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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保钓联合会获准对日示威

2025-02-27 文摘 评论 阅读
中国官方在宣布与日本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关键时刻,同意民间压力团体保钓联合会对日本示威,背后的政治计算耐人寻味。   

  抗议日撞沉台渔船并宣示东海主权 中国民间团体获准对日示威

  

  (2008-06-19)

  早导读

  

  
● 叶鹏飞(北京特派员)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的20多名成员昨天获准在北京的日本大使馆外示威,抗议日本军舰撞沉台湾渔船,并反对日本在东海设定中间线。

  

  中国官方在宣布与日本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关键时刻,同意民间压力团体对日本示威,背后的政治计算耐人寻味。

  

  这场警民之间配合无间的和平示威活动在昨天下午2点30分开始,现场维持秩序的制服民警有百多人,还有无数便衣以及在使馆区保卫各大使馆安全的武警,日本大使馆周边的路旁也停满了各式各样的警车。

  

  警察在2点15分左右便封锁了日本大使馆前面的道路,并在大使馆对街的人行道设立记者区,限制现场数十名中国及外国记者的活动范围。

  

  一名示威者手持中国五星国旗,其余示威者则拉起横条:“两岸携手共保国土”、“坚决抵制日本设定东海中间线”,从大使馆旁边的加油站步行约30米到大使馆外的街道中间,同时高喊口号:“声援台湾同胞!日本滚出钓鱼岛!日本滚出东海!钓鱼岛,中国的!日本必须谢罪!日本必须赔偿!反对日本入常!”

  

  这些统一穿着印有保钓文字白色T衫的示威者,首先背对大使馆,面向记者区,其中一人用扬声器宣读声明《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严正警告日本政府!》。

  

  声明开头虽然谴责日本军舰在6月10日撞沉台湾渔船“联合号”,并扣押船上16名台湾人的行径,最后却又导引到日本侵华历史、宣示中国钓鱼岛及东海主权、反对日本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等基本立场。

  

  声明说:“中国人民不会让日本在我东海窃取任何财富!你们的侵略行径一定会遭到我中华民族的迎头痛击!任何敢于与中华民族为敌者,必遭身死国灭、天下共诛的下场!”

  

  在宣读完声明后,示威者列队面向大使馆,再喊了一轮口号,接着两名示威者在武警陪同下试图向大使馆递交声明,但是大使馆没有人出来接受。于是他们又喊了一轮口号,其中还加了“日本人滚出来!”“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然后唱着《义勇军进行曲》解散。

  

  整个示威活动前后约15分钟,几百名执法人员环绕四周,确保活动秩序井然。示威者几乎都是男性,年龄从20岁到50岁不等,以年轻人居多。他们下午2点左右在加油站集合时便不断与现场的便衣沟通。警察在活动结束后让一部挂着普通车牌的箱型车进入警戒线,把主要示威者载走,让现场的记者徒呼奈何。
其余的示威者低调解散,始终不对现场的几十名记者说一句话。

  

  围观的路人并不多,有一两人在示威结束后鼓掌。一名事后经过的中国人在得知先前的活动时表示惊讶说:“我们不是和日本人和解了吗?”

  

  联合早报:保钓联合会获准对日示威

  

  中国决定搁置东海主权争议,与日本联合开发油气田,势必被民间爱国主义者解读为对日让步,日本军舰撞沉台湾渔船事件所激发的仇日情绪,显然也不利中日合作氛围。允许民间团体小规模的抗议,在对社会反弹有所安抚的同时,也起到缓解政府面对民间压力的作用。

  

  “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会长童增在16日召开紧急会议,除了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在日本大使馆示威外,也向中国外交部质询中国与日本签署东海协议。

  

  据该会网站介绍,联合会于1996年在北京成立,其宗旨是“尽一切力量,对世人宣解日本政府窃占钓鱼岛问题之真相,阐明我中华儿女之严正立场;反击日本篡改侵华历史、掩盖战争罪行之卑劣行径,团结一切正义力量保卫钓鱼岛”。

  

  中日宣布东海合作"达成原则共识"

  

  原载:BBC

  

  中日两国宣布就合作开发东海油气田达成原则共识。与此同时,20多人在日本驻京使馆前进行了抗议。

  

  中国外交部在声明中表示,双方将努力履行各自国内的必要手续、尽快达成协议。

  

  中方声明的主旨是在不损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于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七个区块选择进行合作。中方还公布了这七个区块的座标。

  

  如何看对日“搁置主权共同开发”?
但是事前日方最为瞩目的春晓油气田(日称白桦),则是被中国说成"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放的谅解",并且说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现有的开发。

  

  日本共同社的导说,这次宣布的共同开发区是翌桧(中称龙井)油气田、日中中间线的周边海域。

  

