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明报月刊》:论学术“不规范”与“剽窃”
香港《明月刊》:论学术“不规范”与“剽窃”
同俊子
目前关于汪晖的博士论文和其他著作涉嫌「抄袭」的争论,有助于国内学术界对学术规范的意识和遵守。另外,从争论过程看,有些现象也需要引起有意识的注意,不然,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十分深重和长远。
推理论证的理性原则
这些现象,本质上是讨论和断言的理性问题。这里的思考针对的还不是那种网路上充满的情绪化的言辞所代表的非理性现象。那些容易看出。判断一个人是否抄袭,根本是一个依据确凿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是理性的,也只能是理性的——它必须符合基本的推理、论证的理性原则。
这些理性的原则,首先是那些成为学术规范、逻辑、批判性思维、科学方法等基石的思想规则。比如说,对作为推理前提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相关性的确证;立足语境和历史的角度理解和解释事实、语词、观念的意义和内容;概念和标准的清晰性;推理的充足性;思考的多面性和全面性;解释的宽容原则;大胆质疑但谨慎断言的原则;以及相应的批判性思维的素质和科学精神的要求:追求真理和开放的精神素质;诚实和公正的规范;换位思考的规范等。
这样一些基本的原则,奠定了思考、论证、判断、认识和行动的合理性,也自然应该指导我们现在讨论的推理和判断。
注解疏漏与剽窃之间
比如,判断一个人是否抄袭,起点应该是事实的鑑别必须清楚准确,所依据的标准和应用范围必须明确,不然一切都无意义。而我们在这里恰恰看到很大的混乱,事实证据本身常常是争论的中心,除了因为明显由于对文本的内容採取断章取义的剪裁而提取的「证据」外,还有许多因为标准依据不清而形成的「证据」(仅仅根据现在的规范来判定过去而得出的证据)。这不是说汪晖著作中没有在当时的学术环境中也可以认作的不规范现象,但这整个争论的一开始就有先天的不足,并且在随后的讨论并没有得到有意识的改正、从而将轨道拉到理性的方向来。
与这种非理性的基础相配合的,是推理的不合理,或者乾脆没有推理的现象。很多言论就是把脱注、漏注的现象斩钉截铁地直接等同于(在有意、恶意的剽窃意义上的)「抄袭」。很多是在事实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就进行激烈的、非学术性的道德抨击(我们应该很熟悉这样的历史)。没有做过学术研究的人认为一本几十万字的学术著作中不可能有疏漏和错误这还可以理解,出版过学术著作的人也这样看就很难合理解释。几乎可以说,注解方面的疏漏在过去中国学人的著作中出于各种原因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只要有注解方面的疏漏和不规范现象,就可以说是(剽窃意义上的)抄袭吗?只要把自己做学问、写作和出版的体会放进去想,可能就不会这样断言。批判性思维要求人们大胆质疑,这一点很多人知道,但却忘记了这个原则的下半段:谨慎断言——有什么证据说什麽话,只有这样批判性思维才不等同于盲目否定。因为从质疑到断言之间,有一条不可忽略的宽宽的鸿沟,你不可能随意一步跳过,而只能建筑桥梁一步步地通过。这个桥梁,就是推理——具体、细緻、充分、合理的推理。
程度各异,性质不同
比如:假设我在一大段介绍历史背景的文字开始处用了这样的语言:「人们普遍认为」,或者「正如某某指出的」,然后我基本照抄了一个人的话来描述我认为在有关学术界看来的常识(比如中国洋务运动经历了从一开始只想学「夷技」到后来不得不认识到也要学精神、观念和制度的过程),到最后我没有给出这段话的注解。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不规范的,是脱注,我要麽应该用原话加引号再注释,或者用自己的话陈述(最好也指出,虽然并不一定要求)。但是这不规范代表我是在把这个观点据为己有,想把别人的思想表达为我的原创思想吗?显然不是。除了一开始我就指明这是已有观点,我既不把它当作核心观点,也不指望我的论文的假定读者——特别是导师们——会认为这是个新认识。这次围绕汪晖的博士论文的争论,一开始钱理群就表示,使用引文不够规范和剽窃是两个概念,而且需要考虑当时语境。葛剑雄也曾说:「学术不规范有各种表现,程度不同,下结论时应十分谨慎。例如引文不规范、失注、伪注与抄袭、剽窃之间不仅程度各异,性质也不同,不要轻易决断。」一些海外学者(Tani E. Barlow, Susan D. Blum等) 也一再突出强调学术不规范并不自动等于剽窃,而是可以出于多种原因。这些说明都不过是指出一个学术的常识:从不规范现象到「剽窃」的结论之间有一段空白,需要充分和合理的论证去填补。遗憾的是很多人没有这个常识,而是简单指找到的不规范现象喊「剽窃」!似乎每找到一个脱注的地方就等于找到一个剽窃。
不规范的七种可能性
就像科学方法论指出的,在一个现象、事实证据之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性假说,科学还鼓励提出更多不同的解释性假说,以便追求最好的理论。形成一个科学知识,就是要在这些不同的竞争的解释性假说中,找到最好的——人们称这个寻找、判断的过程为「最佳解释推理」。在这里,如果有了不规范现象,我们很自然地可以给出这些关于其原因的解释性假说:
一、无知或缺乏训练(不知道什么样的注解方式足够了)
二、疏忽(的和编辑的)
三、当时的规范不做进一步要求(认为这样一般表明是前人的思想就可以了)
四、误解(比如错误假定论文的读者物件、学术共同体的常识)
五、向同时代其他著作中注解方法的学习的结果
六、其他技术上的差错
