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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是否是中国农村的发展之道--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路的探索

2025-02-26 文摘 评论 阅读
  

  无论何时何地,马克思主义者都应该坚信:“雇佣劳动,也像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一样,只是一种暂时和低级的形式,它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  

  

   摘要: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产品的供求矛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然而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实践表明,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有悖于科学发展之道,不是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是使其倒退到资本主义大农业的深渊,使雇农大量涌现,农村贫富差距拉大、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加、使整个农民贫乏、农村凋敝、农业衰落。本文公司加农户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应该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我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发展和西方农业合作社成功的经验,积极发展新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替代形式,把农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载体,把各种以公有制的多种形式为基础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工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住宅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应合作社等各种合作社的推动城乡的互助发展,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这是一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上世纪90年代初,为缓解农户小生产和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消除买难卖难、产销分割的局面,一些涉农企业为了保障市场供应,获得稳定的原料供给,率先深入农村与农民签订合同,成为最初的“公司+农户”模式。  

  

  在一些国有、国营、集体企业的带动下,全国迅速掀起了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的热潮,一批民营农业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众多农业龙头企业的快速膨胀,使公司加农户模式被误认为是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各地都从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发展,到上世纪末以公司加农户模式为经营模式的龙头企业就达一万多家。  

  

  加入WTO后,为应对严峻的国内外市场形势,我国对农业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为破解“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促进农业发展,在此背景下,有些地方过分注重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甚至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公司加农户模式,赋予了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使命。  

  

  其实公司加农户模式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早在114年前恩格斯就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将这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大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剥削农民的本质进行揭露了:“在法国北部也如在我国(英国)的甜菜产区一样,资本家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农民必须在极端苛刻的条件下栽种蔬菜,必须购买(该资本家)一定量的种子,和施用一定数量的严格规定的肥料,此外,农民在送交甜菜时还要受无情的欺诈。”  

  

  公司+农户模式在我国的实践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笔者通过多年的实地调查对“公司+农户”模式进行了分析。  

  (一)、由于公司加农户模式下公司与农户之间力量的失衡,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经常性地受到公司的欺诈。  

  

  据统计,我国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户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履约率只有1/3左右,许多公司利用各种借口违约,使处于弱势的分散农户无力承担,造成某地农产品相对过剩,失去销路,频频出现的农户的倒菜事件、倒瓜事件、倒奶事件。  

  

  一些品质不高的企业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的目的在于高价推销劣质的种苗、种禽和饲料、肥料等的生产资料,从中谋取暴利,对农户进行欺诈。在农产品供应过剩时,一些信誉度不错的大型农业龙头也会这样做,公司通过合同价格向农户提供劣质的饲料、化肥、兽药、农药等,不仅提高其在农资销售方面的收益,而且由于农资的劣质造成的农产品品质的低劣,而这又成为公司违约的借口,缓解了公司回收农产品压力。  

  

  例如肉鸡养殖业的“公司+农户”模式,在预期市场行情下跌的前提下,公司高价卖给农户劣质的、低成本的饲料、兽药,鸡吃了劣质的饲料就不能正常地生长,鸡用了劣质的兽药就会死亡,如果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长到公司要求的标准体重或是死亡,公司就按合同不收购农户的鸡,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扣除,这样既缓解了公司收购农产品的压力,又从农资供应渠道获取了收益。  

  

  更有甚者有些不法企业竟打着“公司+农户”模式公开欺骗农民。由于农民力量的薄弱、法律意识的缺乏、付诸法律成本的高昂,使合同也成了一张废纸,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近几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海南锦绣大地米邦塔食用仙人掌事件等。  

  

  2002年,海南锦绣大地生物有限公司宣传:作为墨西哥最畅销的绿色蔬菜“米邦塔”仙人掌,由海南锦绣大地公司引进到中国,三十到四十天就可以采收,每年可以采收八到十次,连续高产十五年,一亩地一年能赚6万元,公司与农民签定合同,农民购买种苗,负责种植,他们负责回收。在农户精心照料下,合同签订半年后,一尺长的仙人掌长到了规定的尺寸,海南锦绣大地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收。  

  

  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公司通过合同一方面销售他们的种苗,另一方面向老百姓承诺收购其产品,最后以种种借口拒绝回收来对农民进行的。结果造成全国13个省的数以万计的农民被骗,涉及资金达数亿元,这就是利用公司加农户模式进行明目张胆地欺诈农户的代表作。  

  

