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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难不死说刘涌(旧文)

2025-02-26 深度解析 评论 阅读
  

   

  

  大难不死说刘涌
刘涌是沈阳市的黑社会老大,上有慕绥新支持,下有小兄弟拥护,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犯下了罄竹难书的罪行,事发之后,刘涌自己都觉得罪该万死,在漠河服药自杀。
未遂。
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刘涌显然是街头出身,文化还欠火候,没有想到他还会大难不死,可真是悬哪,如果竟然自杀成功,岂不是让中国的黑社会失去了旗帜,士气大伤吗?
刘涌在一审被判死刑,
——立即执行。
二审仍被判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刘涌之大难不死像一块巨石投入静潭,那真是抗议之声如浪涌,一波才动万波随。具体而言,矛头有三个指向:法官、律师、学者。

  

  一、法官
法官是最早遭到批评的。二审判决书首先声讨了刘涌的累累罪行,确认了与一审判决一样的事实和罪名,看完前面的95%的篇幅,受害人悬着的心放了下来,担心复的侦查人员们长出了一口气,人们想,这回刘涌肯定难逃一死了,老天开眼,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但是且慢,文似看山不喜平,判决书最后几句突然峰回路转,猛地一个高八度说:“鉴于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
在中国,谁都知道不立即执行意味着什么。网上一片骂声,北大的博导陈瑞华说:判决书是拙劣的,审判员是低水平的,有人说:黑!有人说:这样的人也能当法官!有人指责承办法官明摆着是在贪赃枉法,问他到底受了刘涌或田律师多少钱,批判锋芒集中指向承办法官是辽宁省高级法院刑庭的李晓明。我看这些网友显然是有些外行,太抬举李法官了,这么大的案子,李晓明同志个人怎么做得了主,就算把刘涌的七个亿全给他,就算他拼上性命不要了,自己编上一篇判决书,总得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才能发呢吧!所以就是骂,也是骂审判委员会。骂审判委员会里的谁呢?这审判委员会是集体负责,也就是说谁也不负责,出了事有组织呢。如果责任追究到个人头上,谁的胆子也会小一圈。所以骂审判委员会委员还不如检讨一下审判委员会这种制度。骂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有些冤枉,一般案件审判委员会也就作主了,这样“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又是领导过问,又是人大督办,光往政法委汇就不知道要跑多少次呢,想来不免点头点酸了脖子、说话磨损了嘴皮,所以,骂法院这小媳妇还不如骂“她”的婆婆们。想来刘涌能逃一死也真不容易,这么多婆婆媳妇连小把戏都要摆平,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后果就不堪设想。好在有关部门配合默契,人好,制度也好,人人给面子,万一出了事靠制度一推,党委、人大说法院独立审判,法院说我们得观察人大脸色、尊重党委意见。这得说人家刘涌平时打下的基础好,父亲在法院、情妇在党委、自己是代表、干娘是……,我也数不过来,总之,一家人好办事。
但这些人中,还是李晓明法官,站在最前面,人家就敢堂堂正正的说“刘涌一案的判决是经的起历史考验的”。听了这句话,本人几乎就相信,判决是按承办法官的良心确认,公平的做出来的,别人有不同看法,是学术观点的差异,按《法官法》规定,因观点差异而判决有误的,不追究错案责任。何况,别人道听途说,毕竟没有李法官更了解情况。但认真一想又疑惑了,既然李法官坚信刘涌一案的判决是经的起历史考验的,为什么在判决书中不用经得起考验的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说明鉴于其那一项立功或中止犯罪的事实、哪一项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何种的具体情况而“可以不立即执行”。尽管因为法官水平或其他原因,我国法院判决书还不能充分展示法官的心证过程,但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决先列从轻情节这一套路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二年发布的文书式样中就确定的了。也许是李法官并不满意这一结果,但在层层压力下不得不这么判,心中不服,特地出此含糊判决,我本人也是一个法官,在类似情况下也经常这样写判决书。何况有些判决,想写明白也只能越描越黑,只能葫芦提判了。但看李法官如此自信,又不敢胡乱推断。
但不管怎么说,刘涌之判全归功于或归罪于辽宁官方是不公平的,律师和学者的力量也功不可没。

