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魔术”看点之四:何方“神圣”——改制企业腐败无人管,终将酿大祸(65)
《西游记》中的神狐鬼怪出招时总爱自报家门,以“来头”大镇对方。
被告所谓的“公司高层议事会”,就是这样的角色。
上文提到:在原告因被克扣工资提起诉讼后,被告声称:根据“公司高层议事会”决议,被告已经于2009年5月将原告调整到办事员岗位。所以被告给原告发4百元工资是合法的。
怡华商贸公司是一家由国企改制的股份公司。职工股东占公司股权的9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依据其制定的《怡华商贸公司章程》中,只规定了股东会、职工持股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应的法律地位。从未提及“公司高层议事会”是何方神圣。
“公司高层议事会”是什么机构?哪年成立?哪些人组成?职责是什么?
被告提交的一份首尾剪贴拼接,只有参会人员和会议结果的复印件显示,参加这个会议的除了被告总经理,有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和公司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等。不知它有什么权利和依据自命为“高层”,并将公司在任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排斥在外?
尤其滑稽的是,由这样的“高层”召开的会议,有什么权力和依据将公司在任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定岗在办事员岗位,并在管理上接受支部书记科长的领导。这不是和法院院长找几个庭长开“高层议事会”,“决议”让法院的党委书记当法院门卫一样可笑吗?
试问:共产党是否还在执政?
是不是一旦改制,就可以无法无天了?
全国除了中石化仪征化纤的这家改制试点单位,还有没有第二家这么干?
何况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只关系到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双方,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都无权越俎代庖。“公司高层议事会”又凭什么越权替双方作出“决议”?
(顺便说一句,这份剪贴拼接的所谓“决议”还是一份伪证。与会人员的发言没有一处与原告的合同变更有关,相关资料将在博客中陆续公布)。
综上所述,所谓的“公司高层议事会”,是一个莫明其妙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怡华商贸公司章程》中没有任何法律地位。
一个没有法律地位的组织作出的决议,当然是无效的。
接下来“司法魔术”看点是:魔术师如何为“公司高层议事会”这个莫明其妙的组织,量身定做不同凡响的来历,让其作出的所谓“决议”符合天规。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