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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新规引起网民的忧虑和质疑

2025-02-24 观点 评论 阅读

  最高法的新规引起网民的忧虑和质疑  

  蔡金安  

  最近,最高法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后,许多网民发表了不同观点的评论,提出了一些意见。本文辑录部分网友的评论,并引述几篇文章的部分内容,供大家思考。  

  

  

  一、最高法:媒体恶意倾向性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据2009年12月24日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部分腾讯网友的评论  

  “规定”一出,网民大哗。以下是笔者从腾讯网《今日话题》中《法院规定不了媒体》中整理的部分腾讯网友的评论:  

  上海网友桃李天下:  

  

  出台这样的规定,一无必要,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媒体;二无根据,法院无权为其它部门立法;三无公正,法院不能在自己与别人的矛盾中充当审判员;四无缘由,社会评论向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什么一定要统一声音?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标准太模糊。  

  四川网友:  

  

  1、什么叫恶意倾向?认定标准是什么?2、什么叫损害司法权威?认定标准是什么?3、什么叫损害司法审判?认定标准是什么?  

  

  是不是完全和我们的司法机关穿一条裤子的道,才是善意的,维护司法权威的,不影响公正的?凡是批评和质疑,就是恶意的,破坏司法权威和影响公正的?  

  腾讯潍坊市网友:  

  

  现在的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不要把大门口,牌子上写上人民法院,应该写上政府法院,新闻媒体的监督是非常好的,应该再给媒体权力。  

  腾讯湖州市网友:  

  

  我觉得更普遍的问题是现如今人民群众对媒体的信任度要大于对法院的。从这两年媒体和法院办事的情况来看,似乎是媒体们更能为劳苦大众说话。法愿是为富人服务的。  

  腾讯渭南市网友:  

  

  现在法院不为民办实事。  

  腾讯网友追梦人:  

  

  倾向道可以理解,只要司法做到了公正,还怕什么呢?  

  

  只要程序是合法的、判决是公正的,只要道了整个判决过程,媒体有可能歪曲吗?  

  

  大家都是明眼人,有什么能被歪曲的地方呢?如果说某家媒体的道是歪曲的,经过剪辑的,那你就可以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不会被扭曲的道不就行了吗?  

  

  最好的方式对整个判决过程监控录像,那么即使媒体有歪曲,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纠正。  

  腾讯淮安市网友:  

  

  居然法院想管媒体!这是法治的倒退!只有在中国才会出现这种现象!  

  腾讯广西网友:  

  

  执法者出此“法”,震惊!此“法”尝可昭示天下,恐怖!  

  

  初看利国利民,实际是要斩杀媒体,一个字,毒!两个字,恨毒!!画蛇添足,披着正义的外衣谋划着见不得天地的事,可恨!理是越辩越明,有理行天下,不怕你不辩,就怕你不敢辩,岂是一个干扰了得?  

  腾讯重庆市网友:  

  

  最高法疑似李庄包保护伞。怎么配合这么默契.有点象之前的黄光裕出了事,公安部那个助理发个文要求对企业家放宽刑法处理。  

  腾讯深圳市网友:  

  

  身为应该最懂法的最高法院说出如此规定,正映射了他们的无视法律的蛮横!  

  腾讯齐齐哈尔市网友:  

  

  媒体的职能不是做和事姥,媒体要怎么道无需要法院来规定?  

  腾讯南京市网友:  

  

  说白了,就是不要监督,由他说了算!  

  腾讯齐齐哈尔市网友:  

  

  何为倾向性道?怎么定义?我们认为:实事求是、客观的道就不存在倾向性,有人别有用心的打出这样的牌子,其真正目的是不想要媒体监督!!!  

  腾讯网友轻舞飞扬:  

  

  内蒙古检察长的事,第一次都压下了,媒体出面了这才又起来了。媒体就是百姓的心,你们都是什么呀?怕曝光才是真的。  

  腾讯台州市网友:  

  

  媒体的道利远远大于弊!  

