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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坐享国资贱卖的腐败盛宴

2025-02-25 观点 评论 阅读
曾几何时,国资屡遭贱卖的伤痛,带给了公众太多的惊悸与伤痛。遗憾的是,国资流失的黑洞,现在仍然没有被完全堵住。  

  谁在坐享国资贱卖的腐败盛宴

  

  2008年07月31日 :重庆时 单士兵

  

  
  曾几何时,国资屡遭贱卖的伤痛,带给了公众太多的惊悸与伤痛。遗憾的是,国资流失的黑洞,现在仍然没有被完全堵住。

  

  
  福建省莆田市外贸公司曾是一家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近年来,由于实业投资失败、国外客户拖欠账款等诸多因素影响,企业效益直线下滑,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一幢旧办公大楼和在香港的一处写字楼成了该公司仅存的优质资产。然而,这些优质资产却被以“暗箱操作”手段贱卖,其中一幢至少价值5000多万的办公大楼,竟然仅以800万元的价格贱卖。(7月30日《中国经济时》)

  

  既往种种国资流失案件表明,国资遭到贱卖,多由权力黑手导演。福建莆田的这起国资流失案件,也不例外。诚如这家公司职工在举信上所言,“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暗箱操作而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的案件”。正是因为“有一个真正发力的幕后推手”,才使得相关国有资产的转让,绕过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撇开了对相关资产进行依法评估的程序,最终依靠暗箱操作,越过层层关卡,上演了以800万元购下价值5000多万的办公大楼的“蛇吞象”恐怖大片。

  

  国有资产的产权属性,决定着国资贱卖事件产生的疼痛,不应止于企业职工,还有我们所有人。当然,在公众为国资流失心痛的背后,那些依靠权力黑手吞下巨额国有财富的人,可能正在发出罪恶的狂笑。毕竟,以800万买下价值5000万的财富,绝对可以称得上是暴利神话。当然,这样的暴利,本质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少数人的私利行为,它悖离了相关法律精神,失去应有的程序正义,这样的神话,带着强烈的罪恶与肮脏。

  

  一直以来,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资产流失现象,早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国资委方面曾一再表示,将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来看住国有资产。然而,还是出现像福建省莆田市上演的这种“蛇吞象”转卖行为。涉及到这样一大笔国有资产的交易,职工竟然毫不知情,一切都通过暗箱操作来实现,这意味着,在对国有资产的相关监督中,仍然存在着可怕的真空。如果不能规范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将之纳入公开透明监督之下,就势必容易产生可怕的腐败黑洞。

  

  而且,在产权多元化背景下,单凭国资委一家,仅依赖行政监管手段,恐怕是很难看好管好国资的。比如,针对莆田市外贸公司提请的《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告》,当初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并不同意,始终没有在《告》上签字。然而,莆田市财政局却在该《告》上盖章并签上“同意”。这也再次表明,在国资流失事件中总是藏匿着太多的权力黑手。道中知情人称,在这起事件的幕后推手中,有一位是副市长。对此,现在显然需要通过彻底查处,来廓清这起国有资产流失黑洞的责任。这就势必将会牵扯到很多部门与官员。能不能做好应对强大阻力的准备,能不能防止出现一些人以“决策失误”作为遮羞布掩蔽其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罪行,消减其应承担的责任,将成为彻查和问责国资流失案件成败的关键。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这样的国资流失案件不能进行彻查与问责,那么,这起以800万元购买价值5000多万元的“蛇吞象”事件,就绝对不可能成为侵吞国资的“最后一顿盛宴”。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切实通过有效的制度改革,来清理掉那些可能造成国资流失的不合理制度,把国企改革真正纳入透明公正的轨道中运行,从而彻底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

  

  

  

  福建莆田:国有资产流失之痛

  

  2008-7-29   中国经济时

  

  
  本记者 李晋田 陈衍水

  

  福建省莆田市外贸公司曾是一家效益不错的国有企业,为莆田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近年来,由于实业投资失败、国外客户拖欠账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企业效益直线下滑,出现发不出工资、资不抵债的状况,一幢旧办公大楼和在香港的一处写字楼成了莆田市外贸公司仅存的优质资产。

  

  然而,这些被职工看作是“保命钱”的资产已先后在2002年、2007年被悄然贱卖。

  

  “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暗箱操作而导致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的案件” ,莆田市外贸公司职工在举信上写道。中国经济时记者就此赶赴莆田市展开调查。

  

  旧办公大楼被贱卖

  

  莆田市外贸公司旧办公大楼地处莆田市中心最繁华的文献路23号,一层是沿街商业店面。旧办公大楼因规划建设体育中心现已被夷为平地。目前,因一桩5000多万的债权纠纷,这栋旧办公大楼的相关权益被诉讼保全在莆田法院。

