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艺术卖比自由谈-是否违法判断权难道交由卖...

2025-03-02 文摘 评论 阅读

“艺术卖比”“自由谈”:是否违法判断权难道交由“卖比家”?

  

  

  作者: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3月20日下午,一个叫成力的人在北京宋庄的当代艺术馆表演了一场名为“艺术卖比”的表演。几天之后,这一行为被警方认定是进行“裸体淫秽表演”,成力被拘留并被处以劳动教养1年。

  

  很明显的一场淫秽表演,警察给予一定的惩罚,没有什么不妥,却引来了一些所谓的专家和媒体的质疑。凤凰网的《自由谈》为此还搞了了一个专题《警察拿性爱艺术行为怎么办?》。

  

  《自由谈》引用了一个叫岑湘梅的文章《艺术的交由艺术家治安的交由警方》,对警方的行动进行了全面的质疑。

  

  岑女士说“对于艺术问题,警方无权充当‘艺术法官’,随意地判断什么是艺术,在艺术的殿堂,警方应当止步,应当将艺术的判断权力交由艺术家们”

  

  艺术的事情,当然不是警察应该管的事,但违法的事情,不过披上什么外衣,都是警察管应当的事,警方无权充当“艺术法官”,“艺术家”岂能充当“法官”?人类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领域,“艺术的判断权力交由艺术家们”,但是否违法应由警察等司法人员判断,如果连是否违法都交由艺术家判断,那政治的判断权当然应当交由政治家、经济领域的判断权交由经济专家,那警察等司法机关干什么?

  

  她还认为,成力的行为是“艺术”,不是淫秽表演,没有违法。但警方和多数人认为,成力的行为是淫秽表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各种行为也是平等的,就算是艺术行为,但只要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就违法了。是不是艺术与违法不违法没有关系,艺术与违法之间并非没有交集。

  

  旧时代的娼妓馆,现在的色情场所,都兼有艺术和淫秽双重性质,历史上那里也曾经产生过许多优秀的艺术作品,如北宋词人柳永就在那里写下了不朽名著《雨霖铃》。不过白马仍然是马,“艺术卖比”仍然是“卖比”,没有披上艺术之名的'“卖比”是淫秽活动,披上艺术外衣的仍然是“淫秽”活动,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不同,柳永在嫖娼的时候,创造了不朽的艺术,但这一行为,在现代的法律面前仍然是违法的,不能因为披上艺术的外衣就成了合法。现代的“柳永”或许仍然利用这种方式创造艺术,但这不能说他的行为没有为违法。

  

  这位岑女士说“虽然有关什么是‘淫秽’,一些国家机关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淫秽物品’、‘淫秽活动’与艺术的区别问题,至今仍然是模糊不清,特别是行为艺术与‘淫秽活动’更是无法界定”

  

  既然国家有关于“淫秽”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符合了国家规定的“淫秽活动”的相关特征,那就是淫秽活动,怎么能说'“淫秽活动”与艺术区别问题,模糊不清,无法界定呢?艺术家不是特殊公民,艺术活动应遵守国家的一切法律,岂能因为披上“艺术”外衣而特殊呢?

  

  岑女士说“如果涉及裸露身体等一些表演,是为艺术目的,并且在特定场所、针对特定的对象,公权力就应当慎重介入”“警方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是打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对于大众并无直接影响,限于特定的场所和特定对象,那么这一事件多半不是治安事件而可能是一个艺术问题”

  

  是否违法,主要依据是事实,而不是目的,这一点,难道岑女士不明白吗?只要那些表演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淫秽活动的特征,那就是淫秽违法活动,不管是否披上“艺术”外衣,警察都应即使介入,否则,就是警察的失职。“警方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是打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披上“艺术”的淫秽表演依然是淫秽表演,怎么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特定场所、针对特定的对象”,小姐卖淫行为只有一个特定的人,场所更是一个很隐秘的特定场所,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性行为特定的场所只能是隐秘的居室,特定的人物只能是二人,超出这个范围,就有淫秽表演的嫌疑了,成力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观看的人达二百多人,怎么就不是淫秽表演?难道只有全球电视直播才是淫秽表演吗?但那相对整个宇宙,仍然可以说是“特定场所、针对特定的对象”,那个特定的场所是全球,特定的对象是全世界人。

  

  她认为,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对成力处劳动教养一年不妥当。她的理由为“所谓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成力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的行为,“并非是要故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是借这种形式来讽刺艺术品过份商业化,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这位岑女士是如何知道的呢?把性行为放到公共场所进行表演,严重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性行为应该是隐私的事情,而这个成力却故意要放到公共场所,怎么能说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呢?

  

  “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怎么能这么说呢?成力在展馆的阳台进行表演,引来多人围观,就是秩序没有太大的混乱,难道就对社会没有危害吗?

  

  岑女士对寻衅滋事的定义忽略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在公共场所进行淫秽表演,虽然没有对外开放,但观看者已经达到了二百余人。首先,这一行为对这观看的二百多人会产生不良反应,虽然成人对这一类事情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不能说一定没有不良反应,成人因为观看了淫秽表演,而产生性犯罪是事件是屡见不鲜的。第二,此事件对社会具有示范作用,“艺术家”可以披上“艺术”的外衣进行淫秽表演,其他行业的也可以披上其他的外衣进行淫秽表演,那个社会秩序会不混乱吗?如果这样的行为是“艺术”,没有危害社会秩序,那小姐的卖淫行为,谁敢说不是“艺术”,谁能说它对社会产生了危害?

  

  “艺术卖比”因为有“艺术”二字就应当将判断权交由艺术家们,不过还有“卖比”二战,岂不是此问题的判断权还要交由“卖比家”们?究竟交给谁,是个大问题。(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须注明作者和出处

  

  欢迎网友光临午夜星辰博客探讨交流

    

  http://blog.sina.com.cn/yxwyxc

  

  http://blog.ifeng.com/2970952.html

  

  http://yxwyxc.blog.china.com/

  

  

查看全部

标签:艺术   行为

条留言  

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