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该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 2010年10月20日23时 许,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车牌号,以后找他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长约 20CM 的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由于心情仓惶,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被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车辆暂扣。药家鑫回家后,将自己杀死张妙一事告诉父母,父母失声痛哭。直到三天后的 10月23日 ,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到到公安机关交代开车肇事问题,但并未主动交代杀人一事。经进公安机关一步审查后,才被迫交待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大约一个多月后,西安警方将此案向社会公开,引起强烈反响。
药家鑫杀人过程清楚,情节明晰,恶性故意,手段凶残,几乎已成铁定的事实。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药家鑫丢尽天良,丧心病狂,故意杀人,罪不可赦,不判其死,天理难容。但在事过半年后,司法机关开始审判这起案件的时候,却意外地在社会上又引起了一波关于“药家鑫该不该死?”的大讨论,除了一般媒体和坊间纷纷扬扬的谈论外,连作为媒体龙头老大的中央电视台和香港凤凰卫视也参与其中,由著名主持人特邀著名法学专家,就药家鑫案件进行深奥艰涩的心理分析和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一时间,一个简明清晰的故意杀人案件,就这样被侃谈得模糊不清起来了。一时间,关于对药家鑫“这孩子”的同情、惋惜、乃至袒护的声音,竟然此起彼伏地出现了;关于药家鑫到底应该怎么判决的争论也随之出现了,网上甚至出现了按小时跟踪和猜测案件判决走向的两种不同态度和不同声音。这就不禁叫人纳闷起来了,这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究竟是怎么啦?
药家鑫究竟应不应该判死?是应该判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就笔者目前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和社会各方面的期望,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不以此,不足以平民愤;不以此,不足以赎其罪;不以此,不足以教育人;不以此,不足以捍国法。
那么,为什么要将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第一、药家鑫不具备可以进行轻判的自首情节。
据专案组介绍,警方通过鉴定比对郭杜车祸现场的痕迹和“10·20”杀人案现场被撞电动车的痕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据此于 2010年10月22日 将药家鑫抓获,但药家鑫并没有供述自己撞伤张妙人并将其杀死的犯罪事实。直到 10月23日 ,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在迫不得已和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继而杀害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本案中药家鑫于 10月22日 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后,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自首。
第二、药家鑫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极大。
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的杀人灭口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在其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意反而杀人灭口,且在杀人后又实施了第二次交通肇事的行为,且再次企图逃逸,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药家鑫平时身上携带凶器,且实施犯罪的地点就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属于公共场所,社会影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第三、药家鑫为恶性故意杀人而绝非激情杀人。
药家鑫杀害张妙全过程事实清楚,恶性故意。在其撞倒张妙以及他下车后的一连串行为中,药家鑫没有过一丝一毫的犹豫不决,而是坚定不移地要置受害人于死命,其凶残杀人和迅速逃逸的做法,说明其头脑冷静,思维清晰,意图明确。这一过程,绝非某些人所说的“激情杀人”。何况,在刑法典中,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不曾有“激情杀人”,以及“激情杀人”可以从轻的规定。所谓“激情杀人”的说法,严格讲,并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语。即使在有关书籍和学理解释中,曾有提到“激情杀人”,但其描述则是:(犯罪嫌疑人)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很明确,“激情杀人”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张妙并没有任何过错,故药家鑫“激情杀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四、轻判药家鑫将会在年轻人中间产生错误导向。
药家鑫归案后,药家鑫的同门师妹,一个名叫李颖的西安音樂学院08級女生,在人人网上留言说:“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 4月1日下午 ,此留言被另一网友在其微博上贴出。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留言谴责,在不到两天的时间里,该微博被转发万余次,回复数千条。网友们无一例外地怒骂李颖,称其“心理问题极大”。 就在多数网友怒骂之时,有网友也在哀叹,大是大非面前,竟不明事理,如今的大学生们这都是怎么了?难道都是在学习知识而忽略了道德修养?对于此事,华南师范的教育学专家王建军表示,现在许多大学都只强调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于学生人格的培养。这一现状,并不是哪个学校的个案,而是中国大学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教育学专家张敏强听闻这一消息时,不停地感叹“太糟糕了,太可怕了”。对于李颖的言行,张敏强认为,最基本的人性都已丧失,与此同时,学校的教育也非常失败。张敏强认为,由于大部分大学生都没有很强烈的信仰,所以,很多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原则都已模糊了。张敏强说:“但我们至少应该明白什么应该支持,什么应该反对。”“李颖出现这样的言论,是中国教育最危险的信号。”从此事我们可以知微见著,对于药家鑫的公正判处,正是对我们年青一代人进行教育,尤其是对年轻一代大学生进行道德和司法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而如果此案一旦出现轻判、误判和错判,无疑将会对年轻人产生一种心理误导,并在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大学生中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
第五、判处药家鑫死缓将使药家人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
药家鑫如果被判处死缓后,按照已经颁布并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药家鑫最少需要27年后方可出狱。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药家鑫的行为适用旧刑法,即药家鑫最少在14年后即可出狱。根据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药家鑫在服刑9年后,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为由,而获得保外就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药家鑫以疾病比较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由,在死缓的两年后,还可能获得保外就医。凡此种种都说明了,只要药家鑫在审判中实现了“死缓”的判决,就不担能保住一条性命,而且完全有可能在服刑时间并不是很足的情况下,逃脱法律对他应有惩罚,提前走出监牢,过上让死者张妙永远不可企及的人间幸福生活。而这,正是药家鑫及其家人,以及同情药家鑫的人们,目前所追求的最大目标。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司法,难道能够将这样一个建立在张妙亡灵基础上的天大幸运,赏赐给这个杀人恶魔吗?
第六、法律应该判处药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要义即是,凡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刑法上述各条规定,对照上述药家鑫杀害张妙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以后的认罪态度,已经足以说明药家鑫是一个极度自私、极度残忍、漠视生命,已经完全丧失天良和人性的杀人恶魔,判处药家鑫死刑并立即执行,是法律对他的公正惩罚,也是他罪有应得的下场。
在这里,笔者也想告诉药家鑫,你如今的任何求情,任何下跪,任何乞怜,任何忏悔,都已经无济于事了。从你舞起屠刀刺向受害人张妙的那一刹那,你也同时将那把锋利的刀口,杀向了自己的生命。药家鑫,好汉做事好汉当吧,杀人偿命,千古一理,不要再想既想杀人,又想活命的好事了,无怨无悔地朝着你该去的归宿走去吧。同时在此,笔者同样想请求诸位办案法官,注重事实,顺从民意,尊重法律吧,死去的张妙曾经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死去的她,要的不仅仅是复仇,而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这个公平和正义,现在就掌握在你们的手里。用你们的智慧和良知,给社会和人们一片公正的光辉吧。前天笔者就已经说过:不要为了留下药家鑫的一条命,坏了一个国家的法!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