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此贺卫方”致歉并说明
向“此贺卫方”致歉并说明
2011年8月7日,丛水阳在网上浏览到一篇署名贺卫方,题为《方正县砸碑事件是文革悲剧的重演》的文章,因此就写了《读贺卫方“佳文”有感:对“五四运动”的再认识》。当晚,才看到贺卫方的如下澄清说明:
致中华网论坛负责人
近日,通过几篇微博,我发现贵论坛上有一位署名“拥抱绿色”的,用我的名字发表了两篇评论,一篇题为“贺卫方:‘戴套不算强奸’只是一种言论自由”(发表于7月21日)另一篇题为“贺卫方:方正县砸碑事件是文革悲剧的重演”(发表于8月5日)两篇文章均未注明出处链接,应该是“拥抱绿色”首发于贵论坛。
事实上,我对于这两起事件没有发表任何评论,这两篇文章也跟我毫无关系。我看到在“”之类网站,有人已经以之为依据对我大加讨伐。当然,受到那里的攻击对于我而言已经属于家常便饭,不足为奇,甚至是一种荣誉。但问题是这两篇文章根本与我无关。代人受过,令我哭笑不得。
猜想各种可能,概率上也许不排除“拥抱绿色”本人与我重名,那样的写作方法并无不当。我能够做的只好不断地声明此贺卫方非彼贺卫方。虽然累一些,也是不得已之举。但是如果是假托我的名义发表这种言论,那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属于行为。
我希望中华网论坛负责人能够与沟通,了解实情。若属于假冒发表,应该说服停止这种行为,也维护中华网的声誉。
贺卫方
2011年8月6日
所以,丛水阳首先在此因自己所写文章的依据不正确,特向贺卫方表示歉意。也就是说,自己文章中的观点所针对的对象就是“此贺卫方”而非“彼贺卫方”,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
其次,还要说明并完成两件事:
一:虽然可能有人冒名顶替“此贺卫方”,同时也概率存在有另外一个“彼贺卫方”,但有一点是完全肯定的,那就是,有人已经将其观点以文字形式见诸于网络媒体之上,已经形成了对人们的宣传、影响之功效。而与其观点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丛水阳,是必须要发出自己的声音的,以彰显“言论自由”之“普世价值”。
另外,此人又署名贺卫方,在“神圣”的“法律程序”上,又还没有证明其不存在,又还没有证明其是欺世盗名,再说那是人家的笔名又未尝不可,绝对相信,对于“普世价值”顶礼膜拜的“此贺卫方”,绝对会理解那是绝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绝对相信“此贺卫方”并没有将其名字申请专利,而会像鲁迅《啊Q正传》中的赵老太爷对阿Q说“你也配姓赵?”那样去对“彼贺卫方”说“你也配姓贺?”吧?
故此,决定继续发布自己的文章,只是需要声明:自己观点所针对的对象是“彼贺卫方”而非“此贺卫方”即可。就像有些90后女生欲嫁黄世仁,地球人都明白是指“彼黄世仁”而非“此黄世仁”一个道理。至于自己文中所涉及到的“此贺卫方”的年龄,无论与“彼贺卫方”有多少差异,相对于所陈述的希望其出生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来说,是可以忽略的,并不影响自己文中的观点陈述,同时也并不侵犯“此贺卫方”的权益,因为已经声明自己所针对的对象是“彼贺卫方”了。总不至于“你也配这个年龄?”吧?
二: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自己会把“彼贺卫方”误认为“此贺卫方”。那是因为,“此贺卫方”对于文革的敌视是丝毫不亚于“此贺卫方”的。相信这是众所周知的!相信“此贺卫方”也是绝不会否认的!如果我说错了,而是“此贺卫方”早已或者刚刚开始对于文革的态度有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那将是丛水阳求之不得并因此会欢欣鼓舞的!
总之,之所以会误认,就像听到“娘希匹,攘外必先安内”,立马就会想到蒋介石一样。假设,如果见到的是署名贺卫方,而题目为《方正县砸碑事件证明文革正确伟大和历史必然》文章的话,又有谁会认为“此贺卫方”是那“彼贺卫方”呢?
