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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茅于轼犯……举报状》的几个细节问题商讨

2025-02-19 观点 评论 阅读

看了《对茅于轼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诽谤罪】的举报状》一文并留言要求联名后,我初步觉得这个举报状有以下值得探讨商量之处。

1.“以致茅于轼能瞒天过海把抄袭苏联经济学家获诺奖的的原著当成自已的著作出”——————这里面多了一个“的”字,“获诺奖的的原著”应改为“获诺奖的原著”。

2.“颠覆国家政权罪”可否考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这个举报状既然是举报茅于轼“诽谤、污蔑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或可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举报状就要紧紧围绕这个两个拟定的罪名进行法律条文、法理引证和受举报人不良行为的举证。不要扯上与这两个罪名引证不相干的学术剽窃的问题。因为学术剽窃只能进行学术作风上的揭露驳斥和声讨以及学术机构纪律处理,上升不到司法起诉尤其是刑法处罚。如果扯上不相干的内容吗,反而显得我们法律知识欠缺,也可能被公安和检察院以举报状不规范、举报内容与举报提议罪名无关等等理由拒绝立案受理,反而成了我们的阻力。

当然这一点大家也可以保持与我不同的意见。


4.我大略看了一下,发现这个举报状行文格式和字句还有待推敲,我们要仔细研究字斟句酌精密设计。尤其要请教一下巩献田等法律专业前辈。要把法律条文和法理吃透,尽量不要有逻辑、法理、文法破绽被坏人所利用。另外建议查阅一下以前此类的刑事举报状的文件格式,严格按照格式行文。在举报状正文“举报人”一栏是否不宜列举几十个人名字,因为后面还有不断增加的联名名单,是否应该名之为“全国各地毛泽东思想研究会、马列主义研究小组和(几千名或几万名,要注明联名人数)爱国群众 ”,然后在正文后附录上诸如“某某省(市、县)毛泽东思想研究会联名名单、某某省马列主义研究小组联名名单、全国各行业各阶层爱国群众集体联名。在联名后还要注上“联名团体和个人人数和名字还在不断增加中”字样。

请北京的前辈和朋友们尤其是法学专家考虑一下我的意见,那些可以采纳的就采纳,不能采纳的就坚持原状。总之我们一定要精密、精确、慎重,力争一战制胜。一战制胜了就会震慑那些坏文人同党,一旦我们草草行事行文格式或字句表述、性质确定、引用法律法理和证据这些关节上出现了破绽,不但会叫狡猾的坏人钻空子攻破我们的立论和举报状,还会授人以柄叫他们奚落我们,不利于我们以后的舆论影响。

请大家指正我的意见。

标签:举报   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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