  

  据记者调查了解,2002年,莆田市外贸公司已累计负债1.6亿元,负债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中,欠中国银行8600万元,政策性剥离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6256万元,欠工商银行7000万元,政策性剥离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4400万元,其他债务约500多万元。

  

  企业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业务无法经营、职工工资无法发放,改制成为企业的选择。但是,“2003年着手改制工作,2004年进行职工分流安置,直到今天该企业仍没有改制完毕”。

  

  按法定程序,企业应对现有资产进行公开评估拍卖,并按有关偿还原则,依次支付改制工作经费、职工工资、社保金、职工安置费及国家税收等,然后才按一定比例有限偿还一般债权。

  

  企业的存量优质资产只有前述的旧办公大楼一幢,和位于香港的一处写字楼。然而,职工万万没有料到的是,改制前的2002年,这幢旧办公大楼已经在内外串通及利益相关方的运筹下,悄然易主。

  

  “这幢大楼的买卖交易,没有召开过职工大会,也没有告知职工,我们始终被蒙在鼓里”,外贸公司一位老职工告诉本记者。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者向记者透露,这幢大楼的买卖交易是早有策划和预谋的。

  

  2002年4月1日,“香港商人”曾文镇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莆田市外贸公司三方签定《债权买断协议》。协议约定,曾文镇以500万元价款买断东方公司对莆田市外贸公司所享有816万元的债权。这其中包括对上述旧办公大楼享有的180万元抵押担保权。

  

  4月20日,曾文镇依据《债权买断协议》,与莆田市外贸公司签定产权协议书。协议约定,曾文镇已享有对莆田市外贸公司816万元的债权,莆田外贸公司同意将坐落在莆田市文献路23号的办公大楼全部产权过户给曾文镇。

  

  但据业内人士根据莆田市房地产市场行情估算,莆田市外贸公司这幢办公大楼地处繁华的市中心,一层又是商业店面,当时价值至少5000万元。

  

  “曾文镇与莆田市外贸公司签定的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一名律师向记者解释说,曾文镇享有的816万元债权,相对莆田市外贸公司1.6亿的负债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拥有债权并不等于拥有这幢办公大楼的全部权益。况且其对大楼仅有180万元的抵押担保权,而不是所有权。

  

  福建省国资委一位官员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通过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必须对转让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评估,“否则该大楼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无法进行产权过户”。

  

  然而,莆田市政府部门的方便之门再次向曾文镇敞开。

  

  2002年4月16日,莆田市外贸公司向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请《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告》,申请将位于文献路23号的办公大楼转让并过户给曾文镇。

  

  经记者证实,当时莆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不同意这样做,始终没有在《告》上签字。莆田市财政局却在该《告》上盖章并签上“同意”。

  

  2002年11月4日,曾文镇如愿取得了该办公大楼26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所有证》。

  

  曾文镇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起初,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绝给曾文镇办理土地证。

  

  但是,很快,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给予港商曾文镇先生补办莆田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手续的函”(莆政办函200310号)。函件称,为确保市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请国土资源局给予支持,给予港商曾文镇先生补办莆田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土地用途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按300万元收取。而据知情人透露,当时莆田国土资源局开出的“最低应补出让金”为802.5万元。

  

  2003年8月12日,曾文镇获得了该大楼相关的使用面积1735.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时,对曾文镇来说,他以800万元的价格获得了价值5000多万元的资产。

  

  “这背后,有一个真正发力的幕后推手,否则很难越过层层关卡”,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知情者说,这幕后推手就是时任外经局局长陈建华和一位副市长,曾文镇只是“利益代言人”。

  

  暗箱操作香港写字楼

  

  采访期间,莆田市外贸公司职工向记者再曝内幕消息:该公司位于香港银高国际大厦的写字楼同样遭遇暗箱操作。该职工向记者出示了此写字楼的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用英文签署。

  

  该合同载明,买方郑玉瑞系莆田市人,卖方代理人是莆田市国资委副主任肖卫星及莆田外贸公司经理卓丽钦,房屋交易价格为301万元港币,交易时间为2007年11月。

  

  据知情人透露,该买卖又是典型的“暗箱操作”:物业价值没有经过评估;交易价格为301万元港币,却只收回15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直接抵消了莆田市外贸公司对买方郑玉瑞的债务。

  

  莆田市外经局负责人在记者采访时说,香港写字楼确已卖出。2007年,主管莆田市外贸公司的外经局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打告,拟通过出让香港写字楼来筹集外贸公司职工安置费150万元。

  

  “写字楼卖完后,财政拨付了150万元给外经局”。至于其他细节,该局负责人以不知道为由拒绝回答。

  

