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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而左-没有绝对的法治,只有绝对的人治

2025-03-02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没有绝对的法治,只有绝对的人治

  右而左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在《一个弱者的忏悔》(见8月9号深水)中提出,解决中国现在的问题,有三种选择,其中第一种选择是,政府扬弃今天许多冒牌知识分子开出的方子,主动约束强势阶级,包括知识分子阶级,不惜以“专制”的手段迫使他们主动向工农让步,以达成现在各阶级之间的和谐(详见原贴)。

  我的热心读者之一,听涛阁主网友对这种选择有一定程度的认同,同时也保持了相当的警惕。他说,“虽然敬仰毛泽东,也认同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改造社会的方式”, “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人治不是最理想的治国方式。否则苏联及东欧诸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会走到今天的地步”。这就是说,听涛阁主网友内心是困惑的,但同时确信:

  1, 毛泽东时代,是人治的社会,不是法治的社会。
2, 人治导致了苏联的解体,中国不能重蹈苏联的覆辙。
3, 所以,右而左给出的第一条路,因为是重新回到人治,所以是充满危险的。

  苏联的解体与“人治”看不出有必然的因果相关性,甚至恰恰相反,解体是因为戈尔巴乔夫,轻信了西方,迷信了总统制,三权分立这些“法治”形式上的东西。苏联解体,本文不予详细关注,就此一笔带过。本文的主旨是对“毛泽东时代是人治”的看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做一些辨析。然后看我给出的选择有没有历史倒退的危险性。

  要说明的是,持有同种看法的不是听涛阁主网友一个人,而是广泛存于社会的每个角落,每个阶层的许多人。这个观点是这20多年的媒体灌输给大众的。但却经不起推敲。所以,本文既不是要反驳求索的善良的听涛阁主网友,也不是要批评任何一个持有同种观点的人。目的就是辨析,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考的新视角。

  二 人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在理论上,许多人习惯了将人治和法治对立,让它们互不相容,你死我活,并确信这是真理。可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

  我们可以建立一条人治-法治的数轴。数轴的左端为人治,右端为法治。由左到右代表人类文明的递进顺序,也就是一般所说的由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进向。数轴说明,完全没有法治的纯粹人治的社会存在于远古,完全没有人治的纯粹法治社会,存在于遥远的未来。前者,相当于卢梭的自然状态,即“0状态”,它是一种不可追索的假设状态,可能或不可能真实存在。后者是一种文明的“终极状态”,是法治无限大状态,同样也是一种假设,不可能达到。

  这可以用数学方法推倒而出,极限理论中,变量x无限逼近于0,但永远达不到0 状态,所得到的0状态的值,只是一个无限近似的值,因为“零”本身就是一个假设,这可以从原子无限可分理论中获得哲学支持。所以,人治变量x,可以无限逼近人治为零的状态,但无法达到真的为零状态。也就是说,法制函数的最大值,即纯粹法制的终极状态,永远达不到。因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喊出的要法治,不要人治,非此即彼,本身经不起科学论证。但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实际上,人类离开卢梭的自然状态,即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即文明状态,法制社会就已经开始了。崇拜图腾,敬畏各种禁忌事物,就是最早的“法治”的表现,图腾和各种禁忌事物本身就是“法”(我将在下一帖《谈法治的专制性和暴力性二种属性》中细说)。在人治-法治数轴上,由远古到今天到无穷远的未来的纯粹法治社会,人治递减,法制递增,人治和法治的形式也在不断变换,但人治递减加速度和法制递增加速度,都越来越小,在远未到达完全的法治终极状态,这两个加速度都会无限接近于零,即人治和法治这两个表面的对立事物,会在某个位置达到统一,形成均势。这个状态实际上,就是现代法治国家如美国的法治状态。

  同时,人治-法治数轴,也有着“法治发生进化史”的意义。从发生进化史的意义上讲,人治和法治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人治孕育了法治,人治是属概念,法治是种概念;人治包含着法治,法治是人治中的一种,并为人治的进化目标。这好比,哺乳动物包含了人,人虽然是哺乳动物里最高级的状态,但又只是哺乳动物的一个种。完全法治的终极状态,就好比超人,不妨叫做“超法治”。人不能进化到超人,人治进化到法治,但不能进化到“超法治”。

