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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被绑上美国外交战车
互联网被绑上美国外交战车
美国式“互联网自由”就是对外监控,对内控制
在2010年2月希拉里第一次发表“互联网自由”演说时,整篇充满了乐观的观点:互联网自由是值得大力倡导的价值观;除了避免恐怖组织利用网络策动袭击,没有什么太多需要担心的挑战。
今年2月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时,希拉里态度出现微妙变化:经历了“电门”冲击的美国国务院,毫不犹豫地将维基揭秘披露机密电这类被自由主义者和美国民权组织看作是实践监督政府和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界定为“错误”。她还将资助与美国利益相左的国家内部的反对势力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把实施抗议乃至颠覆活动界定为“正确”。
对美国政府来说,这种表态并不矛盾,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国家安全”概念的早期争论。美国学者阿诺德沃尔夫斯当时明确指出,行政部门乐意使用具有模糊内涵的“国家安全”概念,用于确保自身的行为可以免受国内法律制约。美国国务院提出,界定并强调“互联网自由”,并非为推动“自由价值观”,而是为了让美国在全球信息空间免受传统主权概念的束缚,扩张美国主权的应用范围,在网络世界拓展美国国家利益。
这种强调美国主导的“互联网自由”与美国整体信息安全战略在“9•11”恐怖袭击之后向“控制”和“塑造”转型高度一致。“控制”意味着政府运用特定的信息系统,监视特定范围内信息的流动以及用户的活动。以美国来说,其“控制”分为两个部分:对外监控和对内控制。
对外监控主要由国家安全局负责,其基础源自冷战时期遗留下来的对苏情技术搜集系统,综合美国自身的解密档案,以及英美部分个人以及机构的调查告,美国国家安全局凭借20世纪40年代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签署《五国情交换协议》,在全球范围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名为“梯队”的监控系统,具备全面监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网页浏览、即时通信等通信手段的能力,每天能够处理接近或超过10亿次的通信。
与对外监控相比,对内控制,尤其是针对美国公民信息活动的监控,则始终是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中的难点。冷战时期,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三叶草行动”曾经在半合法状态下,监控了全美公民所有的国际电,但最终受到水门事件的牵连而曝光,由此导致美国国会制定《1978年对外情监控法》,禁止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对美国公民的通信活动进行监听。自那时开始,对内监控成为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中一个灰色敏感区域。
美国式“互联网自由”充满着双重标准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直到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美国国内政治氛围发生转变,盖洛普民调结果也显示民众至少在最初的4年间(2001—2005)愿意为了“安全”牺牲一定程度的“自由”,美国政府开始将“控制”全球范围信息流动作为其国家信息战略的重点。
奥巴马政府上台至今,以成立“网络司令部”、五角大楼与国土安全部合作以及美国国务院设立21世纪治国方略等为标志,“控制”全球范围信息流动被更具攻击性的“塑造”所取代,并在摩尔多瓦、伊朗等地初步实践,在中国大陆,则经由“谷歌事件”、支持内部持不同政见者等事件得到体现。
在指导理论和战略层面,新美国安全中心提出“管理全球公共物品”的理念。这个理念与2010年美国国防部提出的《四年防务评估告》以及2011年出台的美国国家军事战略中提及的确保美国介入互联网的自由相一致,体现了美国试图在信息空间确立压倒性优势以及确立主导权的思想,一如传统安全领域里的“制空权”、“制海权”等概念。
这种美国行政部门主导的“互联网自由”,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显而易见的双重标准:不仅依据远近亲疏,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待遇;美国自己在言辞和行动上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悖论。
2月17日,距离希拉里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仅48小时,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参议员利伯曼与参议员科林斯、卡珀联名提交了修正后的信息安全法案,这份名为《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的议案,对2010年引发争议的《2010保护作为国家财产信息空间法》做了字面上的修正: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但该法案所试图赋予美国总统的权力,正是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在“紧急状态”下已经行使过的“权力”:关闭互联网。换言之,美国自身也无法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将把近似不受限制地实现信息自由流动作为第一优先的目标。
回到“互联网自由”这一标签所蕴含的价值层面来看,工具性运用这个概念的后果,就是损害“互联网自由”的基础。美国强势推出“互联网自由”战略,并将其作为外交政策工具的客观后果,就是损害这个概念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美国互联网战略延续冷战思维,将有损中美战略信任
就中美关系而言,“互联网自由”战略为中美关系带来非传统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从心理与认知层面,损害对保持中美关系长期稳定至关重要的战略信任。
中美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彼此的战略定位。这构成了中美战略决策者解读对方特定行为与政策背后的“真实目的”的心理基础。
美国推进“互联网自由”,“帮助”网络活动分子,提供官方翻墙软件的目标,与当初设立自由欧洲广播电台、美国之音等从事颠覆性道的短波广播,并无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后果之一是,中国如何能够确信,一个采取旨在颠覆中国政权行动的美国,对中国是友好的?中国如何能够接受这样一个游戏规则,即在信息空间保持“敌对”状态,而在其他问题,比如维持美元稳定上中国有必要,甚至有“义务”保持对美国的“友好”状态?
