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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西藏的社会经济制度与对人民的超经济剥削

2025-02-28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西藏社会的封建性,就它的土地制度与政权组织的关系来说,与欧洲封建主义相比,有许多相似的特点。比如出租劳役,以服役换取土地,土地所有权与政治地位紧密相关等。在西藏,作为生产单位的庄园与欧洲的领地相似,农奴的劳役也与欧洲的徭役相差无几。在欧洲封建社会里,除了国王、贵族外,基督教会上层也是封建主阶级的组成部分。在西藏被称为“三大领主”的统治阶级就是由政府、贵族和僧侣上层组成。在欧洲封建时代,教会通过赠送或恩赐的方式获得庄园、田地,这点同西藏寺院取得庄园、土地的方式是一样的。欧洲封建制度形成过程中,自由民失去了土地,丧失自由沦为农奴,领地上的农民成为不能自由离开土地的农奴或依附家民。在西藏,农奴也完全依附在土地上,人身受“三大领主”支配。根据旧西藏与封建时代的欧洲的这些共同特点,我们可以从土地的占有形式,以劳役等形式获取收入,看出它们都具有的封建性质,农民在这种制度下沦为依附于土地,依附于领主的农奴。   

  
土地与庄园

  

  在旧西藏,土地占有、分配、经营的基本经济组织是庄园,牧区是部落(管理草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和牧奴)。庄园归属于不同的领主,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府庄园,藏语称“雄溪”;一种是贵族庄园,称“格溪”;一种是寺院庄园,称“曲溪”。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西藏地方基本的行政单位是“宗”,它是由许多庄园组成的,每一个庄园都由它的占有者派人管理和监督农奴生产,征收租税,分配差徭。农奴和奴隶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领主,属于哪个领主的庄园,向哪个领主缴纳租税,向哪个领主服役支差。

  

  根据1959年的统计,西藏有耕地336万克,其中政府直接占有全部土地的38%以上;贵族和寺院分别占有24.3%和36.8%。农奴完全没有土地,自耕农仅有极少量的土地。以三大寺为例,1959年,共有庄园321个,土地14.7万克,牧 场26个,牲畜11万头,农牧奴4万余人,成为西藏三大领主之一。

  

  三大领主对庄园土地的经营方式基本上是两种:一种是“自营地”,由领主派人经营,利用农奴(主要是“堆穷”户)支差,只给农奴少量“份地”,是一种纯劳役地租形式,收获全部归领主所有。一种是政府租给“差巴”耕种、由差巴缴纳实物,支应乌拉差役,按“差岗”分给差巴户耕种。

  

  “差巴”,或称支差者。差巴租种的差地,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随意收回。只有差巴支不起差,或差巴绝后时,政府才将差地收回,分给别的农奴耕种。差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不能出卖土地,完全被束缚在土地上。差巴向政府支应的差称“外差”;向庄园(因差地有时夹杂在庄园自营地中)支应的劳役,称“内差”,差巴一般是内外差兼支的。差巴在农奴等级中高于堆穷。领主为了不影响差役的支配和收入租税,有的还规定每岗地(差岗地是崐计算土地的支差单位)必须有全劳四至五人在家,不能擅自离开庄园。

  

  “堆穷”是藏语音译,意为“小户”或“小烟户”。他们或是“差巴”分家、破产分化出来的;或是因为无法生活从别外逃亡出来,投靠新领主的人。堆穷是庄园必不可少的劳力资源,他们大多在领主的庄园里领种少量的份地,成为领主自营地的主要劳动力。地租是无偿地给领主的自营地支应劳役。有的堆穷租种大差巴户的租地,交实物地租,同时向自己所属的领主交人役税(人头税);堆穷虽然可以到其他地方,但须向领主缴人役税,实际上人身不是完全自由的。

  

  还有的堆穷以手工业为生,以手工艺支差,如木匠、铁匠,织氆氇、为庄园修制农具、家具等。如果凭技艺外出谋生,同样要向领主交纳人役税。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很低,不被人看得起,尤其是铁匠,被视为贱民。

  