  那么在现实政治中,人治和法制的实际表现呢?这表现就是,任何现实的社会,包括美国的法治社会,都只是一种人治和法制不同比例的混合状态,是二者的“熔融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彼此析出,脱离对方。任何法制都不是独立于人治的法治,都必须是人治下的法治。所以,人治是绝对的,法治是相对的。

  这几种说法,分别是从历史进向、法治发生史、法治在现实社会中的表现等不同视角,看人治和法治的关系,几种表达彼此有一点不同,但请不要以为彼此矛盾。这就如同看一个圆环,正面看,它是一个圆,倾斜一点看,它是一个椭圆,倾斜越大,椭圆的a和b两个半径差值越大,当半径b为“零”的时候,我们看到的只是一条弧线,远一点看,还是一条直线。说一个圆环是一条直线,一点也不矛盾,是不是?

  三 美国的法治是“法治相对性,人治绝对性”的最好实例

  美国是人们日常思维中典范的法治国家。但人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忽视了美国的法治依然是人治主宰下的法治。

  美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总统制下的三权分立。总统一经民选产生,就有权提名内阁各部长和最高大法官,即分立的三权的各个首脑。为什么现在的国务卿是一个在口误中把布什叫做丈夫的赖斯,而不是反对党的希拉里,或者其它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精英或平民人物?而与布什意见总有出入的鲍威尔必须走人?“人治”中的帮派思想,任人唯亲意识,在这里昭然若揭。这其实是“始于法治,而终于人治”。

  同时,总统一经选出,一般民众即无法真正监督总统和内阁成员的言行(舆论有监督作用,但依靠政治家的操守放起作用)。对于一个自己选错了的总统,民众要等四年,才能改正错误。如果这四年,美国总统和政府把美国买掉了,将所得揣进了腰包,民众只好干瞪眼,当亡国奴。就是说,民众授权总统卖国!总统卖国是合法的。这是不是一个典型的“人治”特征?但为什么这样的事没有发生呢?是因为总统要连任下一任、争取作为最伟大的总统载入史册的动机,或舆论监督在起绝对制约作用,或者是美国法律本身,如弹劾机制,在制约总统的行为?显然不是,因为所有这些都只是补救措施,而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我先把国卖了,被买主保护起来,一切国家机器或者按新的要求运转,或者立即停止运转,你弹劾得着我吗?

  在司法中,美国与欧洲大陆国家不同,实行的是判例法,就是非成文法。即一个既有法律未能涵盖的新案出现,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援引,一群熟悉、精通法律文本和法意的法官,司法时,在有普通公民陪审员审判的情况下,任凭他们秉承个人对于法律、法意的理解和司法经验,进行判决,判决的结果将成为此后类似案例的判案依据,也就是说,一个新的法律条款在审判中,而不是在立法委员会的立法会议上产生。这里的立法和司法是真的绝对分立的吗?同时,它又给“人治”留下了多大的活动空间?是什么力量让法官们可以秉公司法,而不去利用这个弹性的“人治”空间?是他们为了更高的职位和薪水的动机?显然不是。这可以反证:中国经济学家说,高薪可以养廉,但中国的许多贪官贪污若干个亿,足可以补足低薪了吧,但贪官还是继续贪,可见,高薪制约不了人的行为。

  此外,在美国犯罪,要比在中国犯罪,容易壹千倍,一万倍,包括合法拥有枪支,随时随地可以抢劫,可以制造冤案,可以报复异己,可以滥杀无辜。但美国社会的犯罪率,不比中国高,这是因为那一个“社会安全码”在约束美国人吗?安全码也约束着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没有约束住?

  所有这些说明一点:“完美无缺”的美国法治依然具有和任何“人治社会”一样的“人治”危险。美国社会的法治本质,和任何其他“人治”社会,没有差别。无外乎也是一个典型的人治下的法治,是法治递增加速度,人治递减加速度,都几乎为零的、人治和法治达成均势状态的一种熔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法治也是相对的,人治是绝对的。

  既然如此,那么美国社会的秩序为什么比“人治”社会好?制约他们那里那些“人治”漏洞的力量又是什么呢?回答是,表面上制约力量是完备的法治本身,但真正的最后的制约的力量则是“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康德语)。“头顶的天空,心中的道德律”,是人类的最高法则。这个最高法则在现实中化作人的行动,就是我在《沉默,还是呐喊?-历史篇》里谈到过的,即西方社会法治运行非常好,社会秩序井然的真正动力是,政治家的操守和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广大民众,千多年来在专制和暴力的强制下,形成的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有了头顶得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就有了政治家的操守和这个社会遵守法律的自觉。然后,就有一个主体公平、公正、安全、保障的合理社会,或者和谐社会的存在。美国社会基本上是这样一个社会,所以美国人自豪,美国爱国,美国一般民众虽然成为全世界最孤陋寡闻、对外界事物知之甚少的民众,但美国民众一般不会成为“美奸”。

