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风建设
一、风气的定义
“风气”一次是比较有中国传统和文化的用词,朱力认为,在人类的生存环境中,有两种类型的气候,一种是自然气候,它由阳光、水分、风气等要素构成,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对于自然气候,人们往往从生理上感受舒适与否,恶劣的自然气候必然会使人类感到难以忍受;另一种是社会气候,它由社会意识、道德风尚、价值观念、社会习俗等要素构成,社会气候受特定的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所限定,各个时期内会呈现出主要流向,而其具体表现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风气[1]。
因此国内学者如陈立旭,赵琳等都把社会风气定义为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影响下,社会成员中普遍流行的社会心理、价值观念、道德风尚、社会习俗和社会行为及其舆论氛围的综合显现和表征[2],[3]。
因此社会风气必然是特定时期和地点,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的社会意识和行为,从总体上反映了那个时期或时代社会生活的整体风貌和文明程度。如果说,社会是其成员交互作用的产物,那么,社会风气也就是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某种反映形式。因此分析社会风气不能离开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二、党风和政风,行风
对应于大量社会风气的研究,则可以认为“党风”是一个政党成员中普遍流行的社会心理、价值观念、道德风尚、社会习俗和社会行为及其舆论氛围的综合显现和表征,即党的风气;“行风”则可以把这个定义借鉴到一个行业,中国党的风气取决于党的作风。中国共产党最早对“党风”进行科学概括的是毛泽东。他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党风包括了政治、思想、组织、生活等多方面。今天谈党的作风,一般包括了思想作风、政治作风、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
在我国当代,由我国政治制度的决定,政治风气以及各行各业的风气都会受到党风的影响,政治制度之所以会给特定的社会风气状况打上烙印,是由于社会风气是在某种社会意识的驱动、引导下表现出的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行为,而人类的行为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中进行的,制度不仅是组织的结构、而且是规范的模式,用来规定在一特定的社会中,什么是适当的、合法的或期望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方式。
因此人们的行为是因需要而产生的动机或偏好所驱动的。如果个人的偏好是可塑的,能够改变或调整的,那么,当事者的目标及行为也能够被塑造或加强。而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和作用就在于,它能够改变或调整一个人的偏好,从而改变或调整一个人的行为并进而改变或调整一个社会的风气。而共产党作为领导我国各个行业和部门的核心政治力量,党的风气会影响和改变人们的偏好,价值观,以至于思想认识等方面。
因此在政风和行风分析中,党风是核心,也是灵魂,而政风和行风则是载体,是外在表现,也是党风建设的关键点和落脚点。
三、不同历史时期党风建设和特点
我国学者研究党风建设,一般把“党风”与“廉政”,“政治民主化建设”联系在一起[4],廉政建设包括的内容是反腐败,党的组织纪律检查等方面,而政治民主化建设包括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党的决策和执政的透明度建设。因此很多研究党风建设的学者一直把廉政建设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相联系。
风气受到特殊历史时期和背景的影响,党风建设也是与共产党处于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来,经历了创立、国民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若干历史时期,党风建设在各个历史时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各自的特点。
1、创立初期
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就确立了严格的组织纪律。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俄文译本)第12条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是中共第一次作出的有关监察的规定,尽管很笼统、很宽泛,无具体实施细则,但它说明中共从成立之日起就对党的组织纪律性有所认识。
中共二大上通过的中共历史上第一个章程还专门列了“纪律”一章,不但强调了全党必须服从中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少数必须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具体规定了对违背党章党规者的处置方法。
中共三大、四大上通过的两个党章修正案皆对党内纪律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这些党纪党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成为日后党内监察机制确立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5]。
2、国民革命时期
随着国民革命运动的蓬勃兴起和党员队伍的迅速壮大,中国共产党开始注意到杜绝腐败、保持纯洁性的问题。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告》指出自五卅运动以来形势飞速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许多投机腐败分子混人党内。这些人“在个人生活上表现极坏的倾向,给党以很恶劣的影响,最显著的事实,就是贪污的行为,往往在经济问题上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
1927年4月底至5月初,在汉口召开的中共五大成为党内监察机制创立的一个里程碑。这次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参照联共(布)中央监察机构的组织形式筹建的,由7名委员和3名候补委员组成,王荷波任主席,委员有杨饱安、许白昊、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候补委员有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6]。该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中共党内监察体制的初步形成。尽管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终结,革命形势迅速转人低潮,致使中央监察委员会未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但它毕竟在中共监察制度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中共五大闭幕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其中专设了监察委员会一章(即第八章)。该章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如遇到中央监委或省监委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此外,该修正案还专设了“纪律”一章,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具体内容和处罚方式,再次重申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
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对党内监察机构的设置程序、职权范围、地位作用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从1931年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设有工农检察人民部,其主要领导皆为老共产党员。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及各县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维持和正确执行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检查违反党章和党的路线的各种不正确倾向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在翌年1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五中全会上,正式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由李维汉任书记,吴溉之任秘书。会上还改选了中共中央审查委员会,由董必武、阮啸仙、陈潭秋三人组成,董必武任书记。同时,阮啸仙还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7]。
3、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由中国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各抗日党派、团体和爱国人士组成空前规模的抗日统一战线,在推进抗日、挽救国家民族危亡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使大量非无产阶级思想和作风更加直接的影响党和军队。这一时期党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制度,以实现“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的纲领。各抗日根据地相继制定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对贪污罪作出明确界定,并对贪污罪的惩处规定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标准。惩治贪污条例的实施,教育了广大军民干部,密切了党群关系。毛泽东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8]。
1937年10月在延安发生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不遂而枪杀学员刘茜的事件,黄克功被处以死刑。毛泽东同志针对此事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共军干部而如此卑鄙、残忍,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罪恶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这一事件不但给人们以震动,而且提醒我们党必须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并通过整风进行党风、廉政勤政建设。
