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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杀人的药家鑫如果在美国可能只判十年,而且四年后就能假释
本网友刚才写了《“激情杀人”还真是一个法律术语,可惜药家鑫的言行并不符合!》,论述了药家鑫既不属于“激情杀人”也没有“自首”。
但是,这些论述只是证明:要轻判药家鑫,不能依据“激情杀人”,也不能依据“自首”。这些论述并未证明药家鑫不该被轻判。
本网友认为,如果药家鑫撞人后杀人这事是在美国,那么药家鑫是应该会获得轻判的。
为什么呢?请大家看新华社今天的一则道《美军士兵杀害平民获刑》:
“美军一名先前驻扎阿富汗士兵23日承认杀害3名阿富汗平民,获刑24年。
获刑
杰里米·莫洛克现年22岁,先前在驻阿富汗第五“斯特赖克”旅服役。他23日在西雅图南部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接受军事法庭审判。
审判前几小时,他承认犯下3项杀人罪、一项共谋罪、一项妨碍公正罪和一项非法使用毒品罪。
法官夸西·霍克斯说,他最初有意判处莫洛克终身监禁,允许假释,但莫洛克因认罪协议获减刑,获判24年监禁。
律师弗兰克·斯平纳告诉美联社记者,莫洛克已遭关押352天,计入刑期,大约7年后有假释资格。
美国军方调查人员说,莫洛克及其同伴2010年1月、2月和5月分别在阿富汗坎大哈省杀害3名平民。
减刑
审判结束,律师斯平纳宣读莫洛克的一份声明,向遇难者家属和阿富汗民众道歉,请求同伴原谅。
一些记者问及24年刑期是否太短,斯平纳回答,莫洛克愿意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认罪并转作“污点证人”,因而获得减刑。他说,认罪协议近两月前达成,判决不值得惊讶。
莫洛克的母亲和曲棍球教练说,莫洛克的父亲2007年离世,对他构成严重打击。莫洛克先前说,父亲是一名退役伞兵。他加入军队意在子承父愿。
律师斯平纳推测,莫洛克服役的第五“斯特赖克”旅中存在“道德和纪律问题”,环境是促使莫洛克杀害平民的因素之一。战争犯罪专家斯捷潘·梅斯特罗维奇当天在法庭作证时认同斯平纳的观点。
不过,莫洛克在法庭上说,杀人出于个人意愿,未受他人影响。
美国军方检察官安德烈·勒布朗把杀害平民事件定义为“无法形容的残忍行为”,当事人“误入歧途”。
预谋
法官霍克斯当天问莫洛克:向平民开枪是为恐吓还是杀人?所获答复是:“计划就是杀人”。
莫洛克说,他和同伴2009年年底开始谋划杀害阿富汗平民。为了让杀人看似“正当”,他们打算在遇难者遗体附近埋设武器,构成自卫假象。
2010年1月和2月两次杀人后,莫洛克回国休假,期间再次产生杀人想法。
“真的难以回头,”莫洛克告诉法官霍克斯,他再也不想“加入”类似杀戮事件或“成为它们的一部分”。他声音颤抖,“我怎么会变得如此迟钝,失去道德指针”。他承认,自己可能永远无法回答这一问题。(蒋骢骁)”
根据这则道,这位莫洛克先生2010年1月、2月和5月先后参与杀害三名阿富汗平民。不同于药家鑫的“临时起意”,他“和同伴2009年年底开始谋划杀害阿富汗平民”,杀人后还与其他士兵合谋制造“自卫”假象,试图妨碍司法公正。此外,从2010年5月第三次谋杀结束,他一直拒绝认罪,直到今年3月23日“审判前几小时”才承认“犯下3项杀人罪、一项共谋罪、一项妨碍公正罪”。
很显然,此人有计划地杀人,杀人之后试图掩盖真相,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被捕关押的352天里一直拒绝认罪,直到开庭前几小时才认罪。
如果按照我国的刑法,绝对属于“罪加N等”的情况,只有“从重判处”才能平民愤。
然而,“法官夸西·霍克斯说,他最初有意判处莫洛克终身监禁,允许假释,但莫洛克因认罪协议获减刑,获判24年监禁”!
也就是说,即使莫洛克一直不认罪,这种罪行按照美国法律也只是“终身监禁”,而且还能“允许假释”,也就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而由于莫洛克认罪了,就可以轻判为24年监禁!不但如此,“莫洛克已遭关押352天,计入刑期,大约7年后有假释资格”!
这就是说,这个人有计划地杀人,杀人之后试图掩盖真相,没有“投案自首”情节,被捕之后还一直拒绝认罪,直到开庭前几小时才认罪,却只需要再坐七年牢就可以监外执行,获得自由了!即使没有那352天的关押,他也只需要坐不到八年牢就能监外执行了!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个案子和药家鑫的案子。
药家鑫并不是计划杀人,只是撞伤人之后“临时起意”杀人,虽然犯罪后有逃离现场和对交警隐瞒杀人的情节,但他并没有伪造现场的行为。而且,他案发三天之后就主动去派出所交代了罪行,认了罪,虽说由于公安局已经掌握了这些罪行而算不上“自首”,但也算“主动投案”了。
可以说,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比这位莫洛克士兵轻微得多了,认罪态度也主动得多。这位杀了三个人的莫洛克都能只被判24年监禁,而且八年之后就能获得自由。那么,药家鑫如果在美国,应该最多只判个十年,而且四年之后应该就能假释了!