  “朗生”,藏语的意思是家里养的,他们没有任何一点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领主看成是“会说话的牲畜”。庄园的朗生多半在领主家中做杂务劳动或其他指定的事务,如纺毛线、织氆氇,看水磨等,有的朗生白天还被派到庄园自营地里劳动。朗生中,有的是世世代代为朗生;有的是“堆穷”户破产,或因抵债沦为朗生;有的是堆穷户走投无路卖身为奴的;有的是逃亡或收养为朗生的。领主视朗生为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可以转让、抵押、变卖,甚至可以夺去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朗生就是奴隶。一旦成为朗生将终生为奴。

  

  
乌拉差役

  

  乌拉差役是赋税、差役、地租等内容的统称,“乌拉”一词是无偿劳役的意思,种类繁多,包括各种劳役、捐税、地租等。各种各样的差税是有规定的,领主需要什么,就有什么差。农奴和奴隶们面对的差役赋税名目繁多,它们被形象地分为两类:一类叫“刚捉”,意思是“用腿走路的差”,即劳役差,包括人、牛、马、驴等所支应的劳役。一类叫“拉屯”,意思是“用手拿出去的差”,包括各种实物、货币等等。这两类差有交纳一定数量粮食的土地赋税,如差巴按土地克数每年交纳粮食的“萨差”;有专项差地的税租,如传大昭的柴钱差、驻藏大臣的用粮税等;有专项差的差役,如支应“马岗地”、“驿差地”的差役;还有商业税等等。政府的乌拉差役主要是:无偿供应人力、畜力运送持有政府乌拉牌令的一切人员和物资;接待来往官吏,为因公外出的办事人员和过路藏军,无偿提供住宿。缴纳实物,包括粮食、酥油、牛羊肉等,这些被称为外差。劳役差、实物差名目繁多,谁也说不清有多少种。据有关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仅噶厦政府一年的乌拉差役就达1892种。

  

  “内差”是农奴和领主家内奴隶向贵族、寺院庄园内交纳的实物和担负的劳役。因为贵族、寺院庄园自营地比重大,内差多为劳役差。支内差是无偿的。领主自营地越大,支内差越多,农奴所受的剥削就越重。如功德林寺在墨竹工卡县的庄园道布溪卡有自营地300克,份地仅有165克。由此可见,庄园农奴的差役相当沉重。自营地上差役的种类和支差天数(时间)也多得惊人,从以下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堆穷身受的内差劳役是极其沉重的。墨竹工卡县伦布溪卡是噶厦政府的一个庄园,米玛是该庄园的一户堆穷。他家种内差地15克,每年支差役如下:长年差1人360天,剪羊毛1人1天,修水堤1人1天,磨菜油1人1天,耕地1人(耕牛2头)4天,秋天运肥1人(黄牛2头)5天,看庄稼1人60天,打场1人2天,磨青稞1人4天,收割1人15天,修房屋1人10天,粉刷白灰1人2天,运粮1人2天,“塔巴拉解”(意为凡能拿绳子的人出此差)1人1天,“铁布拉解”(意为凡有大姆指的人出此差)1人1天,“索拉拉解”(意为凡能手执镰刀的人出此差)1人1天,“再青再穷”(意为收割差)1人2天,割草1人1 天,运柴1人(黄牛1头)4天,送信1人1天。总计差税20种,477人日,耕牛8头 日,黄牛14头日。以上所列还不包括宗教方面的差役。

  

  历代达赖喇嘛都有专门管理自己财产的机构,藏语称为“孜恰列空”。他们每年都要把收入通过这个机构放贷给群众,获得高利。据1950年“孜恰列空”帐本上的不完全记载,达赖喇嘛共放高利贷债达藏银两之多,年收利息藏银两。噶厦政府、各地“基恰”、“宗”等政府机关和贵族官员个人以及大小寺庙都放高利贷。债利成为他们主要收入之一,噶厦政府年收入中10%来自债利。寺院放债最多,三大寺不仅在自己寺院庄园的农奴中放债,还在其他领主庄园中放债,其债务遍及全西藏,高利贷的债利收入占到三大崐寺总收入的25-30%。贵族放债仅限于自己庄园,债息计入家庭收入,一般的占到15-20%。达赖家庭的庄园最多,放债也最多,债利收入占家庭收入的25%左右。