毛泽东曾经在针对党风建设做过总结:“鉴于张国焘严重的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9]。
1942年的“延安整风”便是以整风的形式解决集中发生的思想问题和工作问题。整顿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内滋生的资产阶级思想。
4、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党内的纪律检查工作皆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在领导人民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进行了一些自身的组织建设,如1947年冬全党进行了“三查”(查阶级、查思想、查作风)和“三整”(整顿组织、整顿思想、整顿作风),1948年9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并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关于加强纪律性的报告,提出要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对党的领导的监督作用。
5、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任务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国家的执政党,党的主要任务也由领导广大人民开展武装斗争转变为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为了适应新的革命形势的需要,党开始探索适应执政党党风建设的机制,以便全党更好地执行方针路线和各项具体措施,密切联系群众,严肃党的纪律。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做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权委员会。之后,各地县以上党委也相应成立了纪检机关。但对纪检部门的职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纪委只是同级党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不能检查同级党委的问题,也不能领导下级纪委。195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
1955年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由党的代表会议作出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自1949年11月中央发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各级纪委,检查和处理了大量的党员违法违纪的案件,清除了党内的一些不可救药分子,惩处了一部分犯有各种严重错误的党员,对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高、饶事件”之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其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案件。该决议规定,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案件,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忠实地报告一切党员和党组织违反纪律的情况。朱德同志在中央监委第一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要“使自己真正成为党中央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中央各部门(各党组)和各省(市)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朱德同志在这里明确提出了监察委员会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强有力的机关。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高级干部。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是否遵守党纪国法,而且包括是否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政策。这些都表明了党对执政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人士的进一步深化,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执政后的第一个党章。其中第七章“党的监察机关”中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并明确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
邓小平在中共八大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面临新的考验,很容易使我们的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很容易在共产党员身上滋长着一种骄傲自满的情绪。针对这种情况,党必须经常注意进行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斗争,经常警戒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为此,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工作,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因此,党章总纲中规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在成都召开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了要搞“正确的个人崇拜”,否定了党的八大对个人专断和个崇拜的反对,为其搞个人专断提供了理论依据。
6、反右倾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革命时期
从1958年起,尤其在“大跃进”运动中,毛泽东主席曾经多次强调各地区部门第一书记挂帅、第一书记决定,使党内权力集中的趋势得到进一步加强。
1959年7,8月间,毛泽东主席发动了针对党内右倾机会主义的批判,反右扩大化后党内对自身风气建设的认识也受到了影响,当时把党的监察机关进行了错误批判,指责为同党“闹独立”。特别是1959年4月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案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监察部的决议》,指出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撤销后,其原有职能归属到各级党的监察机构,但由于党的监察机构并不能完全包含行政监察的功能,因此导致了“管不了”“管不好”的结果。
在1966—1976得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民主生活、纪律检查等工作受到影响,党的作风建设的事业受到很大损失,党的监督工作也被全盘否定,相关工作完全停止。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在文革一开始即被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视为篡党夺权的一大障碍。1968年康生等人采取诬蔑行为,诬陷80%以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55%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干部是叛徒、特务、走资派或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致使这些干部惨遭摧残。1969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2月又写了《关于中组部中监委机关人员下放劳动的报告》。此后召开的九大、十大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都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的条款,却仍保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定期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的字样,但由于监督监察机关早已不复存在,这样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这也说明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失去应有的职责和权力后党的高度集中的权力就失去了制约,党在民主政治建设和纪律检查方面犯的错误也就长期得不到纠正,同时党员干部中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党员、群众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以致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遭到极大破坏[10]。
7、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
改革开放后,党的作风建设尤其是廉政监察和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4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时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的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入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1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着重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十二大至十三大期间党中央在大力倡导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的同时,努力纠正党的不正之风。党中央要求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做端正党风的表率,把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