但是,这些论述只是证明:要轻判药家鑫,不能依据“激情杀人”,也不能依据“自首”。这些论述并未证明药家鑫不该被轻判。
本网友认为,如果药家鑫撞人后杀人这事是在美国,那么药家鑫是应该会获得轻判的。
为什么呢?请大家看新华社今天的一则道《美军士兵杀害平民获刑》:
“美军一名先前驻扎阿富汗士兵23日承认杀害3名阿富汗平民,获刑24年。
获刑
杰里米·莫洛克现年22岁,先前在驻阿富汗第五“斯特赖克”旅服役。他23日在西雅图南部刘易斯-麦科德联合基地接受军事法庭审判。
审判前几小时,他承认犯下3项杀人罪、一项共谋罪、一项妨碍公正罪和一项非法使用毒品罪。
法官夸西·霍克斯说,他最初有意判处莫洛克终身监禁,允许假释,但莫洛克因认罪协议获减刑,获判24年监禁。
律师弗兰克·斯平纳告诉美联社记者,莫洛克已遭关押352天,计入刑期,大约7年后有假释资格。
美国军方调查人员说,莫洛克及其同伴2010年1月、2月和5月分别在阿富汗坎大哈省杀害3名平民。
减刑
审判结束,律师斯平纳宣读莫洛克的一份声明,向遇难者家属和阿富汗民众道歉,请求同伴原谅。
一些记者问及24年刑期是否太短,斯平纳回答,莫洛克愿意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认罪并转作“污点证人”,因而获得减刑。他说,认罪协议近两月前达成,判决不值得惊讶。
莫洛克的母亲和曲棍球教练说,莫洛克的父亲2007年离世,对他构成严重打击。莫洛克先前说,父亲是一名退役伞兵。他加入军队意在子承父愿。
律师斯平纳推测,莫洛克服役的第五“斯特赖克”旅中存在“道德和纪律问题”,环境是促使莫洛克杀害平民的因素之一。战争犯罪专家斯捷潘·梅斯特罗维奇当天在法庭作证时认同斯平纳的观点。
不过,莫洛克在法庭上说,杀人出于个人意愿,未受他人影响。
美国军方检察官安德烈·勒布朗把杀害平民事件定义为“无法形容的残忍行为”,当事人“误入歧途”。
预谋
法官霍克斯当天问莫洛克:向平民开枪是为恐吓还是杀人?所获答复是:“计划就是杀人”。
莫洛克说,他和同伴2009年年底开始谋划杀害阿富汗平民。为了让杀人看似“正当”,他们打算在遇难者遗体附近埋设武器,构成自卫假象。
2010年1月和2月两次杀人后,莫洛克回国休假,期间再次产生杀人想法。
“真的难以回头,”莫洛克告诉法官霍克斯,他再也不想“加入”类似杀戮事件或“成为它们的一部分”。他声音颤抖,“我怎么会变得如此迟钝,失去道德指针”。他承认,自己可能永远无法回答这一问题。(蒋骢骁)”
根据这则道,这位莫洛克先生2010年1月、2月和5月先后参与杀害三名阿富汗平民。不同于药家鑫的“临时起意”,他“和同伴2009年年底开始谋划杀害阿富汗平民”,杀人后还与其他士兵合谋制造“自卫”假象,试图妨碍司法公正。此外,从2010年5月第三次谋杀结束,他一直拒绝认罪,直到今年3月23日“审判前几小时”才承认“犯下3项杀人罪、一项共谋罪、一项妨碍公正罪”。
很显然,此人有计划地杀人,杀人之后试图掩盖真相,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被捕关押的352天里一直拒绝认罪,直到开庭前几小时才认罪。
如果按照我国的刑法,绝对属于“罪加N等”的情况,只有“从重判处”才能平民愤。
然而,“法官夸西·霍克斯说,他最初有意判处莫洛克终身监禁,允许假释,但莫洛克因认罪协议获减刑,获判24年监禁”!
也就是说,即使莫洛克一直不认罪,这种罪行按照美国法律也只是“终身监禁”,而且还能“允许假释”,也就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而由于莫洛克认罪了,就可以轻判为24年监禁!不但如此,“莫洛克已遭关押352天,计入刑期,大约7年后有假释资格”!
这就是说,这个人有计划地杀人,杀人之后试图掩盖真相,没有“投案自首”情节,被捕之后还一直拒绝认罪,直到开庭前几小时才认罪,却只需要再坐七年牢就可以监外执行,获得自由了!即使没有那352天的关押,他也只需要坐不到八年牢就能监外执行了!
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这个案子和药家鑫的案子。
药家鑫并不是计划杀人,只是撞伤人之后“临时起意”杀人,虽然犯罪后有逃离现场和对交警隐瞒杀人的情节,但他并没有伪造现场的行为。而且,他案发三天之后就主动去派出所交代了罪行,认了罪,虽说由于公安局已经掌握了这些罪行而算不上“自首”,但也算“主动投案”了。
可以说,药家鑫的犯罪情节比这位莫洛克士兵轻微得多了,认罪态度也主动得多。这位杀了三个人的莫洛克都能只被判24年监禁,而且八年之后就能获得自由。那么,药家鑫如果在美国,应该最多只判个十年,而且四年之后应该就能假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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