  另外,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一些大型农业企业搞的“公司加农户”模式,有80%以上的案例不成功,我国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上市圈的钱很少用于农业;即使部分公司拨出一小块资金,用于农业,也基本不用于农民,和农村更没有关系。而且这些龙头企业所得到的政府优惠,也基本没用于农业、农民和农村;大部分龙头企业大部分龙头企业都有圈占土地、以资源获得资本化收益的本质。公司加农户模式把农民的土地资源,把农民可能获利的空间让给企业。  

  

  特别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农业产业化方案提出后,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借助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幌子抢先低成本上市,实际上是跟地方政府签一个合同,占上几千亩上万亩地,然后到银行抵押出大量贷款来,扭头跑了,或者非法圈占土地搞房产谋取暴利。  

  

  (二)、在公司加农户模式下,农户承担的义务和风险要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权利和收益,因外部市场的变幻,公司和农户经常性的产生冲突,农户成为公司转嫁市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利益由于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差距,难以形成良性、有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由于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户为单位的广大农民由于地位和力量的不平等,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农民总是依附于公司,农民总是处于劣势。  

  

  在公司加农户模式下,个体的农户被大公司所谓的解决销售问题和进行技术指导的美好前景所驱使,与公司签订不平等合同。拿普遍实行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肉鸡养殖业来说,龙头企业引进技术、设备、种鸡和饲料配方,组织生产并负责市场销售,肉鸡的孵化、种鸡的提供、防疫的实施、饲料的供给、成鸡的加工、销售都由龙头企业承担,肉鸡的饲养由农民负担,农民担负起农业生产的主要部分。  

  

  农户养一只肉食鸡首先要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押金,然后双方签订显然不平等的合同,在合同中,除了公司保证回收成品鸡的义务外,多数的义务都是农户的,在养殖过程中,农户必须购买公司高于市价数倍的鸡苗和饲料、兽药等,公司从鸡苗、饲料的供应环节和成品鸡销售环节的赚取巨大利润,而农民却只赚取很少的收益,甚至由于种种原因而血本无回。  

  

  拿普遍实行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养殖业来说,农户养一只鸭首先要向公司交纳6元/只的押金,以防农户在合同中违约,其实质是防止大多数农户在破产后无力偿还,然后双方签订显然不平等的合同,在合同中,除了公司保证回收成鸭的义务外,其余的义务都是农户的,这种合同不禁让人想起黄世仁和杨白劳的故事,在养殖过程中,农户必须购买公司高于市价五倍的鸭苗和不低于每只十五斤的饲料,其价格高于市价一倍和每只一元的兽药。  

  

  这样在不计算人工成本、固定资产及押金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的前提下,在百分之百的成活率和理想生长状态下:  

  养一只合同鸭的利润=销售收入—鸭苗合同价—饲料合同价—兽药合同价  

  

  =6斤/只×4元/斤—5元/只—15斤×1元/斤—1元/只  

  

  =24—5—16.5—1  

  

  =1.5(元)  

  在同样的前提下,在百分之九十五左右的正常成活率和因公司为降低成本而提供劣质资料、兽药获利致使鸭群生长缓慢的现实状态下,养殖户是赔本的,甚至养几批鸭后连押金都赔上。  

  而养一只合同外鸭,在同样的前提下的利润为:  

  6斤×3.5元/只(市价)—1元/只的鸭苗市价—15斤×0.8元/斤的饲料市价—0.4元/只兽药市价=21—1—12—0.4=7.6元。  

  

  在同一状态下,一只合同鸭和合同外鸭的利润相差:  

  

  7.6—1.5=6.1元。  

  而这6.1元/只的巨额利润以及押金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正是这些企业以公司加农户模式迅速积累、膨胀的所有秘密所在。  

  

  虽然公司加农户模式,延长了农业生产的产业链条,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但是在“公司+农户”的中,由于公司、农户力量的严重失衡,使处于分散的状态农户受到龙头公司强势资本的控制和盘剥,公司与农户之间,其实质是一种隐性的雇佣关系,农户只是龙头公司的廉价原料农产品的提供者,并不能从增加的农产品的附加值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公司与农户这种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难以形成公司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  

  

  因公司与农户难以形成密切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它们只是各自分离并具有独自利益的经济主体,在实际生产中的利益博弈中,由于两者之间博弈力量的极不均衡,地位极不对等,如果遇到市场风险和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公司由于维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博弈中的优势,侵害力量薄弱的、分散的农民的利益。当农业性的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时候,也许会分给农民一部分。但是当企业得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或者亏本的时候,它就会把风险转嫁给农民,这使得处于利益两极的公司和农户关系很难长期维系。  