  记者在莆田市外贸公司采访时,公司只剩两名留守人员,负责应付各种调查和审计。当记者问及香港写字楼买卖一事时,该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向市国资委咨询。

  

  时任卖方代理人的市国资委副主任肖卫星认为,外贸公司在香港的写字楼属境外资产,评估起来手续麻烦、时间较长,因此没有进行评估,但该房产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挂牌交易的。

  

  对于“只收回15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钱直接抵债”一事,肖卫星告诉记者,他们只负责该房产的交易,至于收回的款项如何分配,那是市政府定的。

  

  特别关注:国企“蛀虫”为何能疯狂攫取国有资产


发布时间: 2008-07-30

  

  侵吞手法和改革措施混杂更加隐蔽 利用改制漏洞扩权攫取财物 检察官解析哈尔滨两起侵吞国资大案

  

  法制网记者 杜萌 法制网通讯员 陈宝琨

  

  今天,黑龙江省公布的发生在哈尔滨的两起侵吞千万国资案成为全国各大网站的焦点新闻。本网记者为此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他们向记者剖析了两起案件背后值得深思之处。

  

  关润松,人很精明,曾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家国有企业的领导。
  关润松,名声很大,在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商中无人不晓。
  命运在距离关润松54岁生日仅差月余的那天陡变。
  7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终审判决,在多达14页的判决书中,这个名字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紧密相连———贪污国有资产1748余万元、17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润松因在这起黑龙江省最大的侵吞国有资产贪污案中扮演了无可替代的主角,而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
  关润松入狱之前,在哈尔滨已先有尤箐彪、曲法顺两个国企干部因贪污罪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其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达到1578万元,而关润松“后来居上”。

  

  尤曲二人瞒天过海攫取国资

  

  2004年5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率先启动150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将全市国有企业分类排队、梳理定位。
  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
  早在2001年12月31日,这家公司经上级机关审批进行改制,国有资产整体出售,由原企业职工一次性买断,改制后该公司更名为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尤箐彪、曲法顺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事先将公司部分国有资金剥离于账外,存入以公司名义设立的秘密账户。等到在公司改制时,故意不将其秘密账户存入的国有资金纳入资产评估,隐匿、侵吞国有资金总计1578万元。
  企业改制后,二人私自决定将隐匿的国有资金以恒佳公司名义入股新公司500万元,垫付新公司工程款650万元、土地出让金218万元。等到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之后,二人于2002年5月、2003年1月以支付工程费、土地出让金的名义,从该公司支出650万元和218万元,将原国有资金串出又存回秘密账户。
  2003年5月,有人在洞悉二人如此行为后,向检察机关举。尤箐彪、曲法顺一个月后被逮捕。

  

  关润松假冒瞒骗不择手段

  

  2005年,哈尔滨国企改制进行得轰轰烈烈。
  哈尔滨市检察院收到有关部门转交的一封署名举信,反映关润松在经协公司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公款及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2005年4月21日,关润松开着奥迪轿车来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联系某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事。车至哈尔滨香格里拉大酒店门前,几辆警车“嘎”地挡在眼前。他被公安机关的依法传唤。
  介入调查的检察官,详细了解到关润松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操作的“精明”:
  1998年2月,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任命关润松为国有性质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2000年4月13日,关润松向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提交了将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方案。这个方案于4月28日得到批准。关润松为达到个人独占公司的目的,私自将改制方案和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批复文件中的“股份合作制”全部修改为“股份制”,并将黑龙江省经济技术联合总公司作为法人股份的100万元当成债务返还。
  同年12月,关润松在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不经上级主管部门省经济技术联合总公司批准,以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冒充上级主管部门,在改制立项申请材料上签字,得到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始进行清产核资。
  在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时,关润松指使财务人员篡改、调整财务账目,并故意隐瞒正在建设中的“恒润嘉园”和4栋楼房,资产评估结果为:评估基准日公司净资产为20.62万元。
  2001年7月31日,关润松又采取同样手法,骗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的文件,批复同意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
  2001年8月29日至9月5日,关润松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售房款170万元反复存取,骗得1000万元验资证明,以此向黑龙江省工商局申注册,将国有性质的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为个人所有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9月,改制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事实上为2631.42万元,而那家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仅为20.62万元,两者相差竟达2610.8万元。
  办案检察官还查明,2000年12月14日、2001年1月4日,关润松先后两次指使财务人员将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款100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东大支行一家分理处验资专户,注册成立了以关润松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恒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润恒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蛀虫”侵吞国资手法更加隐蔽

  