  腾讯连云港市网友:  

  

  这个社会怎么了?“明知不能管,还是很想管”,掩饰自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管制媒体”的冲动要完全控制住,并不容易。但能克制住“越权”的冲动,恰恰是权力拥有者最大的魅力所在。  

  三、法院新闻发布或有禁区媒体监督司法当无禁区  

  早在2006年9月,法院就对媒体作过限制。2006年9月22日《羊城晚》载文《法院新闻发布或有禁区媒体监督司法当无禁区》指出: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日益密切,摩擦也随之加剧。在一些领域,司法从自身的角度指责媒体以监督之名行舆论审判之实,故不无道理。媒体从公众信息披露的角度指责司法以独立行使职权为由行暗箱司法之实,也言之切切。司法应行司法事,于新闻而言,司法机关仅仅是一个原材料提供商,而不是一个新闻成品批发商。法院在发布新闻上可以自划“禁区”,却不能强制媒体在道法院新闻上也必须认同这片“禁区”,除非这一“禁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道的内容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院来指定,那么法院就不成其为法院,传媒更不成其为传媒了。”  

  

  “传媒与司法并非天生的敌人,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的公正,在此意义上说,传媒更应是司法的朋友。”  

  

  “而从被监督者的角度观察,司法若秉持公正,对媒体道又何惧之有?公正就应经得起公众和传媒的质疑。真要有传媒敢对持司法权柄的审判机关行诽谤、诬陷之事,作为受害者的审判机关同样可以藉由法律讨回公道,并让对司法大不敬的传媒担负起法律责任。这,才是司法与传媒平衡基点所在。”  

  四、最高法凭什么发出媒体限令  

  南方网2006年9月29日载文《最高法凭什么发出媒体限令》中说:  

  

  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新律甫一公开,旋即引发司法与传媒两界震动。有观点赞赏这一做法,但也有人将此举视为法院向媒体关上大门。  

  

  一些法律人士猜测,部分重大案例经由媒体道成为公众事件后对法律机构造成影响。受访者普遍提到了刘涌案、宝马案,以及近期纸媒和网媒均高度关注的高莺莺和黄静案。  

  

  肖扬曾坦言,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信息一旦上网,就会被迅速地扩散、放大,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  

  

  曹建明特别提醒本系统宣传部门,不要轻视互联网和都市类传媒的影响力。并要求它们通过跟踪、收集、分析相关道,及时研究对策。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建不同意对法官的“过分限制”———“与普通公民相比,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受到特别的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侯建个人还怀疑,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是否能够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因为接受采访并不是透露案情和其他信息的惟一途径。  

  五、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天然矛盾  

  

  

  2009年10月22日《时代周》载文《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天然矛盾》:  

  

  日前,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发文称,传媒监督与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并指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媒体对公共事件的道和评论中,存在传媒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等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两者是否一对天然的矛盾?要求媒体对公共案件的道一锤定音、毫无瑕疵是否合理?如何看待媒体道的偏差和错误?应该建立怎样的纠错机制等,就这些问题,本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和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  

  1、民意“冲击”司法的独立审判?  

  时代周:近年来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从刘涌案开始,到近年来的“周老虎”事件、许霆案、机场女工梁丽案、邓玉娇案、云南处女卖淫案等,在这些公共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你如何评价媒体以道和评论的参与?传媒是否存在忽视司法的特点和规律,存在“越位”,进而干扰了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现在不好说影响了“司法结果”,历史不能倒演。我更关注的是,在这些公共案件中,如果没有媒体监督,没有媒体的参与道和评论,会得出什么结果。  

  时代周:从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看,也是与民意相一致的。  

  何兵:这不就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说的,法院判决、审理案件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为何不考虑社会的舆论和意见?为什么要一意孤行呢?现在实务和理论界一种最为常见的观点是,媒体的不当言论,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妨碍法官的理性判断。按照这种理论,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自已内心的理性法则。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帝王”,是仅次于“上帝的人”。法官除了上帝,别无所主。而在我们这个无神论国度,上帝是不存在的,其结果,法官只服从自己所理解的法律和内心的道德律。法官如果理性有误,或者道德存在瑕疵,又当如何?  

  时代周:这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媒体监督、民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  

  何兵:总体来说,媒体监督是有利于司法改革,有利于司法完善的强大力量。不能排除在个别案件的道或评论过程中,媒体存在偏差或错误的引导,但这种情况下,不能扼杀或打压媒体,而是应该通过制度的设计让法院更独立,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审判就是了。如果担心媒体会出错,那就更应该开放媒体领域,让它们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呈现事实和真相。让各种言论在媒体上充分发表,相互制衡。公开而充分的辩论,是理性的基础。正所谓“钟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  

  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公共案件出来,你都会看到各种各样的声音,包括“周老虎”案,还有“打虎派”和“挺虎派”呢,正是在这种争论中,“打虎派”慢慢占了上风,最后也被证明是正确的。  

