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国有企业的最后一剂良方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法》建议稿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保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在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工会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按照企业进行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国有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权利义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国有企业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审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向人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工会组织原则,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的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国有企业中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委员的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在遵守上级工会制订的各项制度的前提下独立开展工作,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同时向所代表的会员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工会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有企业中以车间、班组为单位,每40-60人选举一名工会代表,1000人以下的国有企业由工会代表直接组成企业工会委员会,并选举企业工会主席;100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由工会代表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国有企业集团工会由各企业分工会主席组成主席团,并由分工会主席选举产生执行主席。工会代表、委员、主席任期为一年。各分工会主席和企业集团执行主席可根据企业性质、会员意见选聘专业人员(如律师、经济学专家)等担任。
第六条 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委员和主席不得在企业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不得在政府部门、民营企业中兼任任何职务。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含主席)人数,按企业职工人数多少决定,其标准如下:
在册职工人数
1000人以下,设一人;
1000-5000人,设二人;
5000以上,设三人;
第七条 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应将代表、委员、主席名单通知企业管理者。企业管理者应根据工会基层委员会决议,解除需要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主席的工作。
第八条 国有企业工会会费由企业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工会会费只能用于各类工会活动和支付需要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主席的工资并对其他工会代表、委员进行补贴,其使用由工会主席决定。
第九条 脱离生产的委员、主席工资,由企业财务部门从工会会费中支付,年收入与企业中层干部平均收入相当并按月支付。任期完毕后,企业必须保证恢复其原有工作或给以相当于原有工资之工作岗位。其他工会代表和委员按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进行补贴,从工会会费中支付。
第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者不得妨碍工会委员会及所召集的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等活动。但工会组织召集的各种会议,应在生产时间以外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生产时间内举行时,必须取得企业管理者的同意。不脱离生产的工会代表和委员,因工会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必须由工会通知企业管理者;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按正常出勤照发。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须按照副总的办公条件为工会主席提供办公场所。10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职能部门的办公条件另外为其他脱产工会委员提供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工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有告知义务;
(二)工会主席列席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企业管理者有告知义务;
(三)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否决的权利;
(四)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否决的权利;
(五)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管理办法和决定提出修正意见或否决的权利;
(六)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就企业总经理(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25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50倍)、副总经理(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10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20倍)、中层干部(或职务相当人员)工资超过工人人均工资5倍(金融业、海外上市企业、高技术企业超过10倍)的决定进行否决的权利。
(七)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并否决企业无辜解聘职工的权利;
(八)国有企业工会代表大会有权组织调查组审查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利;
(九)工会代表、委员、主席有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义务,有权就各级管理人员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权利,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工会议事、行使权力规则
(一)国有企业工会议事分工会主席团会议、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几种形式;
(二)工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有权提案并召集主席团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三)工会委员会主席有权提案并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分工会委员会主席有权直接要求企业集团工会执行主席就本人提案召开主席团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工会代表10人以上联署提案,交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会委员会主席必须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原则,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实施或召开工会代表大会会议、工会全体会员大会会议等形式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五)普通会员通过书面形式通过工会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对不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经一半以上工会代表联署可直接罢免,重新选举工会主席。
第十四条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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