  关润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而在此前,法院终审判决:尤箐彪有期徒刑15年,曲法顺有期徒刑10年。
  关润松与尤箐彪、曲法顺两起国企“蛀虫”案件令人反思,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有关人士作了如下分析: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创造了各种形式的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方法,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还在进一步探索当中,少数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利用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过程中的漏洞,疯狂攫取财物。而且,现在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更加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
  对于国企改制,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得出了深刻见解:
  倘若精通业务的国企负责人暗地指使财务人员在财务账目上尽量少体现公司国有资产,而财务人员违法采用不体现收入、虚列成本和多列支费用等手法,对财务账目进行大量篡改,当公司向其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出具真实原始账目,居心叵测的国企负责人就具备了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缺少严格监督

  

  关润松在公司独揽大权时,经常对手下的财务人员说:“让你在这儿干,你就得听我的。不听?明天就走人!”办案检察官说,当国企负责人权重位高时,如果缺乏严格监督,公司重要部门的人员如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面对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也不敢控告举。
  检察官认为,评估机构必须对评估对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及要求,对评估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仅仅对“纸上评估”负责,更不能当成借口规避法律责任。
  关润松骗取了改制文件“批复”,其主管单位居然“不知情”。在办案检察官看来,国企改制存在漏洞:
  漏洞一体制不健全
  在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重新整合、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这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
  漏洞二监督制约不到位
  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了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另外,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的有效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漏洞三权力的私欲化
  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为所欲为。
  法制网哈尔滨7月29日电
  

  

  
: 法制网——法制日

  

  
借国企改制鲸吞国资 “大蛀虫”两案涉3000余万元

  

  
2008-07-29

  

  


  东北网7月29日讯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火打劫”,将国有资产纳入个人的“腰包”,成为哈尔滨市检察机关严查的“国资蛀虫”。日前,经哈尔滨市检察院终结并提起公诉和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的两起侵吞千万国资的特大案件被终审判决。

  

  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原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关润松有期徒刑17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原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尤箐彪、财务部长曲法顺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

  

  署名举信揭发“大蛀虫”

  

  2005年初,市检察院收到有关部门转交的一封署名举信,反映关润松在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公款及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市检察院反贪局初查中发现:1954年出生的关润松曾任“经协公司”总经理,几年前经他一手操作,该公司已将国有公司改制换了“牌子”,变成了其自家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侦查工作的步步深入,检察人员最终获取大量确凿的证据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1998年2月,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合委)任命关润松为国有性质的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总经理。2000年4月,关润松向经合委提交将经协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得到批准。为个人独占该公司,关润松私自将改制方案和经合委批复文件中“股份合作制”字样全部修改为“股份制”,并将省经济技术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联总公司)作为法人股份的100万元作为债务返还。同年12月,关润松在经合委已被撤销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上级主管部门在改制立项申请材料上签字,得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始进行清产核资。在委托省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关润松指使其财务人员篡改、调整财务账目,使经协公司净资产评估结果仅为20.62万元,1700余万元被其隐匿、侵吞。

  

  2001年7月,关润松又采取同样手段,骗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出具文件,批复同意省经协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随后,他将国有性质的省经协公司变更为其个人所有,并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省高级法院终审认定,截至2001年9月,关润松完成所谓改制时,共侵吞国有资产1748.04万元。此外还认定:关润松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用于注册其个人成立的两个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据此,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关润松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发后,省经联总公司成立资产接收小组,对关润松经管的经协公司全面接管。

  

  
 检察院抗诉要求严惩二犯

  

  尤箐彪曾任原国有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出售,职工参股,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市检察院审查确认:

  

  2000年至2001年,尤箐彪、曲法顺利用任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国有资金剥离于账外,存入以公司名义设立的秘密账户。在该公司由国有性质转制为民营性质进行资产评估中,二人使用欺骗手段,将1578万元账外资金予以隐匿,未参与评估。

  

  改制后,二人又私自决定将隐匿的国有资金以某公司名义入股新公司并购买了住房。待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他们两次以从公司支付工程费、土地出让金的名义支出650万元和218万元,将原国有资金串出又存回秘密账户。2003年5月,二人听到有人举后,才将隐匿在秘密账户上的国有资金转回公司账上,交纳了原国有公司及新公司所欠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市中级法院认定尤箐彪、曲法顺在公司转制时故意隐匿巨额国有资金,逃避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使用欺骗手段,实际控制国有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一审分别判处尤寈彪、曲法顺有期徒刑12年和5年。尤箐彪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审查原审判决后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乘国企改制之机实施的侵吞国资犯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理应依法严惩。遂以原审判决对二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具有非法占有国资目的,私设账外账户,共同贪污1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对曲法顺原审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不当,对二被告人量刑偏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日前,省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以贪污罪终审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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