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则西之死和百度之责
人民日报5月1日评《魏则西之死》:今天,一篇关于搜索和医院的网文,在各个媒体刷屏。被查出患有“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病的大学生魏则西,辗转多家医院,病情不见好转。后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在花光东凑西借的20多万元后,仍不幸去世。魏则西生前曾在知乎撰文,详述此次经过,并称这种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据报道,该院也并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
在朋友圈里,某位好友跟我争论百度的责任,她认为百度只是广告而已,首恶是医院。但我认为,若没有百度竞价排名这个推广平台,莆田系包装的庸医不会大行其道,甚至用部队医院为外壳,坑害患者。她认为即使是连带责任,也应该先找医院,不应该攻击百度。我反驳说,既然是连带责任,就是同等责任,受害者就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维权。就像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也可以选择担保人起诉,甚至完全可以撇开债务人只起诉担保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经营者而不起诉厂家,让经营者去找厂家追偿啊。百度如果是广告的经营者,同样逃不脱这个责任。
我2013年就开始批评百度。两年前写过百度竞价排名的问题——《竞价排名你这么流氓,你爹知道吗》,也曾经在今年年初的研讨会中谈过其法律责任——《 百度的社会责任喂狗了吗?》。我现在想说的是,竞价排名作为互联网增值服务,不能等同于搜索引擎网站的自然搜索,因为百度已经进行了人工干预,而这种干预的目的就是为客户带去商业利益,百度是从这项服务中牟利的。既然是商业行为,就不存在只享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百度的责任就是必要的审查义务,如果因审查不严,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责任在民法上叫做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几年前我对百度的批评,时至今日,仍未过时。
2013年8月6日博客文章摘录:百度正在成为中国“最赚钱的互联网公司”。因为每一家公司都需要花钱购买自己公司的名字,否则当用户在百度上搜索你的公司名字时,链接到的将可能会是你的竞争对手、虚假网站或者欺诈网站。你可以预见,在百度的搜索结果中,加入百度合作计划和没有加入合作计划的公司,他们的位置绝对会有明显的差异。大家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都不得不与之合作,但这可能导致百度走向垄断,“大树底下寸草不生”,互联网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论对于用户、行业、产业甚至国家安全,都是隐患。想当年,微软公司依仗自己在PC操作系统业务所建立的垄断优势进行捆绑销售,引发庞大的反垄断之诉。百度通过竞价排名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在又直接排挤竞争对手,实际上早已触犯了法律,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受损,但却一直得不到处罚,说明我国反垄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4年1月14日的博客摘录:竞价排名是按照付费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则,对购买了同一关键词的网站进行排名的一种方式。当广告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如果没有被用户点击,不收取广告费。同一关键词支付每次点击价格最高的排在第一位,其他按照设定的点击价格来决定排名位置。人工干预搜索信息的直接后果是,网民无从分辨哪些是广告哪些是垃圾,找不到准确公正的信息。更可怕的是,基于网民对百度的信任,会不知不觉掉入诈骗信息的陷阱。百度自称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每天的搜索人次超过1亿。在其官方网站,竞价排名被称为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用少量的钱就可以提升企业的销售额和品牌知名度。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虚假医疗信息事件,就是百度竞价排名惹的祸。骗子公司付钱多,他们就可以堂而皇之在搜索的首页且排名靠前,而不愿为此花钱的企业只能出现在搜索结果的末尾,甚至遭到百度的恶意屏蔽,从搜索结果中消失。这不红果果收保护费么?
2016年1月13日博客摘录:这是一种很可怕的营销现象,这样的竞价排名改变了信息传播的规则。以前的信息传播是按照信息的有用程度传播的,在传播过程中会根据实用性自动淘汰垃圾信息。而百度的竞价排名则使得信息的传播以利益为标准,与信息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无关,谁付费多谁就靠前。于是,一些虚假类的广告、骗子广告,只要肯花钱,肯下饵,就会获得推广,在搜索引擎里排在前面,更容易被用户检索到。不愿花钱就只能靠后,就算你真的很好,也有可能连搜都搜不到。这是一种人工干预的信息传播,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对所发布的广告负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义务。这种“竞价排名”如果是一种广告,就应该由“广告经营许可证”,受《广告法》约束。百度不应该仅仅是大公司,而应该是一家有大的社会责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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