丛水阳2011年8月8日(星期一)
以下是本人文章:
读贺卫方“佳文”有感:对“五四运动”的再认识
听说中国的北洋军阀政府将要在“巴黎和会”上,在承认日本帝国主义同袁世凯政府签订的《二十一条》基础上的对德“和约”上签字,本是一件平常之事。但是“某些没有教养的学生们”却耐不住寂寞,一个个义愤填膺、暴跳如雷,超越时空地把文革红卫兵的丑态提前演绎得淋漓尽致。
这些红卫兵的前辈,居然在国都北京,聚集三千多人,冲破“执法武装警察”的重重警戒,闯入“公民”曹汝霖的“私宅”,痛打了为“中日友好”做出“杰出贡献”的章宗祥,并放火焚烧了曹汝霖的住宅。手段之野蛮、行为之无耻令人发指。在“普世价值”即将“光耀”全球的时代,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仿佛预示“文革恶棍”将要出现,“文革悲剧”历史的未来将要上演。
做为坚决“庆贺、捍卫方正县”的“法学家”贺卫方的一名“粉丝”,我深深感到:贺卫方没有出生在一八七零年而晚了整整九十年,的的确确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大遗憾”,否则,在一九一九年,正值“五十而知天命”的“贺大法学家”,一定会“重塑中华之历史”!
中华儿女早已学会了“守法”!早已与贩卖鸦片的“大英日不落帝国”韬光!早已与火烧圆明园的“普世英法”养晦!早已与屠城三日的“价值八国”同舟!早已与创立731部队、制造南京大屠杀的“文明日本”共济!早已与这些“先进国家”实现“接轨”!使我国早已成为像印度、韩国、菲律宾等那样真正意义上的“文明与法制”的国家。但值得“欣慰”的是,“贺大法学家”明白:“老牛自知夕阳晚,无须挥鞭自奋蹄”。
按“贺大法学家”的“先进”逻辑,北洋军阀政府做为中华民国的政府,在殖民地经济高度发达的近代,为了“适应潮流”,“招商引资”,与“列强的民间”进行“友好交流”,就决不允许“反潮流”!在“巴黎和会”上签字,本是“无可厚非”,“发展”才是“硬道理”嘛。但是,这一即将进行的举动,却触动了当时“某些极左人士”的神经,招来狂风暴雨般的“谩骂与污蔑”,真是岂有此理。
北洋军阀政府这一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出卖国格人格,是一“正常的外交行为”。就是北洋军阀政府真的违法了,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没有权利”做出“如此鲁莽的行动”。
可是当年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我们看到了一些“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极端手段”,做出“如此下流无耻”的举动。这不是“爱国”,是“害国”。那是置“国家的法律与法规”于不顾,公然挑战当时的宪法,用后来文革的“极端手段”去做“不耻于人类”的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
中国是个大国,我们应该在“法制建设”方面做出我们的“榜样”。既然是大国,就应该“宽容、包容与大度”。为什么“文明国家”常常“指责”我们没有“人权”、“没有法制”?难道不是我们的行为在常是“破坏”我们的“人权”与“法制”吗?我们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给我们的“法制”“抹黑”,还能怪别国对我们的“指责”吗?
受“贺大法学家”的“启蒙”,深深感到,原来“五四运动”早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并深深地意识到,文革带给我们的“灾难”早就在左右着人们的思想!文革的“余毒”在二十世纪初期就还没有“肃清”!“打砸抢”的观念早就在充斥着人们的头脑。
做为一个“贺大法学家”的“粉丝”,难以名状的“忧虑”时时萦绕着我。我看到了,在一九一九年那样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通向“法制”的道路是多么的漫长,我们的“法律工”的路还要走多久才是尽头呢?
