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不死天理不容
从法律意义上讲,药家鑫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其辩护律师所提的自首、初犯、偶犯、激情杀人等情节,一审判决书已经清楚地说明:“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相信二审法院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作出改判。
从社会意义上讲,本案社会危害极大。如果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笼统说法已经过时,那完全是精英们断章取意的武断。在中国百姓的思想意识里,正义是一个不变的信仰,中国百姓从来就懂得如何分辨杀人的正义和非正义。当年马家爵杀人之所以会博得那么多人的同情,绝不是同情他的杀人行为,而是因为他是个穷人家的孩子,生活在一个“为富不仁”的社会里,经常遭到别人的嘲讽和欺凌,这种怨恨是社会的畸形和不公所造成,虽然因此而杀人也属不可饶恕,但将心比心,这种“两害”的后果仍然让人痛惜不已。所以说,与其说同情马家爵,不啻就是为弱者群体饱受欺凌的悲壮呐喊。相反,药家鑫杀人完全是恃强凌弱,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连捅八刀将其杀害。其杀人手段之残忍,杀人目的之果决,杀人理由之荒唐,已经超出了中国百姓可容忍的心理最底线。这样的案件,我相信发生在中国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是“杀无赦斩立决”的唯一结果。
从道德意义上讲,药家鑫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完全丧失了做人的起码良知,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下手,而且是连捅八刀,把他称作“人渣”是抬举了他,恐怕连“鼠渣”都谈不上,暴尸三天,别说猫了,恐怕飞鸟都不会光顾,这就是药家鑫的最终下场。
敬告那些披着人皮的各种叫兽和穿着制服的部分执法人员,也敬告一夜之间鸡犬升天“官二代”和“富二代”,应该懂得“人善人欺天不欺”的基本道理,“天作孽尤可恕,人作孽不可活”,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忘乎所以,纵然“乾坤未必陷吉人”,但“须知海岳”永远“归明主”,人的良知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掉破这个底线,就是禽兽,或者禽兽不如。
条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