  

  (三)、公司加农户模式造成过剩性的均衡,致使农业市场价格的失真,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为了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有意控制市场信息、销售渠道,使处于产业链末段的农民倍受盘剥。  

  

  1、公司加农户模式公司间无序竞争进而盲目生产,扰乱市场造成了过剩性均衡,扩大农产品市场的振荡,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行情。  

  

  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生产规模的狭小,以致于使农民拥有的少量土地不能成为其发家致富的生产资料,而只能作为维持农民温饱的生活资料。而正是因为这种狭小的生产规模,使分散、独立的农民无法影响市场,而是时时处处受到变幻莫测的市场的制约,盲目的生产,无序的竞争,导致农产品频繁的生产过剩,制造了一幕幕“多收了三五斗”的悲剧。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司加农户模式被作为能解决这一难题有效途径,殊不知,利用"公司+农户"模式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恰恰会扩大农产品市场的振荡。  

  

  因为从经济周的角度看,公司加农户造成过剩性均衡在农产品市场上,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真,进而导致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这几年各地的各种农产品价格大战,就是先由公司收购农产品原料引起的,当某种农产品价格升高时,农民就会一窝蜂的发展,导致某种农产品短时间内的过剩,价格大幅度下跌。  

  

  另外,市场经济越向前发展,竞争越激烈,风险性越大,经营商业性农业的也就越困难。规模不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无序地经营,恶性地竞争,使他们贩卖的农产品在市场上经常显得过剩,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很多企业争相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当然同时也要借故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企业及时转产或破产。但无论是产品的降价还是企业转产、破产,个体生产者都直接成为终极的风险承担者。  

  

  2、为了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利用资本、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控制了市场行情,和销售渠道,以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谋取暴利。  

  

  由于农民在公司加农户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般只能作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因此,公司可以以公司加农户模式,根据农产品产地供大于求、生产相对过剩的矛盾而肆意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贩运到外地高价卖出,获取巨大的价差。  

  

  前几年,山东某地冬枣价格高达上百元一公斤,很多企业觉得有利可图,纷纷加入,大力发展公司加农户模式,冬枣的加工、销售能力不断增大,但令枣农不解的是,冬枣的价格不升,反而大副下降。当他们不得不接受五六元一公斤的低价时,那些龙头企业却在南方大城市打出了七八十元一公斤的高价,这就是公司加农户模式垄断外地市场和销售渠道、控制当地市场行情获取高额利润的杰作。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地方,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因此说,虽然公司加农户模式,扩大流通渠道,延长了产业链,但农民仍处于产业化链条的末端,尽管这个长长的链条中每个环节都能增值,但增加的丰厚利润和市场准确行情信息,公司是不会与农民共享。公司控制了市场信息和控制当地的市场行情,即使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处于弱势的农民也不会得到好处。  

  

  (四)公司加农户模式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农民在生产资料采购环节的过度开支,使他们无力承担改进生产技术的高昂费用;而公司面对大量廉价的农村劳动力,也不愿投入过多的资金进行农业技术的革新,因此公司加农户模式没有推动农业技术的进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标志就是生产工具。实践农业产业化的意义之一就在于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的生产力。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公司加农户模式发展十余年来,我国的生产工具并没有大的变化,农业的技术并没有显著的发展、农业生产效率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我国的大多数农民依然拿着几千年前的生产工具镰刀、锄头进行着传统的农业生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公司加农户模式,在理论、宣传上说可以促进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但在实践中公司除了在产前向农民高价提供种子、农资,产后销售农产品外,在农业的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对农业的技术的改进进行过多的投入,公司加农户模式下的农民照样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分散、独立的进行生产。“小块土地私有制按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具有的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性质,使农民依然无力进行农业工具的改进,使他们负担不起改良农具和良种的高昂成本,因此他们依然拿着几千年的生产工具锹、镐、耙在低水平地进行效率不高的农业。  

  

  同时“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了用于耕地的资本。”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实施正是让农民在生产资料的采购环节:农产品种子、种畜、化肥、农药等方面花费巨大的财力,使农户无力再对农业生产工具、生产技术进行改进了。在内蒙草原上,接受了“公司加农户”模式养殖奶牛的牧民,要为每头奶牛付出近两万元的成本,一般的养殖都需要交纳数倍于种禽的押金,在这些环节的投资,使他们承担不起支付改进生产工具和生产工艺的巨大成本了。  