七、剽窃:抄来并有意地掩盖,以便用来作为自己的思想、研究成果(相信它不为阅读物件所知)
实际的情况只会多于笔者这里列出的可能解释。到底哪一种解释假说更可信呢?批判性思维、逻辑和科学方法论对分析、排除、确认、选择的过程和规则有悠久的讨论,并根据上面说的理性原则、规范和规则,和认识发展史总结了一些具体评估准则,比如对事实的更多、更大的符合程度,解释力,简单性等。作为八十年代毕业并进入学术研究的人,笔者以亲身经历诚实地说,前面六种解释的可信性是比较大的。在国内,儘管读了文、理,读了本科和研究生,但是从来没有读过一本学术规范方面的书,更没有受过这方面的教育。那时候许多人对注解的印象,主要来自阅读其他著作,或者源于老师的隻言片语。对于为什么要作注解也没有全面的认识。有的可能觉得它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有他人支持,有的甚至还可能认为注解多说明读书多有知识,即使很多学做注解的人并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意识。至于什么样的注解方式才算合适,在什么地方标注,也是看用什么书做样子,再不就是凭自己的感觉和判断:这样说一下就可以表示这样的观点由来已久了吧;这已经是我们这个学术圈的众所周知的认识了;我这样的套用有新意等。这些个人感觉和判断完全可以是错误的,但和剽窃是两回事。
疏漏和缺失很容易产生
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下写作,产生和现在的规范不符合的脱注、不足、混淆、借用等现象是一点都不奇怪的,所以第一点至第六点的解释要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即使借用别人描述人或事物的词句或观念来描述另外人或事物(所谓套用或者一些人说的「换头」)的性质也是这样,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只能靠自己的感觉。专门研究写作规范和抄袭现象的Susan D. Blum说过,「在没有规则的时候指责人不遵守规则是荒谬的」(Accusing someone of not following rules when they were not in play is absurd)。即使是多次修订也未能更正所有错误的现象也是可以用疏漏的解释来说明。我们知道,很多时候,除非是全面的重新核校,对旧作的修订甚至还没有原来那麽仔细,修订的常是后来看到的疏漏和错误。
因此,从人性、学术工作的性质、历史的学术环境和规范的特点、和我们的亲身经历可以知道,各种原因引起的疏漏和缺失是很容易产生的。笔者后来在欧洲和北美上学,开始了解学术规范,但是由于一些依然存在的误解和模糊,今天回头去看自己当年在海外通过的学位论文和出版物,注释方面的疏漏甚至错误依然很多。
所以,用非恶意的失误的各种假说第一点至第六点来解释汪晖的博士论文和其他著作中的引文注释不规范的地方,应该更符合历史事实,更有说明力,更简洁;即简单地说,是符合上面的理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更好的解释。
指控者有责任完整举证
这当然不是不淮人们论证剽窃。但是要注意的首先是,一个充分、合理、具体和细緻的论证是作出这样断言的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指控者,而不是别人,有责任提供完整的论证,而且这证明必须符合理性的标准,而不是重複「这就是剽窃」的断言、或者预设了剽窃假设的循环论证、又或贬低对方名誉的办法来回击其推理根据的无关论证。 其次,逻辑上说,剽窃是一个更强的断言,是一个道德指控,论证它所需要的证据,推理的全面性,说明力和可信性要远比论证其他的断言所需要的多和强。比如这需要整体考虑和比较著作的主题、核心观点、篇幅、必要性,的目的、主观意图、相关训练、过去的信誉和表现,读者物件的假定,当时的知识标准、写作规则和出版要求等。第三,如果论证中需要搁置或者重新解释那些历史的和论证理性的原则和标准(比如从语境中理解意义的原则,历史分析的原则,解释的宽容原则等等),那么指控者必须给出充分和令人信服的说明和证明,不能仅仅自己规定一套原则和标准就来随意运用。第四,从上面说的科学方法上来说,论证剽窃还需要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假说才能得出,这远比论证其他假说所担负的排除任务困难,但指控者有这样的义务。
在笔者数月的观察和用心追寻中,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关于剽窃的指控给出了这样的证明。换句话说,目前的剽窃指控,有断言,没有合理论证。
坚持要求和获得这样的合理论证具有极为根本的意义——它代表理性行事,代表科学精神,代表对人权和公民社会的推动。因为它后面的那些理性和科学原则,不但是创造知识的必要,而且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支柱。不可想像,一个社会,如果它的知识分子群体中都流行极端、情绪、偏见和虚假,会有真正普遍的公正、民主和自由的性质。
(是旅加学者和评论,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哲学系逻辑学和科学方法论博士,讲授的课程包括逻辑学、科学方法论、知识理论、批判性思维等。)
原载2010年9月号《明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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