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地方政府为何急于“掐死”小产权房?

2025-02-23 文摘 评论 阅读

地方政府为何急于“掐死”小产权房?


盛大林

6月25日是第17个“全国土地日”。在国土资源部与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宣传活动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表示,北京已经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乡产权”、“小产权”住宅进行调查。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非法介入的开发商要受到制裁,相关的村集体组织也将受到处理。(据6月26日《新京报》)

“小产权房”受到舆论的关注已经有些时日了,但它的性质却一直未衷一是。有人说它违法,有人说它不违法,有人说它处于灰色地带。称之违法的理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出售。不过,法律并没有禁止“出租”。在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和“城中村”,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然后出租的现象非常普遍,从来没有人说这是违法的。

那么,“小产权房”的交易是“出售”还是“出租”呢?上述报道的记者曾致电北京怀柔的一个小产权项目,售楼人员明确表示,他们这种房“不能办理产权证,但会有50年的租赁证明。”人家说得很明白,是“租赁”。禁止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是《土地法》规定的,作此规定的意图是为了限制农村土地的流转从而保护土地资源。而“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房屋下面的土地当然也还属于村集体。也就是说,“小产权房”的土地并没有流转。

当然,这种长达数十年的“租赁”与“购买”商品房在使用上没有什么区别,或者说这种“租赁”是一种变相的“出售”,打了法律的“擦边球”。应该承认,“灰色地带”之说是比较适合“小产权房”的。但不管怎么说,“小产权房”毕竟没有违法。对此,安家盛局长显然也是清楚的,因为在他的表态中,只有“违规”之说而没有出现“违法”二字。

“小产权房”确实是被市场“逼”出来的。它的出现既牵制了商品房不断高企的价格、让不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镇居民住上了房子,而且让众多的农民直接分享到了土地增值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开发商来说,“小产权房”的出现也不一定是坏事,因为他们得到了一个取得开发土地的新途径,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必须接受唯一供地商即地方政府的“盘剥”。既然有这么多的好处,而且又没有违法,那就不妨宽容一下它——权且当成一个“试点”,走走再说,总是可以的。然而,地方政府已经忍无可忍了。

那么,北京市政府为何急于“掐死”小产权房呢?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小产权房”直接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很低的价格将城郊的农村土地收回国有,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很多城市的政府,土地出让金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开发商与村集体的直接合作或者村集体的自行开发,则迈过了地方政府这个“中间商”,这无异于断了地方政府的“财路”。

不知道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所谓的“违规”依据的是什么“规”,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这些规定未免显得苍白。作为政府部门,竟然成了手中资源的利益相关者甚至成了最大获利者——这种“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危害其实要比“小产权房”的弊端大得多。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70626/n250760973.shtml

标签:产权   土地   地方政府   违法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