  

  另外,虽然我国颁布了一些促进农业技术发展政策法规,提供了一些资金扶持,但目前我国制定扶持政策和资金投入都是以这样的前提进行的:即扶持龙头公司就是扶持农户,于是龙头公司代表农民得到了国家的扶持资金,但现实情况却是龙头公司往往把资金挪作它用,一般不会进行农业技术的改进,更不用说对农户进行扶持了。  

  

  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廉价,农业企业面对大量廉价的农村劳动力,宁愿多雇佣“活的劳动工具”,也不会花太多的金钱和精力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进行改进。对廉价劳动力的偏好,使他们不愿意生产工具的改进;为了维持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便于对农户进行控制,公司没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推广,因此农业生产力没有因为“公司+农户”模式的推广而有明显提高。  

  

  (五)、公司加农户模式造成了不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畸形的产业化格局,抑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永远是最终的受害者。  

  

  在市场信息不灵敏、销售渠道不通畅、农产品供求脱节的状况下出现的公司加农户模式,在其产生进程中就造成了不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秩序,及畸形的产业化格局。  

  

  表面上解决了农产品供求矛盾、提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公司加农户”模式被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公司同时享有了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双重优势,而农户则同时处于具有行政方面和经济方面的双重劣势。农民没有成为国家直接扶持、补贴的对象,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农户也不是产业化组织的真正主体,尽管公司自身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却合理地被作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公司加农户模式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内在地抑制作用,使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产业化经营十分缓慢,勉强生存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在不断减少,并使大力发展以农民作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和体制基础迟迟不能稳定,因此,公司加农户模式也就成为了农业产业化的最主要组织形式。  

  

  然而,作为解决农产品宏观短缺,局部过剩矛盾的“公司+农户”模式,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状况下,一旦进入“过剩性供给均衡”,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纯粹组织均衡将进入一种退化过程,各种产业化组织的分布形态将持续退化,直到达到与过剩性供给均衡市场结构相适应的均衡状态,这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专业化生产将减少到最低限度,农户也会最大限度地从“公司+农户”模式中退出,一些规模效益不佳的龙头企业甚至会破产。这时当地政府一般会加强地方保护主义,减少整个产业的需求空间,但这更加剧公司加农户模式的退化趋势,并将其退化到与较小的需求空间和结构相应的均衡,开始出现一种超经济的力量来维持低水平的组织均衡。这种畸形结构,造就了凝固的畸形的农业产业化格局。  

  

  由于受到这种外部过剩性均衡状态的冲击,在"公司+农户"的内部,公司会对农户过分挤压,利用垄断优势剥夺农户利益,如果农户退出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成本较低,农户会主动退回到自给自足的小生产状态;如果退出成本过高,短期后果只能是农民贫困化程度的增长,农户最终会淘汰出局,因此说在这种背景下,公司加农户模式很难良性、有效地运行,就是勉强的维持,农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  

  

  (六)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农产品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加农户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化的竞争,由其异化的公司加基地模式造成了大量土地兼并,使原来就紧张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  

  

  我国“入世”后,非贸易壁垒日益强化,“绿色壁垒”日渐形成,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药残超标检查非常严格,我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加大了商检力度,大批出口的农产品被检验出不合格,农产品出口经常性地受阻,那些走“公司加农户”模式的企业最容易出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是进口国的非贸易壁垒在强化的缘故,更深层次的问题却是“公司加农户”这一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因为企业的监督成本太高等原因,已经不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要求了。  

  

  养殖业的公司加农户模式来说:公司集中加工,农户分散养殖,公司对农户统一提供种苗,统一采购饲料,统一防疫。这几个“统一”说起来容易,但真正实施起来却非常的困难。因为养殖户素质参差不齐、技术水平各不相同,饲养的场所、七零八落、分散各地,公司难以进行有效地防疫监督控制,如果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养殖户中出现一点问题,就会导致出口受阻的现象发生。  

  

  随着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大城市都出台农副产品地方标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进入城市的门槛提高了。  

  

  国内外市场严峻的形势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切身利益,于是一些农业企业开始突破单一的“公司加农户”模式,建立自己的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做大企业自身经营规模,使农产品生产趋向规模化、集约化。于是“公司加农户”变成了“公司加基地”。  

  

  “公司加基地”的产业化新模式,实现了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然而通过承包、租赁、兼并等多种方式建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少则上百亩,大的有几千亩,把大量农田变为养殖场,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破产,最后甚至被撂荒,造成了人地关系的紧张。  

