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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伤--胡搞的国有企业改制及主流经济学的欺骗

2025-02-24 观点 评论 阅读

硬伤――胡搞的国有企业改制及主流经济学的欺骗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非常注重所有制问题的,甚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所有制问题作为生产关系最核心的东西来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所有制关系一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要发生改变。  

主流经济学也是很懂得所有制关系的重要性的。  

但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中国,主流经济学要堂堂正正地走向前台,指导改变所有制关系是行不通的。  

于是,主流经济学很高明地搞了一下以迂为直的把戏。  

哈哈哈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们的宪法是怎么规定我们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关系的:  

1954年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1975年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1978年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1982年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982年宪法修改后(现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哈哈哈  

请看好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它们都规定所有制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它的经营形式是国营。  

(虽然主流经济学自1980年代以来一直叫嚷什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实我们自建国以来搞的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全民所有,国营。)  

只是不知从几何时,1982年宪法被动了一下,国营被取消了,但还是清楚地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哈哈哈  

于是,主流经济学借“国有”这个模糊概念大做文章,搞什么国有企业改制。  

其实,哪有什么国有?  

从来就是全民所有!!!  

只不过是国营罢了!  

全民所有的东西,你主流经济学说卖就卖了?你主流经济学真有这个权力?!!!  

哈哈哈  

主流经济学为了胡搞,故意混洧视听,故意搞乱概念,将“国营”=“国有”,用“国有”掩盖“全民所有”,然后就乱搞一气,将全民所有的东西化为私有。  

只可惜,历史不能抹杀,历史的记录不能抹杀!  

历年宪法清清楚楚地记录着全民所有的东西是如何化为私有的!  

哈哈哈  

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非常讲究所有制关系的。  

主流经济学讲的产权关系,不就是所有制关系吗?  

你能想像:  

张三所有的企业,被经理人王五经营,然后改名叫私有企业,然后在张三没同意的情况下就成了王五的企业了。  

在市场经济下,这不是胡搞吗?  

  

只可惜,我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样被改没有的!!!  

让我们再重复一遍这个没有的过程:  

全民所有,国家经营――>国有(即全民所有)――>改制为私有(全民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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