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权”和人权
这几日,一则“志愿者”京哈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的新闻被传播得沸沸扬扬。
新闻说的是一辆货车载有从河南偃师收购来的520余只狗,准备贩运到长春。在京哈高速张家湾路段,被爱犬人士或者说“志愿者”驾车强行拦截下来。车主和“志愿者”都警了,警察到场后,货主郝某向交警及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了相应运输手续及由河南当地动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证明等,但“志愿者”对证明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通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称,经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实,其由河南偃师市动检所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他们无权对该货车进行扣留。
即便如此,“志愿者”仍不肯放行货车,而且人数越聚越多,企图逼迫车主“放狗”。尽管有80多名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郝某的货车仍旧不能自由上路。从4月15日11时,到4月16日凌晨3时,经过16个小时的僵持(也就是郝某被非法剥夺了通行自由16小时)后,郝某被迫以11.5万元的价格将这一车狗“卖”给了“志愿者”们。整个事件以“志愿者”的胜利而宣告结束,“狗权”得到了捍卫!
爱犬,反对杀狗吃狗肉,原本是西方人的观念。记得当年韩国人办奥运会时,西方社会就对韩国人(实际上整个朝鲜民族都不例外)以狗肉为食的饮食习惯大加鞭挞过。但是,朝鲜民族包括中国境内的朝鲜族同胞千百年来形成的饮食习惯,自然不可能这么容易地皈依了西方。因此,杀狗吃狗肉的餐饮习俗在朝鲜族聚居地依旧顽强地存在。譬如,吉林的白城、长春等地的一些饭店,能把狗肉做成各种精美可口的菜肴,而号称盛产粤菜大厨的广东顺德(大良)一带却只知道用狗肉“打边炉”。可见这民族和地区差异有多大了!
曾几何时,国人开始小康了,中产了,新贵了!于是养犬者日渐增多,有养迷你犬的,有养牧羊犬的,还有热衷藏獒的,价格高达百万元一只都不稀奇!印象中,国内交通事故意外身故者,大概也就赔个几十万吧!因此世间难免会有人比狗贱之嗟叹。
爱犬者把犬视为宠物,甚至视为家庭成员(如果法律允许,没准儿真会有爱犬人士把爱犬登记到自家户口本上,甚至续写到家谱中去呢!),愿意为爱犬购置华丽的衣服,送爱犬去昂贵的宠物诊所(那里的诊费估计可以让那些有病没钱医治的贫困家庭叹为观止),为爱犬选购营养丰富且可口的狗粮(绝对不会像西部贫困地区的营养不良的小学生那样几年来的午餐只有单调的米饭炖黄豆),这些都是他们的自由。因为他们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有他们的消费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权。他人可以对其侧目,甚至鄙夷,但是无权干涉。
然而。爱犬人士却不满足于自己爱犬,也要强迫社会上的其他族群和他们一样爱犬,并且接过了西方人的接力棒,开始攻击杀狗吃狗肉的同胞了!理由无非是“狗是人类的朋友”,“狗是我们的伙伴”,等等。
为什么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因为狗可以看家护院,可以训练来打猎、牧羊、参与军警活动,可以导盲,更可以给人解闷。因此人类不可杀狗吃狗肉。
上述口号看似有理。但是经不住推敲。因为按此逻辑,几千年来,我们都是依靠牛(黄牛、水牛)帮我们犁地耕耘,春种秋收,牛奶哺育了一代又一代人,人类才能繁衍到今天。牛自然更是人类的朋友了!那么,杀牛吃牛肉的行为岂不是更应该收到谴责,更应该制止了吗?据说,牛即将被宰杀时,都会流下眼泪。然而,我从未听闻西方社会对他们最最钟爱的以牛肉为食之餐饮文化有过谴责或者自责。机械地仿效西方的国内爱犬人士又怎样呢?你们会不会向杀牛吃牛肉说不,会不会上路拦截运牛车辆呢?把牛视为神圣的印度教信徒,是不是有资格攻击西方人和所有吃牛肉者残忍、野蛮、没有爱心呢?
按照佛教信仰,万物有灵,所有畜生和我们人类一样,都在六道中轮回,因此杀生和吃肉都是罪孽,都是造业,而且被杀生的动物越大,造业越重(从这个意义上说,杀牛吃牛肉要比杀狗吃狗肉更造业)。因此佛教正信不仅戒杀生,而且戒吃荤,主张素食。按说佛教徒才真正有资格谴责我们所有这些肉食者残忍、野蛮、没有爱心。如果爱犬人士上路拦截运狗货车的行径可以得到默许,那么佛教徒就更有资格上路拦截一切贩运禽畜的车辆了!难道不是这样吗?
什么是法治的精神?归纳起来可以用两句话概括,除非法律禁止,一个人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除非法律授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也正是基于此理。所以说,此次“志愿者”京哈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行为。“志愿者”们在高速公路上强行拦截李某的货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破坏了公共安全。阻挠李某车辆上路,侵犯了李某的交通和自由通行权利——这些都是李某的基本人权。强迫李某与之交易,违反了《民法》和《经济合同法》,侵犯了李某的正常经营交易权利。如果这一连串的、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就等于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今后,养宠物猪者也可以上路拦截运猪车辆了!佛教徒则可以上路拦截一切贩运禽畜的车辆了!如果我怀疑某成人携带的儿童是拐卖来的,就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要该成人提供证件证明大人和孩子的关系;即使有证件,我信不过也没用。以此类推。请公安部门给全国民众一个答案,这样做行不行?
最令人诧异的是,这一连串的、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就在80多名警察的眼皮底下明目张胆地进行,却得不到制止,李某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难道不应该追究警察们的渎职和不作为吗?警察的责任难道不正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吗?
我们谈“权利”,讲的都是合法权利,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起“志愿者”京哈高速路上拦截运狗车事件,保护住了法律中不存在的“狗权”,却严重侵犯了理应受法律保护的车主李某的人权,是对法治社会开了一个大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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