  道称,在这些设定为正方形的区块中,中日将依对等的基础,分配权益比例。

  

  春晓油气田的开发则限定于目前中国现已开发的部分,出资比例再按照日后协议决定。

  

  反日抗议

  

  就在两国作出宣布之际,大约20名中国示威者到北京的日本大使馆门前进行了抗议。

  

  他们高喊反对日本,让日本人滚出东海和钓鱼岛的口号。在场的还有一些警察在监视着抗议活动。

  

  他们反对北京在东海油气田开发上对日本做出任何让步。一名抗议者说,“中国人民决不允许日本偷去属于中国的东海的资源。”

  

  同时,他们也抗议最近发生的台湾与日本武装巡逻舰在钓鱼岛(台湾称为钓鱼台)海域的遭遇。

  

  中日两国在东海主权问题上意见不一。中国主张以中国的大陆架延伸线为界,而日本则主张以两国中间线为界。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中国政府并没有改变边界线的立场。

  

  但抗议者对此感到警觉。一名抗议者说,对日本做出任何让步都是对中国人的爱国热情的侮辱。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外交部发表谈话:互利双赢的成果  

     

  联合早报:保钓联合会获准对日示威

  

  2008/06/19
长期困扰中日关系的东海问题取得重要突破。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见右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发表谈话。她说,中日双方经过认真磋商,同意在实现有关海域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在东海选定适当的区域迈出共同开发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达成东海共同开发中日寻求互利共赢

  

  
6月18日,中日双方同时宣布,两国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并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第一步"。
灵活务实的临时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说,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2600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合作共赢 道路漫长
这次中日达成的东海共同开发谅解,是一项互利共赢的安排。首先,它缓解了两国东海争议,有利于稳定东海局势,化冲突为合作,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第二,如果通过联合勘探能找到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油气资源,将为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造福两国人民。第三,中日通过谈判,妥善处理东海争议这样复杂的问题,也有利于两国增进互信,推动两国在能源、环保等其他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应该看到,中日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迈出的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性安排",双方的立场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谈判,不断地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东海争议积极创造条件。

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根据双方同时发表的《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在一个协商确定的区块内,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这个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虽然不大,但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历史性的第一步,是中日通过对话与合作有效化解在东海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与争议的一次重要实践。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东海在历史上很长时期是两国友好交往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两国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出现严重分歧,东海问题成为两国关系中的一个难题。这一问题伴随着中日关系起伏而波动,也困扰和影响着两国关系的稳定发展。前几年随着中日关系出现严重政治困难,东海问题随之升温。
对于这一状况,两国有识之士深感忧虑。他们认为,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日睦邻友好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应从发展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东海问题,搁置分歧,寻求双方利益的共同点,达成互利双赢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就多次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倡议,日本一些有识之士曾对此表示赞同,双方民间也曾进行过一些探讨,但终因涉及很多复杂问题,并且受中日关系制约,未能成为现实。
2004年,中日启动了东海问题磋商,共同开发的设想再次被摆到了谈判桌上,双方随后就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艰苦的磋商。
2007年以来,随着中日两国领导人实现互访,中日关系从“破冰”、“融冰”走向“迎春”、“暖春”,两国领导人两度达成重要共识,明确提出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共同努力目标,提出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因此有了明确的方向并且看到了解决争议的曙光。
这次在东海共同开发上取得的初步成果,是中日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来之不易的第一步。

让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

  

  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同时宣布,双方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该共识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双方在东海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二是双方在东海北部海域迈出共同开发的第一步。这项共识是双方经过三年多时间艰苦磋商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冷静、务实和智慧。从中可以看到双方决心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强烈意愿。
此次中日双方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政治上,显示中日作为两大邻国有诚意、也有能力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分歧。安全上,有利于东海乃至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外交上,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和谐周边、和谐亚洲。经济上,将推动中日加强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给双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涉及主权问题的情况下进行共同开发,拥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和丰富的国际实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划界的争议当事国可在划界之前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影响当事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的立场,也不影响最终的划界结果。从国际实践看,共同开发本质上是一种能为当事各方接受的政治安排,不影响当事方的划界立场,其目的在于超越分歧,稳定和发展双边关系,实现互利共赢,并为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中日企业将在春晓开展合作

中国春晓油气田的项目将继续依照中国法律予以实施。据悉,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两国有关企业或法人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谈判相关细节,缔结商业合同。
刘楠来指出,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刘楠来说,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当事国达成海域划界协议前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不能单独适用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双方通过谈判做出特殊安排。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中方在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依法行使其主权权利。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通过签订商业合同,获得春晓油气田的参与资格,实质上是外国石油企业参加中国石油企业的油气勘探开发对外招标。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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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东海   双方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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