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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诉是一种很民主的形式
我们知道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一般的纯民事案件采取的是民不告法不理的原则,而对于涉及刑事案件,则采取法知道必公诉的原则,其中,知道或者知晓是公诉的必要前提,他可由被害人,知情人通过向国家检查机构的告知和举,由国家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有没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虽然违法犯罪一只存在,民众也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向社会说明了,而且也证据确凿,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国家公诉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没有对其提起公诉,我们就假设他们没看见吧,我想这种情况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那么,民众出于对自身民主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可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呢?我想这个问题以理以法都是没有问题的。首先,我们知道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而在我们国家,宪法已经写明工农阶级是统治阶级,各级执法机关只是工农阶级意志的执行机构,当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有违背工农意志的时候,那么,工农阶级通过什么形式和手段纠正错误呢,一种是改组法律执行机构,一种当然是以主人的身份直接执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然走的是公诉这一法律程序,而并非直接惩罚,这是毫无疑问的合情合法的行为。其次,从民主的角度出发,国家公诉机关虽然代表着人民在行使公诉权利,但我们知道,代表这个东西虽然可以涵盖大多数,但总避免不了超代表或不代表,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就像你在现代代理制度下委托别人一样,即使是全权代理,在某些时候他和被代理人还是会有偏差,所以,被代理人永远也不会放弃自己间接监督和直接出面的权利。
对于大众的公诉权利和公诉行为,一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的普世价值派应该是是欢迎才对,没想到,当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他们首先是质疑大众公诉有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就说大众公诉是一种民粹行为,类似于文革的暴民政治。
在我看来,普世价值派的民主当然是有的,但他们的逻辑前提是大众是没有资格参与政治的,谁有资格?当然是各领域的精英们才有,那么怎么解释他们的民主呢?当然要给你选主子的权利,即一人一票的权利,你可以在张精英或者李王八中任选一个做你的主子,这是自由,但你想做自己的主人门都没有,就像强坛上的踏歌马甲,他竟然说左派在强坛上的鼓呼是为了要当中国人的主人,也就是说大众只有选择主子的民主,哪有参与政治的民主呢?
但是有没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虽然违法犯罪一只存在,民众也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向社会说明了,而且也证据确凿,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使得国家公诉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没有对其提起公诉,我们就假设他们没看见吧,我想这种情况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那么,民众出于对自身民主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可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呢?我想这个问题以理以法都是没有问题的。首先,我们知道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而在我们国家,宪法已经写明工农阶级是统治阶级,各级执法机关只是工农阶级意志的执行机构,当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有违背工农意志的时候,那么,工农阶级通过什么形式和手段纠正错误呢,一种是改组法律执行机构,一种当然是以主人的身份直接执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然走的是公诉这一法律程序,而并非直接惩罚,这是毫无疑问的合情合法的行为。其次,从民主的角度出发,国家公诉机关虽然代表着人民在行使公诉权利,但我们知道,代表这个东西虽然可以涵盖大多数,但总避免不了超代表或不代表,都会发生一定的偏差,就像你在现代代理制度下委托别人一样,即使是全权代理,在某些时候他和被代理人还是会有偏差,所以,被代理人永远也不会放弃自己间接监督和直接出面的权利。
对于大众的公诉权利和公诉行为,一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的普世价值派应该是是欢迎才对,没想到,当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他们首先是质疑大众公诉有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就说大众公诉是一种民粹行为,类似于文革的暴民政治。
在我看来,普世价值派的民主当然是有的,但他们的逻辑前提是大众是没有资格参与政治的,谁有资格?当然是各领域的精英们才有,那么怎么解释他们的民主呢?当然要给你选主子的权利,即一人一票的权利,你可以在张精英或者李王八中任选一个做你的主子,这是自由,但你想做自己的主人门都没有,就像强坛上的踏歌马甲,他竟然说左派在强坛上的鼓呼是为了要当中国人的主人,也就是说大众只有选择主子的民主,哪有参与政治的民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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