己雇佣的员工,也还是那么一个个腰包鼓鼓的吗?显然不是。笔者在同一个砀山的打工农民聊天时了解到,最让他们伤心的地方就是广东的珠海、深圳了。因为他们在那里辛辛苦苦地打了10年工,到头来也还是两手空空、一贫如洗。如果仅仅从各地政府上的农民打工收入数据中,当然看不出这种凄惨的打工悲剧了。然而,政府的这种表和数据又有几分可信度昵!是政府粉饰政绩的数据可靠,还是农民兄弟的心里话和愤懑的控诉可信!只要还有点社会良知,就不难做出中肯的判断。在农民工的这种惨痛的境遇中,试问我们的经济学 家茅于轼 先生,企业家在自己赚取100元的同时,也让他的利益方之一——打工的农民也得到了对等的100元吗?果真如此,这个砀山的农民工及其千千万万个与之境遇类同者还能在两手空空吗?既然我们的企业家没有同自己的员工共同富裕,一极富得流油,另一极则穷得食不果腹,你还能再说不存在所谓的剥削问题吗?在中共的党纲中,剥削及其剥削阶级的词句已经被删除了,但剥削问题能因为这样的删除而消失吗?显然不能。回避也好,视而不见也好,但剥削现象在我们这里却是一个“客观存在”,并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2008年第一期的《炎黄春秋》就曾发表编辑部文章专门披露了这一客观存在的剥削现象——“资本缺乏约束,过度压榨劳动。”这个杂志的编辑部文章说:“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也面临很多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不够公正。……社会不公正还表现在资本与劳动的失衡。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资本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大进步。但资本还有不择手段追求利润的一面。近几年来的新闻道中,资本对劳动的过度压榨时有出现,资本和权力私下结盟共同压榨劳动的情况屡见不鲜。”(2008年第一期《炎黄春秋》编辑部文章《要用民主制度驾驭资本》)。
由此可见,在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下,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肯定要存在这种所谓的剥削问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为何一极是企业家财富的积累,而与之相对的另一极却是劳工们贫困的积累昵!须知,市场的自发力量有一种把财富与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惯性和倾向。在企业内部分配的劳资博弈中,资本是极为强势的一方,而劳动则是极为弱势的一方。所有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强弱的分配博弈中,又怎能让劳资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和收入公平、均等地分配起来昵!
在企业内部分配的劳资博弈中,究竟存不存在这种所谓的剥削问题昵?这里的一个尺度就是看它们在分配中各自所占的份额和比率作何规定的问题。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创造财富和价值的是工人的活劳动,资本的作用只是转移已被物化起来的劳动。但在马克思的分配图式里,却把资本所得看作是对工人的活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一种无偿占有。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关系也就因此而存在起来。同时,其阶级斗争的情绪和利益分配的冲突也因之而生,因之而长。在马克思的分配例式中,资本的剥削率也即它的剩余价值率一般都很高。有的达到了100%,还有的甚至达到了200%这种剥削率的高点。正是依靠这种分配的份额和比率,也才造成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又是贫困的积累。
三、解决资本剥削问题的方法
如果能把这个剩余价值率或者资本与劳动在企业内部收入的分配比率,按照公平分配的要求,通过市场外的力量比如政府的二次分配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把这种由劳动和资本所共同创造的财富在它们两者之间进行某种均等化的分配,把其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样所谓的剥削问题也许就不复存在了。
现在的问题是,对市场自发作用的放任,已让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滑向了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而让整个社会的底层难以忍受的歧途。不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整个社会就可能出乱子。与其动用警察监狱之类的暴力压制这些发端于社会底层对贫富两极分化的愤懑情绪,不如想方设法地解决这个财富和收入的不公平分配问题更能促进整个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平安。
假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够通过政府的调控而把劳资双方在企业内部初次分配的份额和比率,调整到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范围之内,让企业家不再富得流油,让劳工们不再穷得食不果腹。尽管分工不同,但都能使其依靠各自的收入过上殷实富足的生活,这样就可以解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刻意突出的剥削问题。把企业内部劳资分配的份额和比率调整到一种没有资本剥削现象的范围,除了限制、消减企业家的过高收入、增强工会组织在劳动酬上的的集体谈判能力之外,另外一个重要办法就是对最低工资法的适时调整。因为在市场力量的初次分配中,企业的总收入和盈利水平是依靠价格调节的,市场供求的变化决定了它的收入极限。也就是说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可分配收入是受外部市场的力量决定的。在企业内部的可支配收入受外部市场力量的约束而总量既定的条件下,运用最低工资法的确可在企业内部的劳资分配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如果调节得当,就完全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解决这个令人头痛的剥削问题。说到底,所谓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实质上也就是企业的总收入没能在劳资双方之间得到均等、公平分配的问题。一旦企业的总收入按照贡献率的大小在各市场要素之间进行公平地分配,当然就不会再存在这种所谓的剥削问题。可见,剥削问题的存在与否,关键就取决于企业内部劳资分配的份额和比率有没有调整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在这个合理的范围内,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虽有差距,但差距不是过大,不致于一极富得流油,而另一极却是穷得食不果腹。什么是合理的范围,这里可以用企业家的年薪和奖金与该企业非管理层员工的年平均工资的比率来衡量。如果能从50/1、20/1、10/1降至、8/1、5/1、3/1这样的比率,也许就基本合理了。
当然,在企业内部的初次分配中,绝不能放任市场力量的自发调节,而必须对其进行积极的政府调节和社会控制。因为在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下,克拉克的按生产要素贡献率分配的模式,有着把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惯性和本能。克拉克在研究国民财富的分配规律时认识到:“如果自然规律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那么,从事任何生产职能所应当分配到的力量,都将以它实际所生产的成果来衡量。换句话说,自由竞争倾向于将劳动所生产的部分给与劳动者,将资本所生产的部分给与资本家,而将调和职能所生产的部分给与企业家。……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当的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第11页)
从克拉克的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是什么力量在使每个生产要素都按照它们各自的贡献率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和部分,这个起着平衡调节作用的力量不是别的,而实则就是市场上这些生产要素力量的自由竞争。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劳动这个生产要素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经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而它在市场力量的自发分配中也就很难分配到足够的收入,以过上殷实富足的生活。所以,政府对企业内部初次分配的积极干预与调节就成为了促成这种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杠杆。如果把这个杠杆运用好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个倍受争议的“剥削问题”就可能因此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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