  2、传媒监督恰是保证司法独立的利器  

  时代周:对。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是另一个不同的制度改革或制度建设问题,它与传媒监督无关,焦点不能转移。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胡泳:传媒对司法的冲击实际上远远赶不上人治传统对司法独立的深刻影响,实际上影响司法独立的根本不是媒体,是行政权力,是人治传统。认为媒体对司法独立构成冲击,实际上是没有认清中国的司法还处于什么阶段,是避重就轻。如果没有媒体监督和网络监督,在这些公共案件处理中,司法程序是否正义,结果是否符合民众期盼?失去监督的权力肯定会带来腐败,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核心的问题就是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一个对立面就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很多时候是因为媒体监督不力、甚至不能监督造成的,现在不是“过头”的问题,而是“不够”的问题,现在媒体监督的环境是很糟糕的。如果司法部门也回避媒体监督,把它放在对立面上,那实际上是一种悲哀。  

  时代周:实际上,这些年来正是民意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平台上,在为中国的司法独立,司法摆脱行政化、地方化的困扰鼓与呼,民意恰是支持司法独立的强大力量。司法不独立,法官不能独立理性判案,媒体监督不够或缺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  

  何兵:是的。这些年来呼吁司法独立的主要力量,不就是学者和网民?在这个过程中,恰好是要加大媒体的监督作用。如一些网友所说,并不是媒体监督“冲击”司法独立审判,而是在更多的案件审理中,由于存在种种的制度性障碍,媒体对司法过程和结果还“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甚至不会监督”。媒体开放才能推动司法的独立。一个不公正的司法永远不能奢求独立。  

  3、媒体偏差不该成打压舆论的借口  

  时代周:那么,如果媒体的道确有偏差或错误,该如何纠错或纠偏?  

  

  何兵:第一,就是我上面所说的,要进一步开放媒体,不要对媒体设置那么多的管制。让媒体在竞争中呈现事实真相,开放的意义就是让各种言论和各种智慧充分展示,没有开发,民间智慧如何展示?第二,如果媒体道有偏差或错误,该承担法律责任就承担法律责任,道有误的话,如果是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超越了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范围,如果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以更多管制,或者给媒体设置更多的“红线”,甚至让媒体“闭嘴”,只会更远离真相和司法公正。  

  胡泳:媒体存在偏差或者错误,有很大程度的原因是审判过程不透明造成的,应该通过更多的道,或者滚动播来纠正。另外有一点亟需纠正的认知是,对公权力的批评道,是不能要求媒体来承担言论责任的。根据以往的网民因言获罪案来看,所谓的“诽谤”,往往是公权力拒绝监督、打击复监督者的借口。媒体道的瑕疵,应当由媒体自身的行业协会和职业规范等机制来纠正,而不是简单地把它视为对立面来“打压”舆论,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下的独立,而不是打压,没有“异己”声音的独立。  

  时代周:像云南的处女卖淫案,纪委、监察部门直接越过宣传部门“建议”处理了三家云南媒体,而且与现行的制度惯例不同的是,还一并处理了宣传部门的领导,有评论认为,这实际上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你怎么看?  

  何兵:这的确是一个很坏的先例。因为在整个案件的道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媒体在恶意地编造事实。媒体要检讨的地方是在同情弱者的同时,要准确地把握事实,在警方不配合披露事实的时候,记者要如何道等。但到现在为止,我也不知道事实真相是什么,如此处理,当然开了一个坏的先例,正如有评论所言,它造成的一个印象是“抓错人不要紧,说错话不可恕”。  

  时代周:现在的网络媒体,因为其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对社会公共事件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舆论潮”,对司法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冲击。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为什么以网络为公共言论平台的“民意”会对当下的公权力造成如此大的压力?  

  何兵:这个“冲击”太好了,可以“洗涤司法”啊,像重庆一抓就是10个法官。很多司法腐败,一抓就是“一窝”,还不需要“冲击”吗?没有来自媒体的监督和“冲击”,指望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完善是不可能的。在其他言论监督空间不顺畅的情况下,这种网络带动起来的监督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力量。这告诉我们,第一,司法必须进行实实在在的改革;第二,司法改革必须以民众满意为导向。  

  六、结语  

  我们结合上述网友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对最高法的新规应有清醒的认识。法院与媒体应该成为朋友,而不能成为敌人。法院“管制媒体”的冲动要完全控制住,媒体要在严于律己的情况下一如既往地表达民意,监督法院。民心大于天,只要时时处处为民作想,为民办事,法院与媒体一定会相处得很融洽的。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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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媒体   司法   监督   法院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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