  但是,这种和谐的状态不是仅靠这200年达到的,美国人的祖先来自欧洲,美国人的“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是从欧洲搬来的,政治家的操守和民众的法律自觉是从最早的古希腊立法者梭伦时代就开始了的。而且,在演变到今天这个状态的过程中,充满了杀戮、阴谋、暴力、征服、议和、谈判、让步等政治军事运作。我把这一点,在另一个帖子里,曾简单归纳为一句话:美国的法治不是华盛顿给的,而是千百万人的头颅堆出来的。

  四 毛泽东的“人治”是社会主义法治

  我们对于毛泽东“人治”指控先是基于如下的逻辑:

  1, 人治和法治是对立的,是水火不容的。不搞法治的,即是搞人治的。
2, 法治的最好形式,或者唯一形式,就是美国的那种,凡不接纳美式法治的,就是人治。
3, 毛泽东不接纳美式法治,所以毛泽东是搞人治,而不是搞法治的。

  显然,我们崇尚美国的法治,是崇尚它的结果,不崇尚并有意忽略它的过程,把结果看作是仁慈的华盛顿仁慈地给的,不是千百万人头颅堆出来的,或者说忽视了达到这个结果所采取的一切专制和暴力的手段。然后,要求毛泽东在20多年内,向中国人交出一个实际由欧洲人几千年来完成,却看上去好像是华盛顿给美国人的那种法治结果,还要求毛泽东,一点强制手段都不能采取,交不出就是“人治”,交出了,若用了“专制”手段,也是“人治”。

  在上述逻辑下,我们就开始找证据。一找,果然很多:毛泽东拒绝多党制,还很快废除了多党合作的《共同纲领》,推出一个一党制的国家宪法,还曾把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的其他民主党人士,党内党外的许多知识分子,打成“右派”,下放劳动,蹲牛棚。尔后,又把党内的反对者,包括自己确立的接班人,一个个打倒,最后发动一场“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的文革“浩劫”。自己老到说不了话,还牢牢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还宠爱极左派,扶持四人帮篡党夺权,打击老干部。尤其是,还说自己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等等,等等。

  经过海内外舆论反复煽动,毛泽东搞“人治”就铁板钉钉,并为大家所不再怀疑,即使那些十分热爱,崇敬毛泽东的善良的有识和“无识”之士,也接受了这个说法。智慧的最高境界是为社会建立法治的法律和道德体系,并自己带头自觉遵守。如果毛泽东没有这样的境界,只凭聪明才智,是不可能赢得百姓的爱戴的。那么,我们该如何正面认识,毛泽东的确是在搞法治,不是搞“人治”呢?

  首先,前文里已经论述,人类的法治尝试由远古即已经开始,走向现代文明,法制数量在递增,但在各种文明下,表现各不相同。我们知道,中国两千年来,没有出现构建了西方现代社会结构的法治框架,毛泽东几乎是要从零开始来构建这个法治体系。所以,不可能在20-30年内彻底完成。不能因为结果没有达到,就否定他已经开始了这个过程,并否定他实际已经取得的良好效果,简单给他贴一个“人治”标签。这是对历史,对国家,对子孙后代不负责任的做法。法治是一个递进,数量累积的过程!过程!!过程!!!我再强调三遍。实际上,毛泽东在革命的早期,就十分重视法治,“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实是指导整个共产党的早期革命的根本大法。此外,在苏区,在延安搞土地改革,推行土地法,建立系列的各种制度规章,使共产党斗争,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如果没有这些,共产党革命是不能成功的。这是他开始法治中国的最初尝试,是积累经验的过程(法律本身包括国家法律、令和条例等,所以不要以为我张冠李戴)。

  第二,“非法治的就是人治的”,“非美式法治的就是人治的”这种论点本身即不成立。如同前文论证:法制和人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熔融状态;法制是人治的法治,没有绝对的法治,没有脱离人治的法治。同时,哲学的二分法认为,每一物都有一个对立存在物,法治不能只是一个美国模式,而“美国式法治”的对立存在物不是“人治”,而是“非美国式法治”。毛泽东所尝试的正是这个“非美国式法治”,即社会主义的法治。

