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处理洛阳政法系统里的败类--评洛阳刘三英五七事件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评洛阳刘三英五七事件  

2010/5/12  

  

国家有法律和警察,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受破坏。所以法律法规都很严肃,执法者更要谨小慎微,公正执法,不放过坏人,更不冤枉好人。  

  

近闻洛阳退休职工刘三英五月七日下午在公园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却突然无辜被六名便衣土匪般地强制性扭抓到车上,拉往西工派出所“审讯”,造成胳膊扭伤,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刘大姐大义凛然,毫不畏惧,严词驳斥了对方的违法行为。所谓的“审问人员”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完成不了审讯,把刘大姐丢在派出所不管不问到半夜,也不带她到医院检察身体受伤情况,后差保安让其回家,想平息这种侵犯人权的可耻行径。听说整个事件的幕后指挥是洛阳西工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队长赵玉峰和洛阳西工区政法委副书记陈学亮。  

  

一、朗朗乾坤之下,赵玉峰和陈学亮指挥一帮人不出示任何证件,公然用暴力突然行动,强行剥夺一位手无寸铁的老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和旧社会土匪强盗的做法有什么两样吗?是谁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二、赵玉峰和陈学亮身为公安系统的领导,却严重知法犯法,情节恶劣,粗暴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我国《宪法》《人民警察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从“五七事件”中可以看出,赵玉峰和陈学亮二人不懂得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懂什么是组织管理。严重违反《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关于领导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失去了做为领导的最基本的资格。  

四、如果不能对于赵玉峰和陈学亮二人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就不能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就会让全国人民失去信心。  

五、强烈要求洛阳西工公安分局派出所向刘大姐道歉,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  

希望胡锦涛主席,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河南省政府及全国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注严重践踏人权“洛阳五七事件!”  

希望有关方面严肃处理“五七事件”中政法系统里败类!弘扬社会正气!  

刘大姐是位近六十岁的退休老同志,为什么会招到一些人的忿恨,被强行绑架到派出所,原因就是刘大姐没事喜欢在公园唱红歌,并喜欢宣传毛泽东思想。唱红歌有错吗?全国各地都有唱啊!中央也经常唱啊!因此唱红歌根本就没有不妥的地方,也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宣传毛泽东思想有错吗?我国建国才六十年,谁的功劳最大?全国人民都清楚,世界人民也清楚。他老人家为中国做出的贡献不值得人民群众纪念和宣传吗?反毛主席就是反人民,一定不会有好下场!几千年的历史早就证明了的!  

每一位有良心的中国人都会坚决支持洛阳刘大姐!向刘大姐学习!  

  

  

我国《宪法》  

第二章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七章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891.htm中国人民警察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953097.htm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标签:公民   人民警察   或者   洛阳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