  

  二、律师
刘涌的辩护律师是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大状师实田文昌,田文昌大律师说,刘涌逃得一死的原因是本案“可能有刑讯逼供情况”。网上也有题目说,是刑讯逼供救了刘涌,不知是受了蒙蔽还是在故意配合田大律师。
判决书上都没说本案改判是因为有刑讯逼供情况,田大律师是怎么知道的?是办案法官私下向田大律师汇了,还是田大律师偷阅了审判委员会笔录了?如果都不是,那就是田大律师在故意误导舆论。我本人相信田大律师绝对有获取审判机密的能力,但田大律师不该在外面乱说。
“本案可能有刑讯逼供情况”,这个语式与 “岳飞可能有谋反迹象”何其相似,不想八百年后,又闻此音,秦丞相九泉有知,亦当惊知己。“莫须有”可谓不成绝唱矣。
田大律师又说,可疑证据,也就是刘涌指使马仔宋建飞因欺行霸市打死竞争对手一事的证言,后来被宋建飞翻供,说打死人并非受刘涌指使,是自作主张。已经有很多行内人士指出,黑社会犯罪的头领要对黑社会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不论其本人是否亲自参与或指使,本人不想再多评论。本人只是想说,好一个宋建飞,大仁大义,知实达务,反正是个死,不如死的有价值一些,口一硬,上对得起大哥,下安排了家属。只是宋建飞在侦查和预审阶段怎么没想到这一点,这一点太专业,连预审的公安也未必精通,也不能太难为宋建飞。可宋建飞二审怎么忽然茅塞顿开了?不会的,绝对不会是律师安排串供,我猜是宋建飞在牢房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刻苦学习法律,觉悟有了蹭蹭的提高。不管宋建飞的有关口供是否应影响法院断案,起码给律师运作提供了一个楔入点,果然,田大律师抓住这点,阳运于学者,阴运于法院,阴阳互济,救了刘涌一命,再一次取得了事业上的巨大成功。北京的同行们习惯把办案子说成“作案”,刚开始听不惯,现在是越来越理解了。
我国有史以来有贱讼的传统,称律师为刁民、讼棍,认为他们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挑词架讼,专从别人的冲突中捞取好处,官府一向把“律师”列入严打对象;西方传统的律师形象也不见得好到那里去,莎士比亚《亨利四世》中有一句名言,叫“杀光所有的LAWYERS”,相信这代表了那个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美国给辛普森辩护的那个律师说什么来着:在诉讼中没有人想要公正,除非公正对自己有利。本人熟悉的一个大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胡搅蛮缠、歪理横谈,有一回庭审他竟然讲理了,本人大受感动,以为他改邪归正了,休庭后对他说:“老李今天很讲理嘛。” 老李哈哈大笑说:“今天有理嘛。”
但律师形象与时俱进了,成了正义斗士的角色。按说当律师也难,明明是商业行为嘛,却偏偏又背了一个正义事业的称号。这里有社会因不了解而误解的成分,但主要是律师界自己炒作出来的。本来是受人钱财,为人消灾是理所当然的,为钱卖力也没什么,讨了便宜还卖乖,这就有些不像个志诚君子了。按说掌握了影响社会舆论资源的集团,即使是个强盗集团,也免不了往自己脸上贴金,但你既然以正义斗士自嘘,人家当然就要以正义斗士相期。所以人家骂你是有道理的了,你挨骂就挨骂了,不要不平衡。不过本人不忌人微言轻,也奉劝一句骂人的愤青,就事论事,就人论人,不要动不动就牵连上人家老祖宗,尤其是人家的女性祖先,中国传统是男权社会,女性甚是无辜。
总之,通过这件事和这类事,社会应该反省一下对律师的角色期许问题,律师集团自己也应考虑一下宣传中的角色定位的问题。

