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被非法拘禁案必须上升到阶级斗争的角度来考虑!
赵东民被非法拘禁案必须上升到阶级斗争的角度来考虑
--------------赵东民:要以渎职罪、非法拘禁罪、诬陷罪反诉陕西总工会及当地的公检法机构!
一、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三、“人妖”一样的陕西总工会
1、“人妖”一样的陕西总工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第二条可知,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领导层是不能吃财政工资的,工会领导层的工资收入应该是从工会成员的会费中提取。
但是现在工会的领导层却是官方任命的,同时工会的领导层又是吃财政工资的!----------由此可知,当今的工会的领导层是“非法”的!并由“非法”的工会做工人的领导层。--------这就是为什么工会不做工人维权的带头人,而是做贪官、走资派和资本家的走狗的根本原因。
2、根据工会法,解散现在的官方工会,成立新工会。
根据工会法,强烈要求解散现在的各级官方工会,同时根据工会法成立新工会。工会的领导层不能吃财政工资,工会的领导层的工资收入只能从工人的会费中提取(以减轻财政负担)。
四、披着羊皮(红旗)的狼--------披着羊皮(红旗)的当地伪政府和伪公检法部门
社会主义的政府和公检法部门本来是无产阶专政的工具,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器。但是陕西的地方政府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却对维护公有制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赵东民律师进行非法拘禁。而放纵贪官对公有制企业的破坏、放纵贪官对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瓜分和放纵贪官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说:陕西的当地政府和公检法部门是披着羊皮(红旗)的伪政府和伪公检法部门。
五、要以渎职罪、诬陷罪反诉陕西总工会,并根据工会法重组陕西总工会。
1、赵东民案的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5日 ,陕西十几个企业的离退工人及在企业改制中存在违规、使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破产改制工人和下岗工人代表160余人联合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由赵东民帮助起草的《陕西离退休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提出要联合起来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赋予职工会员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受到了工会办公室主任梁小民在内的五位工会工作人员在二楼会议室有秩序的接待。下午,职工收到省总工会出具的带有工会公章的便签收条一张:“十日之内,通协调情况”。期间,省工会副主席张仲茜还到会议室与工人长谈。
6月25日 工人群众按照收条上“十日之内,通协调情况”约定的时间再次来到工会。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副主任对工人们说:“欢迎各位大叔、大妈来到省总工会,我们表示欢迎!”下午,因为一些问题工会和工人发生了一些意见分歧和争执,赵东民劝阻说:“这样下去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应该选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议,形成了代表名单后,大家有序地离去。
2009年8月19日 ,赵东民应邀到东方大酒店给三家正在改制的国有性质的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得到大家热烈欢迎。但是当天晚上赵东民在住所被国保大队根据陕西总工会的“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后一直被西安市新城区司法机关羁押,也不让亲友看望。
2、要以渎职罪和诬陷罪反诉陕西的总工会
(1)陕西总工会存在渎职行为吗?
当前的陕西总工会虽然是非法的,但它是吃财政工资的,所以他有以带头人的角色为工人维权的职能和义务。
在赵东民案里,陕西总工会尽了保护公有制不被破坏和尽了维护工人的权益不被侵犯的职责了吗?如果在赵东民案里,陕西的总工会没有尽职责和义务以带头人的角色保护公有制企业不被破坏和维护工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哪么陕西的总工会就存在渎职行为。
(2)陕西总工会存在着诬陷罪吗?
陕西总工会说:赵东民带领工人到总会处案和要求工人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和罢免权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那么总工会的职责是什么?难道是喝茶和领工资过日吗?根据工会法,难道工人对一切工会工作人员没有监督权和罢免权吗?同时根椐工会法,难道工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到总工会去案吗?如果总工会爽快的接案,爽快的回答工人的问题,爽快的去难护工人的权益,哪么工人们会长时间的滞溜在总工会和在总工会吵闹吗?由此可知,先有陕西总工会的“渎职”在先,然后才有工人们在总工会长时间滞溜和吵闹。
而陕西总工会以恶人先告状的角色诬告工人们扰乱他们的办公秩序,所以,陕西总工会同时犯了诬陷罪。陕西总工会诬告工人扰乱他们的办公秩序的另一目的是遮盖他们的渎职行为!
陕西总工会就是为工人服务的,总工会不为案的工人办事(维权),反而状告向总工会案的工人是扰乱社会秩序(扰乱他们办公)。------------这是强盗逻辑!
3、根据工会法要重组不保护公有制和不为工人维权的陕西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第二条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根据工会法,工人有权利对工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罢免,有权利重新组织新工会!
六、要以渎职罪、非法拘禁罪反告当地的公检法部门
赵东民被非法超期羁押!哪么当地的公检法部门肯定有渎职行为和违法行为!所以,必须对当地的公检法部门进行渎职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越级控告!
后话:
1、陕西的总工会为什么要告赵东民及维权的工人们?2、当地的公检法部门为什么要非法超期羁押赵东民律师?3、当地的政府为什么允许工会诬告赵东民及维权和工人,并允许当地的公检法部门非法超期羁押赵东民?
他们有两大共同的意图:一个是起到剥夺工人依工会法对工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权和罢免权,也就是剥夺工人的权利;另一个意图就是把赵东民羁押起来,让正在“改制”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的贪官们更好地实行“改制”(破坏公有制企业)和以“改制”之名瓜分国有财产!当贪官们用“改制”之名瓜分国有财产完毕之后,赵东民就可以出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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