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就能成资本家了吗?
职工持股就能成资本家了吗?
——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股票发行制度论剥削
这两天正备考商法,其中要重点关注公司法,当看到公司资本制度这部分时,我就像鲁迅笔下的狂人一样,总算从字缝里读出两个字来——剥削。
我国现行《公司法》(即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这里我们来看看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中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这里,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被分为发起人认购的部分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其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又包括了公司职工认购的部分。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一般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部分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由此,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至少为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此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为股本总额的65%,而公司职工认购的部分最多只能为股本总额的6.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至少为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此时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为股本总额的75%,而公司职工认购的部分最多只能为2.5%。可见公司职工可以认购的股本数额其实很少,最多的情况也只占股本总额的6.5%,我们就以职工认购比例最多时作为理想状态构造一个模型。
假设某股份有限公司有100个发起人,并且在设立过程中严格奉公守法,公司得以组建成功。该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为1亿元,其中发起人认购了占股本总额35%的股份,共3500万元,并且大家认购很平均,每个人都认购了35万元;另外占股本总额65%价值6500万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发行。由于公司规模较大,共聘用了1000名职工,职工们都认购了本公司的股票,占股本总额的6.5%,价值650万元,也很平均,每名职工0.65万元;其余占股本总额58.5%价值5850万元的股份均由非职工社会公众认购完毕。
一年以后,该公司取得很大的收益,在发放了职工工资、缴纳了税费、清偿了债务、提留了公积金等等以后,还有2200万元的股利可供分配。这2200万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股利的分配其实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当然,公司给职工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与公司分配给职工的股利一样也是部分返还给职工的剩余价值,不过我们这里只考察股利这种剩余价值的分配)。假设职工们劳动量很平均;又假设发起人也很勤劳,每个发起人都付出了与每名职工相当的劳动量;非职工社会公众由于没为公司的经营投入过什么精力,劳动量几乎为零,我们忽略不计。从而2200万元平均到1100人身上,每人2万元。即在这2200万元的剩余价值中,发起人和职工每人创造出2万元价值,其中发起人共创造出200万元价值,职工共创造出2000万元价值;非职工社会公众没有创造价值。
但股利的分配不是按照每个人实际创造的价值来分配的,而是以出资比例为依据,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所以,该公司的2200万元股利是这样分配的:100个发起人持有35%的股份,共分得2200万元的35%即770万元,每个发起人分得7.7万元;众多非职工公众持有58.5%的股份,共分得2200万元的58.5%即1287万元;职工持有6.5%的股份,共分得2200万元的6.5%即143万元,每名职工分得0.143万元。从而,每个发起人均分得了比其实际所创造的价值多出5.7万元的价值,100个发起人总共多得了570万元的价值;每名职工均分得了比其实际所创造的价值少了1.857万元的价值,1000名职工总共少得了1857万元的价值;而众多非职工公众则凭空得到了总共1287万元的价值。可见,发起人多得的价值以及非职工公众凭空得到的价值都是从职工处榨取来的,其中发起人总共榨取了职工570万元的剩余价值,非职工社会公众总共榨取了职工1287万元的剩余价值;而职工总共被榨取了1857万元的剩余价值,占到了2000万元剩余价值的92.85%。不要忘记,我们这里假设职工持有6.5%的股份已经是职工所能占有股份总额的最高比例了,而且我们还假设每个发起人在公司经营中都付出了和每名职工一样的劳动量,而现实中职工们能否持有那么高比例的股份,发起人是否都投入了那么多的劳动,实在难说得很。通常情况往往是职工持股比例更低,发起人自身的劳动量远远少于职工,这样职工们在股利分配中被榨取掉的剩余价值恐怕要比92.85%这一比例还高,而我们的法律恰恰保障了这种榨取。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到,职工在股利分配中剩余价值被榨取的程度取决于发起人、非职工社会公众、职工三者的持股比例,其中职工的持股比例受到非职工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的限制,而非职工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又取决于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另外非职工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对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也有限制,所以职工的持股比例归根结底由发起人和非职工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决定。由此我们总结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利分配中,剩余价值的分配规律为:职工的剩余价值绝大部分被发起人和非职工社会公众榨取,并在发起人和非职工社会公众之间分配。发起人持股越多,非职工社会公众持股越少,职工的剩余价值被发起人榨取得就越多;发起人持股越少,非职工社会公众持股越多,职工的剩余价值被非职工社会公众榨取得就越多。发起人投入劳动越多,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职工被榨取得相对就越少;发起人投入劳动越少(甚至没有),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少(或没有),职工被榨取得相对就越多。职工持股越多,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返还得越多,被榨取的剩余价值相对越少;职工持股越少(甚至没有),其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返还得越少(或没有),被榨取的剩余价值相对就越多。职工被榨取的剩余价值的相对增减量远远少于其绝对量。
所以说,职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没能取消其被剥削的地位,只不过能使其被榨取的大量剩余价值被返还一小部分而已。公司亏损,职工连工资都不保,剩余劳动的价值不能实现;公司获利,职工在得到工资之外还能分得一点红利,然而大部分剩余价值还是被别人无偿占有了。股价涨跌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差价,但职工持股比例有限,即便他们在股市上将股份转手,所得的差价与他们被榨取的剩余价值相比又能有几何?可见,不管公司兴衰,股市涨跌,职工们还是照样被剥削。
张启明
200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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