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是个好东西!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的观点、认识、看法正确与否,都必须放在实践当中去反复检验。以前我们认为“丛林法则”对绝大多数群众不利,大都基于认定群众都是“善良而弱小的”。而事实证明:老百姓固然善良,但绝不弱小。无论是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还是通钢事件,撇开“主流媒体”的歪曲、扭曲和歧视之外,我更多地是看到了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无限伟力。那种推翻一切、改变历史的无与伦比的巨大力量。我第一次强烈而深切地体会到:如果世界上真有弱肉强食、优胜劣汰这一自然法则的话,老百姓未必就是弱和劣的一方。而极有可能是强和优的一方。只是这种强和优仍然处于自发甚至盲目阶段,尚未得到有效整合与引导。一般人似乎感觉不到它的巨大潜力和优势所在。
有人也许对此嗤之以鼻、不屑一顾。更有精英会让我说出所谓草民的强和优所在。我在这里正面回答:什么是强?团结起来就是强。人心齐,泰山移。众人拾柴火焰高。什么是优?集思广益就是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只要有好的领袖用好的思想加以指引,人民群众必然是最强和最优的一方。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解释历史的进步、正义的延续和人民群众的不断发展壮大。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就是一部活生生的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历史。岂止是中国,全世界莫不如此。如果按某些精英的观点,“孱弱而低劣”的老百姓早就该被淘汰光、灭绝掉。而事实却是:人民群众从来没有被彻底吃光或者淘汰掉。非但如此,还越来越发展壮大,到目前为止实际已经占据了绝对优势。这充分证明人民绝不是弱而劣的草民,而是强而优的巨擎。只是由于腐朽统治阶级的极力打压、诬蔑和刻意隐瞒蒙蔽,尤其是后两者,使得相当多的群众和普通知识分子尚未真正认识到自身的巨大能量。使得不少人妄自菲薄、自我矮化。这是目前还没有发生全国乃至全球性的“群体性事件”的最根本原因。而在中国,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制约着事态的扩大。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还在给社会主义面子、给毛主席面子。所以他们还在极力克制和约束着自己。但这绝不代表老百姓好欺负!俗话说:让人不是怕人。一旦统治阶级完全抛弃这两面旗帜,那无疑就是彻底撕掉了长期以来他们戴着的虚伪面具或者遮羞布,露出他们赤裸裸的吃人本质。最终结果就是逼着老百姓再“弱肉强食、优胜劣汰”一回。把这些自不量力的蚍蜉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因为,人民群众无论从数量还是力量而言都是这些人渣的千倍、万倍!!
事实上,那些鼓吹“丛林法则”的反动精英,丝毫都不了解这一法则的真正含义。说白了,他们压根没有意识到“丛林法则”对于他们自己意味着什么。鼓吹这一法则的结果,除了使反动精英自取灭亡之外没有别的选择。而稍有头脑的统治者都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们从来不敢公开宣扬什么“弱肉强食”、什么“丛林法则”。他们大力宣扬的只是“遵纪守法”,是所谓和谐社会。尽管私底下他们的所作所为与自己提倡的完全相反。这一切实际上都源于统治阶级担心被“丛林掉”的巨大恐惧。也充分证明了最害怕“丛林法则”的恰好是倡导这一法则的极少数剥削阶级和寄生食利者自己。也许您要问:为什么他们要鼓吹对自己如此不利甚至致命的“丛林法则”,他们不是精英吗,怎么会那么傻?!事实上他们的确不聪明。毛主席说过:高贵者最愚蠢,卑贱者最聪明。精英们就是自己的掘墓人。
然而,不论统治者如何巧言令色、百般忽悠,这些都再也阻止不了人民群众的觉醒。通钢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几千个人上来对你拳打脚踢,你分不清哪一拳、哪一脚是致命的。但这些拳脚累积起来却足以致命。所以也可以说每一拳、每一脚都是致命的。那你又如何“依法”处置这些人呢?!总不能都判他们死刑吧,因为你无法分辨谁是致命元凶。也不能都让他们坐牢吧,监狱都塞不下,伙食费都是个天文数字。法不责众的含义在这里显现无遗。因为法律从来都只能制止极少数人的非法行为,却从来制止不了大多数人的合理反抗。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丛林法则”的体现。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最终博弈结果。从这个角度上讲,通钢事件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因为它真正体现的是“弱肉强食、优胜劣汰”这一历史铁律。并再次证明:这一铁律的受益人或者最后胜出者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伟大的人民群众。
在通钢事件发生很久以前,我就想好好写一篇文章来重新审视一下“丛林法则”的意义。我当时想到的是用中国古代最著名的酷刑——凌迟——来对付贪官污吏。试想:每个人给一个贪官轻轻的一刀,每一刀都不足以致命,但数千刀累积下来却必死无疑。从这个角度上说,也可以讲刀刀致命。最后的处理结果必将和通钢事件一样,一样的法不责众。顶多只能随便抓几个人应付一下。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是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这种随便的可能性也正变得越来越小。所以,法律在这种情形之下是苍白无力的,简直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来讲,“丛林法则”真是个好东西!因为它的结果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最有利。
古语有云:来而不往非礼也。既然反动精英如此热衷将“丛林法则”强加于我等平民百姓,那大家又何妨将计就计: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正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愿以拙作为“丛林法则”平反略尽绵薄。
严冬
2009年8月19日
写于深圳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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