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建设部有责任反思经济适用房困局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建设部有责任反思经济适用房困局

  

  
李季平 光明网-光明观察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3月11日接受两会记者采访时,谈到社会普遍关注的停建经济适用房时称:建设部已注意到这一呼声。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包括廉租房,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
对象收入条件划的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使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开销,因此,产生了“停建经济适用房”的建议(《新华网》3月11日)。

  

  锣鼓听声儿,说话听音儿。在齐骥副部长看来,“停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因,仅是一些地方对供应对象收入条件“划的低了”。这样的判断实在难以服众。因为“停建经济适用房”的呼声,喊得最响来自三个方面:半官方性质的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进一步追溯可以发现,这几方面都与自身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中央非常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背景下,我认为,建设部有责任在政策层面,认真反思经济适用房目前在执行中遭遇的困境。

  

  首先,国家在2004,2007都出台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但作为主管住房工作的建设部,从来没有发布执行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地方政府部门在操作过程中,留下了较大利益调整空间。比如,低收入群众普遍反映经济适用房价格高,而价格构成中,土地及税费占优很大比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但什么是划拨方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那么,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政府划拨用地,到底是无偿使用,还是“缴纳补偿费、安置费”以后的使用,其差别就太大了。据我所接触到的情况,经济适用房用地,多是采用“非无偿“方式”,而补偿费、安置费又是怎么计算的,做为利益相关方的住房供应对象并不知情;

  

  另一个需要建设部反思的方面,是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违规建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在查处方面缺乏力度,致使经济适用房信誉降低,甚至背上“腐败”的骂名。无论是2004年还是2007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者责任。”但近几年来,无论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是经过媒体曝光的,许多违规建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很少有被处理的。相反,社会舆论一致把“开宝马、奔驰”的富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作为“容易产生腐败”,应“停止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理由而大肆渲染。这岂不令人感到疑惑:违法违规者得不到追究,社会舆论不去谴责监管部门,倒是认为要废黜制度本身,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还有一点需要反思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不知道建设部有关部门注意到没有,近年来不断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出现“弃购”的道,可是,多数道仅仅是宣传这一现象本身,可“弃购”是如何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很少有跟踪道。其实,根据我的采访调查,“弃购”的主要原因是房价高。而地方政府的物价、房管等部门也拒绝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细节,这更加增大了老百姓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违规的怀疑程度。其实,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如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核算成本,有什么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呢?难道说这样的情况,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最权威的监管部门建设部,不应当督促地方政府公开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吗?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厘清的一个概念是,对于城市低收入群体来讲,按照国家政策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就意味着获得了一部分家庭财产;而一些既得利益阶层一再要求停建经济适用房、用廉租房代替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实质是借国家政策,来夺走低收入群体的这一财产渠道,从而扩大商品房的覆盖范围,维系房地产业的强势利益。这一点同样值得建设部决策部门反思。

标签:适用   经济   住房   建设部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