  

  三大领主放债的年利息不一,有借十还一,借五还四,也有借五还六。农奴中很少有不借债的,有的借债是为了借新债还旧债;有的是支付差税;有的因缺种子、口粮而借债;有的是遭受天灾人祸借债;还有的是三大领主强迫摊派的债务,例如江孜贵族帕拉·土登维登曾强迫旺堆溪卡的每户农奴向他“借”银75秤(音平,每秤藏银五十两)。农奴有的债务已经欠了几代人了,债是从何时借起,最初借了多少债,已经偿还了多少,自己也不知道,全凭领主拿 出“债据”为准。这种债,几辈人也还不清,又称“子孙债”。根据法典,偿还子孙债是家庭子女的责任。墨竹工卡的次仁贡布的祖父向色拉寺借债50克(1克合14公斤)粮食,他祖父还债几十年,他父亲还债40年,他又还债18年,大约还了粮食4000克。但当他还到第十九个年头时,债主说他还欠克粮食。

  

  还有一种债务叫“连保债”,一户借债,一至几户作保;几户借债,互为保人;全村借债,全村连保。有一户逃债,众户偿还;一户无力偿还,众户代还;借债户死亡,众户代赔。另外,如果欠债户死亡或逃亡,来接替耕种差地的新差户,要负责还旧差巴户欠下的债务。墨竹工卡的农奴格桑,原来所在的户庄园有10户农奴,其中8户农奴逃亡,领主就把8户农奴的债务加在他和另一户未逃亡的农奴身上。他是一个租种22克土地的农奴,需偿还的债务竟高达40多万克粮食之多!欠债是西藏农奴中的普遍现象,领主可以任意抢走农奴的粮食、牲畜、农具,甚至他们的子女去抵债。当有些农奴实在无物可以索取时,领主便收回农奴的差地。

  

  草场和牲畜也是三大领主的,牧奴和农奴一样要负担牧区的乌拉差役。牧租根据牧民承租牲畜的方式,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叫“其约结约”,意为有生有死,指租牲畜数不变动。牧主把牲畜租给牧民放牧,繁殖幼畜归牧主,每年牧民按所租养母畜数交纳酥油。一头母牛,一年要交酥油2至3克(1克约合3公斤),约占母牛所产酥油的55%。还有一种叫“其美结美”,意为“不生不死”,指所租养的牲畜数不变,牲畜生产的幼畜归租养人,损失了要赔偿。每头母牛年交酥油2克,长期不变。这是一种租畜数固定,牧租定额包干的承租方式(形式上如此,但实际上其美结美不是牧租,完全是一种超经济强制)。虽然牧民极不情愿承租,但是牧主强行摊派,摊派给谁,谁就必须接受,不能违抗,凡是“接受”了这种牧租的,永远不能退租,即使这批牲畜全死光了,牧奴的子孙后代也要按原来定额向牧主交租,成了还不清的“子孙债”。如果这户牧奴人家死绝,他们承租的畜租要转嫁到他们的亲戚、邻居身上。

  

  牧奴中无牲畜、无帐篷,靠帮工为生的是牧工,他们长年由牧主雇用,放牧、挤奶、制酥油等。虽然牧主和牧工之间无固定的雇用关系,但他们外出干活,仍要向原来的牧主交人役税,以示其人身隶属关系。当雄牧民次旺多吉以其美结美形式租放1头牛,当时市价是30两(藏银),12年内共交酥油24克,加上12年的牧租,共折合藏银8295两,与“其美”30两成本相比剥削率高达275倍。

  

  
经济剥削与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

  