  第三,以上所谓“证据”,是采用致密政治过滤器,对历史事件进行选择过滤后提供给大众的,并夹带着“私货”。而且这些证据只集中在推行法治的强制甚至专制的环节上,而对建立完备的最终的法治必须要有一个强制的甚至专制的过程,完全予以故意忽略,误导信息受体。法律确立,不会自动生效。今天的中国有千部以上的法,怎么到最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这从反面证明,毛泽东的强制甚至专制手段,是法制本身必要的程序,废除这个程序,就不是法制,就不能建立最终的法治。

  第四,既然找了许多“人治”的证据,来反证他“不搞法治”,那么也该找“不搞法治”的证据,来反证他搞“人治”。这个“不搞法治”的证据我们找过吗,我们敢去找吗?如果不找,那么论证就没有完成,“人治”结论就不可靠。实际上,如果去找毛泽东搞法治的证据,我相信,找到的证据比他搞“人治”的证据,多了许多。在第一点里我找了一些他早期革命尝试法治的证据,现在,再着重分析一下《共同纲领》和《宪法》以及所导致的一些政治后果。这些后果被贴上了“人治”标签。有无宪法和是否尊重与依照宪法办事,是一个国家有无法治的根本标志。(其他立法和依法行政的例子,就不一一列举了)。

  《共同纲领》是政权建立初期的临时立法,是向社会主义过渡之前的根本大法。如果没有这个大法,那么共产党和民主党的关系如何摆,就无法可依。但是,《共同纲领》不可永久使用,因为共产党依靠工农取得了政权,必须兑现对工农的承诺,建立以工农为同盟的政权,这样就必须适当时候废除《共同纲领》,走向正式的立宪。(无独有偶,美国宪法正式诞生之前,也有一个类似共同纲领的东西,完成过渡之后,才有第二次立法)。

  其实,《共同纲领》的前前后后,正说明毛泽东依法办事,也“依信”办事。立宪前,尊重和遵守与其他党派临时达成的《共同纲领》,不违背这个纲领,是为“依法”;一定时候废除共同纲领,正式立宪,建立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兑现早期给工农的承诺,是为“依信”。这丝毫没有“人治”的痕迹。如果《共同纲领》一直用到现在,并永远用下去,中国到今天,还没有一部并永远不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还是一个独立的现代国家吗?而若不是毛泽东主持完成的这部宪法,今天的中国到底是个什么样子,恐怕难说。

  这里的死结就在于:共和国的宪法,确立共产党单独执政的地位,确立国家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那么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如何参政议政,参加国家管理?为此,毛泽东在立法机构“人大”之外,专门又设立了“人民政协”。这样,“一党制”下设立“三院”(“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政协”参政议政并监督)的确是别具匠心,与美国的“三权分立”(总统制下,立法,司法,行政分立)有些暗合,同时又体现了工农的决定性地为,把中国民主政治的光明前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至于为什么一些机构演变为举手会、茶话会,责任不在毛泽东的“专制”,而在于参会者自己的自律、勇敢、操守等是否具备)。今天,一方面,我们的国家政治还在这个政治设计的法治平台上展开,一方面却说毛泽东没有留下合理的制度,搞“人治”,不搞法治。这里面就没有矛盾么?

  死结的另一方面是:这个政治设计,不巧的很,考验了民主党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操守:既然接纳了这种设计,就必须服从这种设计;既然参与立法并最后认可它为法律,就不能触犯这个法律。可是,其他党派,签字画押,并接纳认可实际结果一段时间后,要反悔,要轮流做庄。这就出现了共产党和其他党派的政权利益矛盾。1957年发生了民主党违反宪法的严重事件,不仅言论要求共产党走人,并的确制造社会动乱。这里违法违宪的是其他党派,但最后的板子打到了毛泽东的屁股上,说他依法办事,是“人治”。小平同志很了解“反右”的来龙去脉,“反右”也很坚决,即使到他自己主政中国的时候,还对少数反共的“右派”人物,进行了坚决的反击,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清除精神污染,以及旗帜鲜明的平息xx风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至关重要的两点:一,毛泽东依法依信,为工农确立法治的社会主义中国,被认为是“人治”;二,毛泽东依法,反击其他党派违犯宪法颠覆共产党政权,颠覆国体,被认为是“人治”。犯法者逃之夭夭,执法者被控“人治”。

