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联合国安理会关于朝鲜发射火箭的主席声明
文中思网友在“牢骚怪论:朝鲜得势还耍泼 都是谴责惹的祸?”一帖(中说:“据说虽然主席声明没有涉及对朝鲜“新的制裁”内容,但是,主席声明却重申了2006年通过的第1718号决议中有关制裁朝鲜的内容,而那些制裁内容几年来并没有得到“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切实认真的履行。因此,据说在此次的主席申明中,安理会明确要求对过去没有切实认真履行的制裁内容重新采取实际的制裁行动。换言之,老调重弹和旧事重提的制裁措施,想必也是引起“朝鲜得势还耍泼”并声称“退出六方会谈”的极大震怒原委吧?尽管笔者并没有看到“关于朝鲜发射问题”的主席声明全文,这样的猜测恐怕……?”
对于文中思网友的“猜测”,本人有些难以理解。
本人不是难以理解“猜测”的内容,而是难以理解:为何文中思网友不先去尝试找来“主席声明全文”看一看,然后再来评论呢?
某些资料在一段时间内确实是机密,比如历次安理会讨论的细节。
但是,安理会的主席声明、决议、通,联合国大会决议,这些都是公开发表的。
虽然新闻道通常只摘取重要内容,并不全文道,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不是公开的。
对“Security Council”进行google,就可以找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页()。
当然,这是一个英文界面,不懂英文的网友当然看不懂,但是网页中有一个“中文”按钮,点击它就进入中文界面()。
在“安理会主席”的下拉菜单里可以找到“安理会主席声明”,里面有1994年开始的历年主席声明。
在“决议”的下拉菜单里则可以找到1946年以来的安理会全部决议。
安理会此次关于朝鲜发射火箭的主席声明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比较有意思的是,这个主席声明目前只有中文版,英文版、法文版、俄文版、阿拉伯文版、西班牙文版都没有):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9年4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610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防扩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铭记维护朝鲜半岛及整个东北亚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安全理事会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2009年4月5日(当地时间)的发射行为,此一行为违背了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重申朝鲜必须完全遵守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所承担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要求朝鲜不再实施任何发射。
“安全理事会还吁请所有会员国完全遵守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所承担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同意调整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对有关实体和货物作出指认,并且指示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这方面履行任务,至迟于2009年4月24日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告。安全理事会还同意,如果该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则安理会将至迟于2009年4月30日完成有关行动,调整那些措施。
“安全理事会支持六方会谈,吁请早日重启这些会谈,并敦促所有参与方加紧努力,全面落实2005年9月19日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的《共同声明》以及其后它们的协商一致文件,以便以和平方式实现朝鲜半岛可核查的非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安全理事会表示希望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这一局势,并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为促进通过对话和平、全面解决问题而作的努力。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其中用红色标志的内容,是本人认为很关键的内容。
大概的意思,就是要求严格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并在本月内“调整”这些措施。
至于如何“调整”,是追加更多的内容,还是减少一些,暂时还不知道。
最关键的,当然还是“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
那么,就来我们一起来看看“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措施”究竟是什么(
“第1718(2006)号决议
2006年10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5551次会议通过
。。。
8.决定:
(a) 所有会员国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包括零部件在内的相关材料,或由安全理事会或下文第12段设立的委员会(委员会)认定的物项;
㈡S/2006/814号和S/2006/815号文件清单列出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除非委员会在本决议通过14天内,在同时考虑到S/2006/816号文件清单的情况下修订或完成其规定,以及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有助于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其他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㈢奢侈品;
(b) 朝鲜应停止出口上文(a)㈠项和(a)㈡项所述的一切物项,所有会员国应禁止本国国民从朝鲜,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采购此类物项,不论其是否源于朝鲜领土;
(c) 所有会员国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朝鲜转让,或从朝鲜国民或其领土接受转让,任何与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上文(a)㈠项和(a)㈡项所述物项相关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援助;
(d) 所有会员国都应根据其各自法律程序,立即冻结本决议通过之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在本国领土内的,由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参与或包括用其他非法手段支持朝鲜核相关、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和弹道导弹相关计划的人或实体,或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或实体不向此类人员或实体提供或为其利益而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e) 所有会员国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或安全理事会指认的对朝鲜的核相关、弹道导弹相关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的政策负责,包括支持或推动这些政策的人及其家属,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迫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f) 为确保本段的要求得到遵守进而防止非法贩运核、生物或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呼吁所有会员国根据本国当局和立法的规定并遵循国际法采取合作行动,包括需要时对进出朝鲜的货物进行检查;……”
“S/2006/814号和S/2006/815号文件清单列出的所有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又是些什么呢?
那是两篇长文,分别列出了与弹道导弹和核武器有关的材料、技术、软件等等,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看看:
简单地说,如果按照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严格执行起来,不仅弹道导弹和核武器不可能造,飞机、船、火车甚至塑料的制造都会出现困难,能源问题要想独立解决就更不可能了。
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完整的工业体系,就是把裤子都当光,换来再多的钱,弹道导弹和核武器也是搞不出来的。
朝鲜的农业,走的是工业化和机械化的道路,无论种粮还是打渔,都得靠机械,对能源的依赖很大。
朝鲜渔业九十年代捕捞量急剧下降,能源短缺是直接原因:没有能源,机械化干瞪眼,只能靠人工捕捞。
朝鲜基本上没有石油,能源目前主要依靠优质的煤矿。
朝鲜河流的上游基本上都已建造了水电站,由于流量不大,难以解决电力问题。
而且,煤是石油的工业替代品,仅仅拿来做能源烧掉,是很不划算的。
煤炭直接转化为石油的技术,朝鲜在搞,其实我国也在搞,可惜一直也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再加上成本高昂,至少短期内不是可以期望的。
朝鲜的能源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和平利用核能。
朝鲜的铀矿储量是很丰富的。
根据中核网的资料:“二战时,日本就曾计划在朝鲜黄海道的一个矿山开采铀矿制造原子弹。1947年,朝鲜开始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勘探其铀矿,以便进行大规模铀开采作业。1964年确认朝鲜可开采的铀矿储量达到400万吨。”(相当于两万400万吨天然铀矿,相当于吨铀235核燃料。
按照一公斤铀相当于2500吨优质煤的发电量估算,这些核燃料相当于700亿吨煤,是朝鲜煤炭总储量的四倍多。
日本有核技术,有需求“国际社会”也愿意帮它,可惜上天不帮它:日本本土基本上可以算没有铀矿,只能四处去买。
朝鲜有铀矿,也可以有民用核技术,也有合理的需求,可惜“国际社会”不帮它。
朝鲜搞核武器,搞弹道导弹,仅仅从“和平利用核能”解决能源问题的角度看,也是很容易理解的:要想建立民用核反应堆,必须先拥有保护它的能力。
否则,一旦打起仗来,若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作为反击的力量,对手只要针对核电站发动常规武器袭击,就能导致核灾难。
而某些无赖国家,当年就是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打到自己的脑袋上时才认真考虑服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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