三学者

  

  按说学者最不该淌这趟浑水,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学者在国人的心目中都是很神圣的,即使商品经济的大风已横扫全球,人们仍然视学府为净土,视学者为民族的头脑和良心,但学者们似乎是失足了。
刘涌案件在审理中,有十四个知名学者联名给辽宁省高级法院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据说就是这份法律意见书在挽救刘涌行动中起到了微妙的但是关键的作用,不知专家是否看了刘涌案的那二米厚的案卷,不过可能也不用看,不然怎么叫专家呢,我们不也没看,就在这里胡说八道吗?这么一说,好象是脸皮太厚,拿自己的胡说八道与专家们的相提并论了,且姑妄言之吧。
专家论证会这个名词在法律人行内并不陌生,但一般群众却出于对专家学者的信任和崇敬把它看得很神圣,不幸的是它并不那么神圣。我本人曾多次与专家论证会“亲密接触”。天下的案子多了,又不是轰动全国,有普遍人权意义的公共事件,学者们怎么就凑到了一起,对这个案子这么感兴趣起来,而且这么了解呢?还不是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找的,即使不是为钱说话,起码是偏听偏信。有的名人就明码标价,替你说一句话多少钱。这就是打着学术的牌子,干的律师的生意。法学教授兼律师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于是哪句话是以律师的身份为一方当事人说的,哪句话是以教授的身份站在中间立场上说的就不易分清了。也有教授洁身自好,不当律师或不了解的案子决不胡说,但人人要生活,清高不太多,有的一辈子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也不幸未能免俗。也有人在网上揭发说,田文昌一向强奸民意,专家学者只说了几句,他就编了洋洋万言,不信可以去问问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的老师们。看来这位兄台甚是了解内情,如果真是这样,教授们下回小心了。
也有教授主张实体正义应让位于程序优先,刘涌即使真的该死,是侦查程序确有瑕疵,为了以程序保护人权,按“饭锅里只要有一粒沙子,整锅饭就都不能要”的原则,刘涌该逃一死。这正是美国的司法原则,辛普森就是据此免罪的,这位教授也一定过上了美国人一样阔气的生活,可惜中国现在还很穷,别说饭锅里有一粒沙子,就是有一粒老鼠屎,大多数人也得吃下去!教授或刘涌代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法治观念,恐怕大部分人不能接受。也许中国群众的素质的确低了一些,需要先知来引导,但谁是先知?李xx还自冒先知呢,没有那一个自命先知的人不是从偏执到专制的。强行让群众接受不属于他们的民族传统的“先知的启示”,历史上不是第一回了,但似乎未见成功者。

  

  有位何兵先生撰文说,学者意见书是“射向法庭的一支暗箭”,本人同意这是一支箭,但不是暗箭,学者们没有那么阴险,这是明箭,发箭的先去箭镞,受箭的是半推半就。

  

  四
本案中律师、学者、法官三方配合得太精彩了,不借法院的权力,学者们无从学以致用;没有大学者们提供的理论依据,法官们没这么大的胆子;没有田大律师的穿针引线,学者、法官也只能两地相思恨河宽。真可谓精诚合作的典范。只是全国的老百姓不答应。愚民!愚民!中国老百姓的素质就是低,这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啊!
刘涌一案必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不过不一定象陈兴良教授说的那样是在“人权保护方面”,而很可能是在诸如对律师角色期许的重新定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到底那个优先,法律西方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等问题的思考方面。我相信,学者作为“民族的头脑和良心”,作出判断时,除了要独立于政治派别外,是否还应独立于金钱等社会关系这样的思考也在其中,说不定有的学者已经开始考虑并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了。

  

  (这是当年的旧文,为忠于历史,未加任何删改)

标签:律师   法官   学者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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