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博弈,在中国本不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荣膺全国首富的张茜委员建议的“取消无固定劳动合同”一经提出,引起各方人士的格外关注。
实际上,一段时期以来南方某省的一些省市政协委员就《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多发议论,纷纷指责此条款有悖企业稳定的原则、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甚至于把此法与一个时期以来的劳工荒、外资企业撤资等现象相联系。它们的表态实际上表明作为“新阶层”代表的某些政协委员在影响国家政策方面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点上是和“注意新阶层的利益诉求、密切联系新阶层人士的”表述是一致的。也理所当然的引起作为资方的管理者们的一致赞同和响应。而张茜委员的建议无怪乎让人们看到了这样的声音已经通过她的建议走到了“全国会议”的前台。
自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实施以来、甚至在实施之前,我们国家的资本持有者就对怎样保护雇主的权力相当的感兴趣,并饶有兴趣的对均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和地位大谈特谈保护雇主的权力就是保护企业的发展稳定为由,以此对新的劳动法产生对资方有力的影响和作用,在自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中是十分可笑和愚蠢的。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本身就是对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实施保护的立法基点,不会存在保护劳资双方的说法,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的定义,制定此法本身就是对社会定义的反哺,也是对社会现实不得已采取的,对劳动者实施有限保护的法律范畴的规范,在这点上,连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们也不避讳此法对于资方一定的自由裁量度和实际意义上的保护,这就如同旧的劳动法中的16条有14条是有关雇主的一面一样,这个新的劳动合同法同样也对资方有实际意义的解释和应用的,那就是资方有权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有权对雇工依然可以解除合同,只不过你要有依据,要合乎法律的程序,在这点上,代表新阶层的资方委员们所一贯坚持的民主与自由,权益与利益的法律保护,一贯坚持建立法制社会的他们,显得十分的苍白和无力,甚至显得十分的虚伪和可笑。
我们的社会走到今天,那些不符合经济发展、不符合人本要素的旧的社会生产关系要调整,那些低成本、高回报的企业和雇主们也要面临转型和调整的问题。从社会进步来看,劳动成本的增加是必然和必须的,如不能直面这样的现实的话,我们的资本持有者和劳力雇用者们,本身就不具备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常识,更不会从传统的经营模式中挣脱出来,所谓的现代化企业不过是“皇帝的新衣”罢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常不断发生的黑砖窑、雇用童工的悲剧事件来看,我们的一些法律,甚至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一些条款,不是多了,而是不够和不利的,在这点上,我想许多人还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当然那些新阶层利益的管理者们应该感谢社会所给与他们的所有的“福利”与待遇的,不然也不会产生这么多的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那就是在博弈中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我看实则不然,究其原因,那就是还没有一种有力的、道义上的博弈力量代表劳方的利益。如果当前有代表新阶层力量的权利一方,那代表劳动者权益一方的相应的、真正的有意义的的力量吗?显然没有!那些具有官方色彩的工会组织从现实角度看,保护劳动者的力度与行使的权力显然是被边缘化的。
从这个角度看,博弈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不对称的理想化的思维方式。只有真正意义上的,能够代表劳方利益的,充分表达劳方意愿的工会组织的存在,谈论或者认为劳资双方对于权益的有效、合理的分配,博弈才有意义。
从这次“取消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建议来看,我们的企业管理者们是决不会轻易“出血”的,是不会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付出一定的“责任”与义务,这也是令人们十分担忧与失望的地方。在当前作为强势地位的新阶层一方的企业管理者们十分厌感新劳动合同法,并集体发难的时候,作为政府一方、肩负社会责任的社会舆论与政治导向,事实上要起到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法律支持与承诺,因为这是劳动者唯一的救命稻草。如果失去了当局的有真正的、实质的支持和保护,激化的劳资关系,将不得不逐步演变激烈的方式来解决,我想这是任何组织与团体个人不愿看到的事实。
当然,劳动者用脚投票确实是当前唯一的、无奈的选择。止步当前,并协调利益关系,是当前政府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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