  

  公司加基地模式加快了大规模商品基地的建设,促进了规模优势的形成,加快了主导产业迅速膨胀,发挥了一定的规模优势。但这却造成了农村大量农田的兼并,使原来就紧张的人地矛盾雪上加霜,影响农民的正常农业生产,同时为不法企业圈占土地,用廉价的资源获取高额的利润的不良行为提高了体制上的便利,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因素。  

  

  一些从没有下过乡的主流经济学家认为只要通过“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这些的模式就能够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就能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确,“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模式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但这所谓的规模经营是为少数私营企业主的利益进行的,那些老板们利用土地经营权合法流转提供的便利,大量购买贫困或者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大肆兼并土地,进行菜吃人、鸭吃人、鸡吃人的“圈地运动”,正如列宁在对考茨基的《土地问题》的评述中说的那样:“小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只有集中许多小地产,才能转变为大的生产的方式,生产积聚是通过一个所有者购买许多地产进行的;这样形成起来的的大地产是一种资本主义大农业的高级形式的基础。许多小农经济的的消灭,是大农经济出现的必要前提。”    

  

  我国除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区别于封建、资本主义社会外,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表现为地租的形式。 所以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行公司加基地的农场主,背后是代表集体利益经营土地的村委会,还是代表自己利益出租土地的地主,都不影响他雇佣农民为他做工。所以“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的实施将会使中国的十亿小农变成了真正的雇农,变成给“周扒皮”们做活的长工。  

  

  资本贪婪、掠夺的的本性,将很快击败失去政策、制度、法律庇护的小农经济,“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土地股份制”为形式的大农经济将逐步取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农经济,“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未开化的阶级,它半处于社会之外,并且兼有原始社会形态的一切粗野以及文明国家的痛苦和贫困,那么,大土地所有就在劳动力的天然能力的最后领域,在劳动力作为更新民族生活力的后备力量贮存起来的最后领域,既在农村本身中,破坏了劳动力。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一起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的滥用和破坏劳动力,既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那么,在以后的发展进程中,二者会携手并进,因为农村的产业制度也使劳动者精力衰竭,而工业和商业则为农业提供各种手段,使土地日益贫瘠。(《资本论》第三卷917页)  

  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的公司+农户的模式下的公司和农户难以形成利益共享的机制,同时我国的人多地少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依然是小农经济,土地严重短缺,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因此决不能拿欧美国家的“公司加农户模式”来搞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只有要大力发展以劳动入股、劳动雇佣资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合作社作为公司加农户模式以作为公司加农户模式的替代形式,来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我们农业、农村、农民的全面发展。  

  

  合作社是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实践真正体现了劳动雇佣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是真正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落后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向着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前进的有效形式,马克思认为只要像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大力发展合作社就能够跨过“卡夫丁峡谷”超越资本主义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恩格斯更是极力推崇丹麦社会党人代替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社,他们认为工人合作社,列宁更是对合作社的研究与实践投入了大量心血,在他临终前的光辉著作《论合作制》中,他说,单单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他认为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搞市场经济就要大力发展合作社,他说“正是由于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说实在的,我们要做的事情“仅有”一件,就是要使我国居民”文明”到能够懂得人人参加合作社的一切好处,并参加进去。”  

  

  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也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很好地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就要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自1844年英国的28名纺织工人,受欧文合作思想的影响,在罗虚代尔创立“公平先锋社”以来,西方国家合作社已经发展了160余年。西方国家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鼓励各类合作社的发展以推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只有大力发展合作社才能缓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危机”等诸多矛盾,现在英、法、德等国,各种类型合作社已经占据本国农业经济的半壁江山。法国90%的农民参加各类专业合作社。丹麦合作社的农产品已占全国农产品市场95%以上的份额。  

  

  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当前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化进程的客观需要,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各类合作社的兴起是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只有大力发展合作经济,运用农民的集体力量从事农产品产、供、销、运、加工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将创造的利益都由群众共同享用,才能真正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只有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才能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生产出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保证食品安全;只有发展合作经济,才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能解决好农民的社会福利保障问题,才能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使农民安居乐业;只有有了合作组织作为依托,我国10亿农民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我国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类合作社,只有建立以合作社所有制为基础,以各类合作社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才能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私有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才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解决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用市场经济的优点最大限度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好又快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是正确的强国发展之道。  

  

  简介:晨芳,80年后人,将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毕生信仰,对合作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略有研究。  

  

  Email:[email protected]  

标签:公司   农户   模式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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