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民的官方“罪证”--惊爆赵东民司法全部过程!
赵东民的官方“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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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司法无间道文章:西安政法委材料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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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资料来自政法部门赵东民案件材料)
起诉书显示,2009年8月19日,赵东民同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国保大队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主管人韩xx;
2009年9月23日,赵东民同志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捕,主管人徐X;
2009年12月11日,赵东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被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退回新城国保大队补充侦查;
2010年2月11日,赵东民同志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这是第一次);
2010年5月11日,赵东民同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起诉被撤回;
2010年6月2日,新城检察院声称获得所谓“新的证据”具体没说,但案卷显示,录入了一些人说明赵东民同志起草公开信、以及联络的证言而已;
2010年6月29日,检察员肖XX、代检查员徐X再次作出上述公诉;
2010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法院对赵东民同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了“审理”。
附1: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内容有(依据政法机关赵东民的材料):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西新检刑诉[2009]340号
“……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5日、6月25日前某天,被告人赵东民分别召集张兴财、刘高智、李三合等上访人员在……开会、策划、组织……
1、上访人员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直至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
2、6月25日……上访人员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围攻等等,直到下午4时才逐渐离去。
……
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分别长达7小时左右。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2:陕西省总工会案材料(节录)
“张兴财、刘高智带领下到省总工会集体上访,递交他们所谓的<陕西离退工人致陕西省总工会的公开信>……态度蛮横。
……赵东民……幕后指挥‘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骨干成员以‘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的名义,进行签名、串联、散发宣传册、发展分支机构、赴京上访、网上歪曲宣传等违法活动,并策划组织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多次到省政府和省总工会进行群访,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他们利用一些社会问题,以年老体弱退休人员为砝码向政府施压,煽动蛊惑性极强,气焰十分嚣张。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期做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
陕西省总工会(并盖‘陕西省总工会’红色章)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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