  这样我们就看出,指控毛泽东“人治”的依据根本不是从法治本身的视角提出的,而是把毛泽东根据宪法规定坚持共产党一党制,走社会主义道路,指控为“人治”。所以“人治”的指控,本质上是冲着制度来的,是冲着共产党领导国家来的,而不是冲着毛泽东实质上是否真的搞“人治”或是否真的搞法治来的。直到现在,共产党在和个别集团的理论较量中,一直处在下风,按下葫芦浮起瓢,症结就在这里:自己颠覆了自己,把社会主义制度说成了“人治”,把共产党执政说成“人治”,收口又收不回来,干脆往毛泽东身上一推了之。有笑话说,斯大林临死,对赫鲁晓夫面授机宜:1, 一切照我的办,2, 一切往我身上推。赫鲁晓夫只听了后一句话,不相信自己比斯大林笨,需要一切照他的办。结果,被苏共赶下了台。

  我希望自己以上的分析,能对读者有所启发。现在,有必要从毛泽东自己遵守法律的角度,列举一二例子,来说一下毛泽东搞的确实是法治。毛泽东是说过,“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个“法”和这个“天”,是特权阶级的“法和天”。毛泽东不要的是特权者的“法和天”,要的是老百姓的“天和法”。“无天”的毛泽东还说过,为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惜重上井冈山,但他从来遵守用枪的法律,不对自己的政敌和民众滥用枪杆子,只是对真正的罪犯毫不手软。“无法”的毛泽东也没有特别为自己的某个特权,修改宪法,让自己操控一切,倒是他后来坚决不设国家主席,被人解释为防止某人篡权。理解毛泽东的“无法无天”不难,只要明白一点就够了:他身居最高位置,代表的是却是底层的老百姓。他必须对一个庞大的特权阶级搞“无法无天”,才能把老百姓保护自己的武器叫到老百姓手里(说毛泽东“无法无天”的一个证据是他倡导“四大”,还写进了宪法。如果“四大”不好,那么可以改进,如果废除,就必须给出替代工具。老百姓没有得到替代工具)。

  即便是在党内,人们指控他破坏了党内民主制也是不实之词。现在披露的资料,包括官方毛泽东传记,都表明,毛泽东晚年很少参加政治局和常委会议,许多抉择都是下面的人搞的,他只是事后提了一些补充意见,并由他履行签字执行。如果这也是破坏民主集中制,是“人治”,那么英国女皇,要签署每一项法律,法律才能生效,也就是“人治”。此外,自己的妻子,常常在中央会议上,被人奚落的无地自容,他并不包庇,而是该批评自己妻子的照样批评,有这样的破坏民主集中制吗?如果允许对许多重大历史事件,根据现有而散见的历史材料进行重新组合,那么,我可以组合出更加有说服力的历史画卷,表明毛泽东直到最后一刻,不仅依然是遵守国家法律的典范,也依然是党内迄今为止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典范。也就是说,他具有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政治家的优秀职业操守。

  毛泽东作为真正的立法者,功绩还不在以上,却在于试图在其他政治家中建立这种操守,在民众中建立遵守法律的自觉。也就是说,他尝试了将铸造西方优秀政治家政治操守和民众法治自觉意识的最高法“头顶的天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注入民众和社会的灵魂中,这就是“为人们服务”。

  良好法治的基础是每一个人自我立法,自我执法。这就是法律自觉意识。在自我立法和执法缺位时,社会法律将完成补位,并强制修正人的行为。所以法律的本质,是对人的道德缺陷的强制修补。为人民服务,就是倡导一种自我立法和自我执法,当一些人不能自觉完成这个过程时,有时就不得不采取一点“专制”。当一种强制的后果,变成一种自觉时,人们就获得了自由。法治的真正目的也就达到了,剩下的就是稳固自由,形成恒久的自觉,并植入文化,形成“自觉”的文化基因。这正是西方法治社会所达到的状态。这便是所谓的“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我们渴望自由,但我们不愿意付出一个阶段的被强制的代价。于是,我们今天都是自由的奴隶,并在那里喋喋不休的把“人治而剥夺了人们自由”的诬告,强加在毛泽东身上。