“中国法制建设”的艰难,“民智”“开启”的“无奈”。在此,我要提醒我们的“贺大法学家”,一定不要忘了“您”对“那些文明国家”的“仰慕与情怀”!在“开启”国人的同时,一定不要同时“告诫”“您的”那些“文明祖师爷”:一定要残酷镇压目前在“西方极乐世界”历史悠久的“打警察、砸商铺、抢钱财”的“不法行为”!一定要无情取缔罢工、集会、游行这些“文革式”的“不耻于人类”的行为!
美利坚合众国更应该拥有“大国气度”,在珍珠港为那些因“圣战”而“血染疆场”的“大日本帝国”的“死难者”树碑立传!以彰显泱泱大国之“友好心愿”!为全世界“树立楷模”!如有美国的“狼牙山五壮士”和“湖南五壮士”去实施“中国文革式”的“不法行为”,我们的“贺卫方大法学家”,将高举”光耀全球”的“普世价值”的大旗,去“誓死捍卫”美利坚的“方正纪念碑”!!!!
做为“贺大法学家”的“粉丝”,我还要表达一下我的心声:那些真正祸国殃民之徒,你们可否知道?人间好美的景色之中,端得是花红柳绿、水秀山明,只可叹,在这风光秀丽之中,也不乏阴沟暗壑、污泥浊水。人群之中,也是如此,既有忠诚善良,也有奸险邪恶。恰如有明必有暗,有光必有影,或忠或奸,或善或恶,虽然并存于世,却又水火不容!
乾坤朗朗,江河滚滚,纵然万千年后,忠诚善良,也将被人称颂,就像那秀丽山川,有沐日月之光华!而奸险邪恶,即使逞强一时,到头来,必将坠入阴沟暗壑,浸泡在污泥浊水之中!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并使之前进的唯一动力!
丛水阳
2011年8月7日(星期日)
附文:方正县砸碑事件是文革悲剧的重演
听说方正县为日本开拓团树起一块碑文,本是一件平常之事。但是某些没有教养的愤青却耐不住寂寞,一个个义愤填膺、暴跳如雷,把文革红卫兵的丑态演绎得淋漓尽致。湖南的五个红卫兵后代,居然绕过重重警戒,用铁锤砸向石碑,用油漆污损石碑。手段之野蛮、行为之无耻令人发指。
在普世价值光耀全球的时代,做出如此之疯狂的举动,让我仿佛看到了文革恶棍的重现,文革悲剧的重演。做为一个法学家,我深深感到、守法。尽快与文明国家接轨,使我国成为真正意上的文明与法制国家。我知道这还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的目标一定能达到。
方正县做为共和国之一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为了适应潮流,招商引资,与日本民间进行友好交流,本是无可厚非,发展才是硬道理嘛。但是就是这一举动,却触动了某些极左人士的神经,招来狂风暴雨般的谩骂与污辱,真是岂有此理。方正县的这一作法,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出卖国格人格,是一正常的商业行为。就是方正县真的违法了,也应该通正常的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没有权力做出如此鲁莽的行动。
可是今天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我们看到了一些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极端手段,做出如此下流无耻的举动。这不是爱国,这是害国。这是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挑战我们的宪法,用文革的极端手段去做不耻于人类的事情,是可忍,孰不可忍中国是个大国,我们应该在法制建设方面做出我们的榜样。既然是大国,就应该宽容、包容与大度。为什么文明国家经常指责我们没有人权、没有法制?难道不是我们的行为在常时破坏我们的人权与法制吗?我们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给我们的法制抹黑,还能怪别国对我们的指责吗?
这一事件,给我们敲醒了警钟,让我深深的意识到,文革带给我们的灾难还在左右着人们的思想,文革的余毒还没有肃清,打砸抢的观念还在充斥着人们的头脑。做为一个法学家,难以名状的忧虑时时索绕着我。我看到了,在今天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通向法制的道路是多么的漫长,我们法律工的路还要走多久才是尽头呢?
中国法制建设的艰难,民智开启的无奈。在此,我要提醒我们的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国民法制观念的教育,彻底根除人们头脑中的封建观念与文革思维,让所有的人都知法,懂法.
我还要奉劝那些愚蠢的极左分子,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文革的暴行已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希望你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融入世界潮流中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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