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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对朝决议本应是《朝鲜停战协定》的和平延伸

2025-02-27 文摘 评论 阅读

  联合国对朝决议理论上本应是《朝鲜停战协定》的和平延伸与附加文本

  

  

  《朝鲜停战协定》,全称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 1953年07月27日 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并于同日生效。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参加签字的三方代表,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元帅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代表的是朝中参战一方,所谓的“联合国军”总司令克拉克上将代表的则是参战的另一方:联合国( 1950年7月7日 ,联合国安理会在苏联缺席、南斯拉夫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决议,组建“联合国军”支援大韩民国)。即《朝鲜停战协定》是联合国在朝鲜问题上没有结局的主体文本。

  《朝鲜停战协定》的序言中,首先表明了这个主体文本没有结局,并且仍然期待着最终的和平解决,摘录如下:“下列签署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为停止造成双方巨大痛苦与流血的朝鲜冲突,并旨在确立足以保证在朝鲜的敌对行为与一切武装行动完全停止的停战,以待最后和平解决的达成……”。

  事实上,这个协定不但没有结局,而且履约问题值得怀疑。从协定第四条“向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中可以看出这一疑点:“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很显然,《朝鲜停战协定》从 1953年07月27日 签字生效起,三个月内没有形成旨在和平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终方案。  

  但是,尽管没有最终结果,也并不妨碍《朝鲜停战协定》仍然有效。从协定第五条的“附则”中可以明确看到:“六十二、本停战协定各条款,在未为双方共同接受的修正与增补,或未为双方政治级和平解决的适当协定中的规定所明确代替以前,继续有效。”说明尽管协定已被违反,并且没有最终结果,但至今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朝鲜停战协定》签订后,它就始终成为联合国关于朝鲜战争问题的一个源头性的持续有效的主体文本,同时赋予了联合国在处理朝鲜半岛相关问题上的和平宗旨,并对联合国各成员国全都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必须秉承和平宗旨推动朝鲜半岛问题的最终解决,只有联合国主导下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和平协议的最终达成,才是朝鲜问题全面解决的终结标志,并使过渡性的《朝鲜停战协定》失去效力。

  而在和平协议达成以前,联合国所有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决议、决定、声明等,都不能脱离《朝鲜停战协定》而孤立存在。即在理论上,无论是安理会二00六年十月通过的一七一八号决议,还是近期即将形成的新决议,全都不能违背《朝鲜停战协定》所阐明的和平宗旨,并应朝着和平方向继续努力,是和平进程的不断延伸,而且自然成为《朝鲜停战协定》的附加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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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朝鲜   协定   停战   联合国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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