  西藏的庄园经济与欧洲中世纪封建庄园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是在领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出现的,并将庄园土地划分为自营地和份地。农奴的劳役租是庄园耕种自营地劳动的;超经济的强制是维护庄园生产和存在的主要手段,并在不同程度上占有农奴人身。庄园主派人或设置管理庄园的机构,组织生产、对农奴实行监督,并任意惩罚、审讯,甚至处死。这些共同点可以说明他们是同一类型。所不同的是西藏庄园经济中的奴隶制残余更重。所有荒地、草场,更不用说耕地,都为领主所有,不仅不允许任意开荒,连放牧也要遵照庄园土地划分的规定。95%以上的堆穷完全没有土地,没有完全人身自由,还要长年支差,与奴隶一年到头劳动没有区别。朗生带有明显的奴隶制度残余的痕迹,其人身依附关系比差巴、堆穷更严酷、更悲惨。

  

  在西藏,藏语“米杂”一词表示农奴的依附关系,意思是人根,也就是“人不无主”。藏语中这些特定的词汇,正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严重剥夺人权的证明。

  

  西藏最高封建主在分封领主时,把土地连同地上的人一起封给各个领主崐,农奴主紧紧握着农奴的生、死、婚、嫁权利,农奴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奴完全没有土地,也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受三大领主 役使、压榨。在西藏,农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未经允许不得离开领主。得到允许出外谋生的农奴,也必须每年向领主交人役税,不管你走到天涯海角。人役税象锁链一样,使你不得成为无属的自由人,即使是流浪乞讨的乞丐。农奴的人身自主权随时可能受到领主剥夺,农奴主可以把农奴作为陪嫁转送给另外的领主,可以把农奴租让、赠送给其他领主,甚至可以把农奴用于赌博,抵押债务,或买卖。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止贡噶珠康萨的僧官洛桑楚诚,每个农奴的价钱是藏银80两。另外,他还把400名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押所欠债务。

  

  农奴通婚的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农奴主一般只准农奴在自己所属庄园范围内通婚,超出这个范围,要事先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或交赎身费。转为另一个领主的农奴,或由对方领主换一个农奴,男女双方的领属关系未变,农奴婚后所生子女,生男归男方领主,生女归女方领主。

  

  在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下,广大农奴受到的超经济强制完全是奴隶制式的人身依附关系造成的。以下两例反映出西藏庄园经济的具体剥削情况和农奴人身依附的悲惨处境。

  

  江孜八角曲登寺格丁庄园,共有土地197.13克,40克分给四户堆穷作为份地,157.13克土地自营。按当时生产情况,自营地休耕三分之一,实种为105克,收获以二倍计,除去种子,净收420克。堆穷40克份地,年仅休耕四分之一,收获以五倍计,去除种子后净收120克,全年土地劳动收入的七成以上被领主占有。

  

  色兴庄园原来是拉萨小贵族色兴巴的庄园,后被噶厦政府没收。1940年,青海省湟中县当才村一户农民家庭的儿童拉木登珠,被认定为十三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其家一夜之间成了西藏最大的贵族。这个儿童就是现在的十四世达赖喇嘛,这户大贵族就是尧西拉达。照惯例,达赖家族获得了册封的大量庄园、牧场和庄园牧场上的农奴与奴隶。色兴便是其中的一个。庄园里18户(后来增加了两户)农奴一夜之间变成了达赖家族的属民,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

  

  达赖家族很重视色兴庄园,专门派人代表达赖家管理庄园事务。原来每户农奴,平时出一个“乌拉”(无偿为庄园服劳役),春秋两季增加到两个。达赖家规定每户农奴平时出两个“乌拉”,春秋两季增加到三个,增加剥削量66.6%。全庄园20户农奴约133人,16岁到60岁的劳力79个,每天平均有50个乌拉自带口粮在没有任何酬的条件下为庄园干活,占全部农奴劳力的62%!剩下老弱病残,在耕种自己的差地的同时,还要支付政府摊派的象牛毛一样多的乌拉差役。20户农奴一年辛苦劳作,只有康沙强、丹玛夏等4户粮食能吃到年头,康沙妥玛、差萨、比绒等3户够吃半年左右,其余13户,大都是“打完场、糌粑光”。

  

  达赖家代理人经常残忍而无情地殴打农奴和奴隶,他常说“没有犏牛不服牛轭,没有农奴不服棍棒。”据不完全统计,10年时间里,被达赖家代理人打伤致残的有11人,重伤后死去的5人,占全部奴隶人口的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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