  法律条文多,不等于法治。法律条文少,但实际有效,合乎社会法治需要,同时辅助以道德法,那么,有时采取专制的手段,强制执法,不等于“人治”。钥匙在于:如果专制对象是绝大多数的普通百姓,那就是真的“人治”,而如果专制的对象只是特权者和优越感强的个别阶级中的少部分成员,那就是法治。在前文建立的人治-法治的数轴上,有一个二者的均势点,我们无法确定它的位置。但是,不论是法治多一点,还是人治多一点,主宰的总是人治。即使法律条文少一点,人治健康,也是好的法治社会。反之,法律再多,人治的那一部分,搞不好,也只是法律条文的汪洋大海,不是真正的法治,只能是真正的“人治”。

  通过以上的辨析,我们得到以下重要的三点:

  一, 所谓毛泽东的“人治”,实质上是立场鲜明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
二, 毛泽东法治的根本特点是,维护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包括以宪法为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以为什么服务为根本目标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三, 毛泽东的法治,是在以上两个体系上同时展开的,且同时取得巨大成就。

  今天,人们怀念毛泽东时代,到底怀念什么?是贫穷和辛劳吗?是大干社会主义的热烈场面吗?我看都不是,而是怀念那个时代主体的公正、公平、安全、保障。因为这些,那时的人们热爱毛泽东,热爱毛泽东的中国,汉奸不多。社会相对安全、公正、公平、保障,恰恰也是法治的美国提供给她大多数公民的,也是美国人热爱美国,少有“美奸”出现的主要原因。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就效果而言,当代的美国法治,和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法治,不分伯仲,现在美国社会,未必比当时毛泽东的中国社会更安全(广义的)。由此,也可以换句话说,我们怀念毛泽东时代,其实是怀念那个时代大家“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电镀工艺中,最后要一道相当长时间的固化或稳定处理工艺。可以说毛泽东相当程度上完成了“电镀”,但生命短暂,他没有时间完成必须完成的“稳定处理”。他希望他的继任者能胜任稳定处理的工作。但是,不幸的是,在毛泽东去世之后,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殒落在某些人的脚下,他们踩着说:这是非人性的,是不符合法治的,是“人治”的垃圾。

  代之而起的是什么呢?有人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光是90年代后的立法,就达到200部以上。都是告诉老百姓这不能,那不能,否则要罚款,要坐牢。不过,有这么多法律,老百姓到底有哪些“能”的权力和权利,被侵犯了权力和权利,该如何寻求法律援助,谁会援助,连我这个有点知识的人,也不知道。按照这样的“法治”进程,我估计“如何上厕所,坑要怎么蹲”,也已经在立法者的日程上。

  五 小结

  本文的核心结论是:

  1,没有绝对的法治,也没有绝对的人治,法制是人治的法治,法治是相对的,人治是绝对的。毛泽东的“人治”,实非真的人治,而是社会主义法治。那时,法制虽然还不健全,但起步非常好,法制是从行为和道德双管齐下的,用官方的话说,是真正做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齐建设。

  2,美国的法治和毛泽东的“人治”,都是典型的“人治下的法治”,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殊途同归,其社会效果几乎是一样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可以作为两种尝试,同存于人类社会。我们没有必要,一切照搬美国的。

  这两个观点,与许多人已经建立起来的毛泽东时代是“人治”的政治正确性观点,格格不入,也对一切照搬美国表示了坚决的否定。或许会一些人会暴跳如雷,产生把世间一切诅咒砸在我头上的冲动。那就砸来吧。

  补充一点说明:被广为推崇的美国宪法,今天的版本和最初的版本是很不一样的,但不管多少修改和变动,其主旨没有180转弯,也就是说,宪法的主旨精神是保留的,宪法基本精神被每一个后来者自觉遵守。相比之,毛泽东立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被后来者挥刀,从文字上砍残,从实践上砍死,而我们还要反过来骂毛泽东不搞立宪(立华盛顿那样的资本主义的宪),毛泽东护宪是搞“人治”。这样对待毛泽东至少是没有操守的。

  最后,回到听涛阁主网友的担心。业已看到,说毛泽东时代是“人治”,是经不起推敲的,许多“人治”的证据其实是不实之辞,毛泽东是真正的立法者,向毛泽东的理性回归,接着毛泽东时代正确的方向往前走,为新时代确立起点,并不是危险的,不会落入真正的人治之中,而会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不要因为我用了“不惜用‘专制’的手段”这样的说法,就害怕那个时代的“专制”。只要“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还在,就不怕“专制”,也不要怕“人治”。

  右而左2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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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治   毛泽东   美国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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