1992年9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我国改革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党的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党的作风建设,纪律检查监督和政治民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要求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二是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三是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提出,使党内监督职能具体化,是党内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个重点监督内容的集中表现。稍后,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于10月8日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另外,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4月还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些规定、准则较为全面地系统地明确了党员领导千部工作、生活上的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2]。
将“党风”与“廉政”放在一起,是从党的十四大开始的,中共中央也于1997年11月发出《关于在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的意见》,“三讲”教育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次创造性探索。
并且从2005年1月起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党开展了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中国共产党参加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马克思主义集中教育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腐败,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一纲要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 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项拓展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部署,确定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工作规划》是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全党今后五年反腐倡廉的科学安排和总体部署,标志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总结不同时期党风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党风建设的如下几点特点:
1、党一直加强和不断改善对党风建设的领导
党的作风建设尤其是廉政与反腐败工作一直是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并且这种领导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改善。比如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改革开放之初一直沿用八大以来的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领导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矛盾,比如一些党委对纪检工作不理解、不重视、不支持,特别是某些党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更是给纪检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与新时期党的纪检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显然是不适应的。
1980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正式向党中央提出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党中央批准了这个建议。1982年,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13]1992年,十四大党章又增加了关于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后来的几部党章都采用了这个提法,双重领导体制一直沿用至今。
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进入新世纪,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施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中央加大下派纪委书记和省级纪委书记异地互调的力度,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其职能主要是加强对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以及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这些都是党加强和完善纪检机构领导体制、发挥纪检机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
2、党风建设与廉政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紧密相连
廉政和反腐败建设一直是党风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组成部分,政治民主化建设也是执政党风气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执政党作为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的政治领导核心,必然接触大量的经济工作,存在产生腐败寻租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反腐败毕竟是消极的方面,从更为积极的方面说,民主、透明、高效的政治和行政体系才是追求的目标,政治民主化建设也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方面。因此党风政风建设不是仅仅局限在消极的“不要做什么”,而是应该积极地探索“应该做什么”的风气。这是党风建设“消极”和“积极”的两个方面,同时也是党风建设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3、革命党和执政党党风建设存在差异
党风建设是共产党作为革命党的重要方面,毛泽东于1939年10月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那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其中党的建设离不开党的思想、政治、生活作风等建设,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对党风的内容作了高度概括“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中产生了新的工作作风,这主要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自我批评的作风”;而在建国后成为执政党后,党风建设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党的作风建设历史沿革看,革命党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强调党的纪律,强调对中央和上级,强调对革命、战争目标的服从,强调革命的胜利;而在建国后的执政时期,强调廉政建设和政治民主化建设,强调效能、廉洁、透明的政府建设等方面。这是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进行党风政风建设的最大特点。
4、新的时期对党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进入21实际,科学技术,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和IT技术归集和传播信息的功能冲破了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缩短了地区之间的距离,全球性文化交流和资源配置日益深化,强国的公司和政府都在制订全球战略,弱国的资源被列入强国公司的“未来资产”,人类由此进入了开放式的经济全球化竞争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民族似公司、政府似CEO,国家竞争力决定了民族命运和民生质量。新的历史时期,政治和行政越发体现出了对社会和经济以及民生建设的影响,随着人类开始进入信息经济时代,人们更加需要公共服务和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国外经验看,伴随从小政府到新政府再到绩效政府的几轮改革,组织变革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政府的决策组织、服务组织和监管组织均依法产生和独立运作。在强化政府服务能力的同时,又要强化防腐倡廉功能的制度安排,即建立服务外包的治理机制,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交给具有合格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商业机构管理,如利用银行提供第三方托管服务,使政府远离金钱以减少腐败机会。由此形成服务型政府组织内和运行过程中的内生防腐机制。因此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坚持客户(公众)至上和服务导向的,具有宏观调控、市场监督、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政府。
纵观世界经验和我国实践,服务型政府具有以下的一些特征,如服务型政府是最新时期即信息时代产物,较多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其次服务型政府以公众为客户,遵循公众至上和面向公众的服务导向;另外服务型政府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和发展,也就是组织创新、政事分离、内生防腐、资源下配一线、三类人员等;同时服务型政府应该最大程度和范围地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与评价。
这些都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需要,在服务型政府理念下,创立追求效能、内生防腐、透明公开等最主要的新时期党风、政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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