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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逻辑过不去——《侵权责任法草案》批判

2025-02-24 文摘 评论 阅读

  在作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06)YB14“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部分成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里,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之一处于第五节的核心位置。本文要论证的是紧急避险作为侵权抗辩事由的非法性。

  西方民法体系当中常见的侵权抗辩事由无非是如下几项:
  1.Contributory negligence
  2.Consent
  3.Illegal acts
  4.Mistake
  5.Inevitable accident
  6.Statutory authority
  7.Limitation of actions

  侵权法上作为抗辩事由的所谓紧急避险之所以一般不被承认,是因为这在学理上是非法的,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紧急避险是以构成侵权为前提的,只不过是要排除某些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认为其构成犯罪而已,但并不就此免除了行为人由其侵害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概念的核心精神在于衡量法益大小,从而排除某些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此外无他。
  紧急避险是刑法上的概念,乱用、滥用,轻则容易导致思维混乱,重则可以瓦解社会理论根基,造成惊世骇俗的社会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考量视角是社会学的,它与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相悖。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其考察方式是规范性的,与社会学的实证性不符。
  经济学和社会学是资本主义社会理论的两大精神支柱,如果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一个法律方案连其社会理论的基本前提都要否定,那么这个方案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它将导致整个社会的精神崩溃。
  一个典型而合适的反例,是在共产主义的科学理论指导之下所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她用经由康德批判确证过的理性自由观和公有制的社会经济逻辑完美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她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把这一可以称为丑闻的愚蠢方案判了死刑,规定紧急避险并不当然免除紧急避险者对损害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紧急避险为侵权抗辩事由,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是得到了一些模棱两可的支持的,在这个意义上,苏俄民法典的坚决否认态度与之形成鲜明对照。
  有比较,从而有鉴别,苏俄民法典的逻辑是一贯的,真理性因素比较多,而德国民法典、捷克民法典之流则穿凿苟且,全然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最低工资制度以及无过错责任制度是机会主义的一大表现,保守主义政党上台,首先就要清理这些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混乱,德国、法国就是很好的例子,这种机会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较量在中国企业界的政协委员们的建议当中也有所体现。
  当年《民法通则》里的紧急避险就是简单借用了刑法上的概念,而如今Urgent danger prevention居然被不少国内民法学家美化为西方的先进经验。
  前些年群众被冠冕堂皇的实用主义弄迷糊了,如今主流经济学家及其新自由主义已经臭了大街,这是法学的前车之鉴。
  经不起逻辑批判的法学,是伪科学,这是无论其如何自我标榜都无法否认的事情。
  自相矛盾的资本主义社会理论之内,到处是装神弄鬼的伪科学,唯我独尊的法学,作为私有制的不忠的婢女,从而也是一个藏污纳垢的所在。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江平的公共利益、贺卫方的法官独裁,都没能掌握群众,而共产主义者总是能够抓住事物的根本。正是这一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孽种方案,却被不少国内民法学家视为西方先进经验,打算写进侵权责任法里去。
  在学理上和逻辑上被推翻的伪科学方案,与苏俄民法典相比,在学理上是一种倒退。
  该问题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不妨宣布一个比较法上的结论:谁也别跟逻辑过不去,此路不通。
  从是金子总是要发光的道理来看,马列主义必定会重放光芒——苏维埃永垂不朽!

标签:侵权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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