美国的“互联网自由战略”在“双重标准”问题上的一个后果是,亲美国但在互联网管理上不那么“自由”的盟国,比如沙特阿拉伯,面临来自民众和媒体更大的压力:美国都说了要“互联网自由”的,你作为盟友怎么不跟上呢?受到示范样本鼓舞,热衷“互联网自由”的活动分子将因此获得更强的驱动力。但对美国来说,这显然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失控。
其实,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的内涵主要是,用工具性应用的态度界定从“言论自由”等价值概念中衍生出来的,将“互联网自由”、“新媒体”纳入源自热战时期和平演变策略的“公共外交”,侧重通过“直接”与他国网民对话以影响其价值观、行动方式,从而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
总体来看,美国的“互联网自由”战略,是主权国家在信息时代,面对开放环境下非国家行为体与新技术联合冲击所做出的一种回应。但互联网基本上是不可能被单一国家主导和控制的,谋求这种主导和控制的后果,是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今日世界经历的,可能是一场更加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的序幕,如果想要有效应对,必须做出真正的变革与创新,而不是用信息技术的新瓶子,去装冷战时代留下的旧酒。
(《环球视野》第356期,摘自2011年2月28日《环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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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逸
美国式“互联网自由”就是对外监控,对内控制
在2010年2月希拉里第一次发表“互联网自由”演说时,整篇充满了乐观的观点:互联网自由是值得大力倡导的价值观;除了避免恐怖组织利用网络策动袭击,没有什么太多需要担心的挑战。
今年2月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时,希拉里态度出现微妙变化:经历了“电门”冲击的美国国务院,毫不犹豫地将维基揭秘披露机密电这类被自由主义者和美国民权组织看作是实践监督政府和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界定为“错误”。她还将资助与美国利益相左的国家内部的反对势力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把实施抗议乃至颠覆活动界定为“正确”。
对美国政府来说,这种表态并不矛盾,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有关“国家安全”概念的早期争论。美国学者阿诺德沃尔夫斯当时明确指出,行政部门乐意使用具有模糊内涵的“国家安全”概念,用于确保自身的行为可以免受国内法律制约。美国国务院提出,界定并强调“互联网自由”,并非为推动“自由价值观”,而是为了让美国在全球信息空间免受传统主权概念的束缚,扩张美国主权的应用范围,在网络世界拓展美国国家利益。
这种强调美国主导的“互联网自由”与美国整体信息安全战略在“9•11”恐怖袭击之后向“控制”和“塑造”转型高度一致。“控制”意味着政府运用特定的信息系统,监视特定范围内信息的流动以及用户的活动。以美国来说,其“控制”分为两个部分:对外监控和对内控制。
对外监控主要由国家安全局负责,其基础源自冷战时期遗留下来的对苏情技术搜集系统,综合美国自身的解密档案,以及英美部分个人以及机构的调查告,美国国家安全局凭借20世纪40年代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签署《五国情交换协议》,在全球范围建立并完善了一套名为“梯队”的监控系统,具备全面监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网页浏览、即时通信等通信手段的能力,每天能够处理接近或超过10亿次的通信。
与对外监控相比,对内控制,尤其是针对美国公民信息活动的监控,则始终是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中的难点。冷战时期,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三叶草行动”曾经在半合法状态下,监控了全美公民所有的国际电,但最终受到水门事件的牵连而曝光,由此导致美国国会制定《1978年对外情监控法》,禁止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对美国公民的通信活动进行监听。自那时开始,对内监控成为美国信息安全战略中一个灰色敏感区域。
美国式“互联网自由”充满着双重标准
“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之后,直到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美国国内政治氛围发生转变,盖洛普民调结果也显示民众至少在最初的4年间(2001—2005)愿意为了“安全”牺牲一定程度的“自由”,美国政府开始将“控制”全球范围信息流动作为其国家信息战略的重点。
奥巴马政府上台至今,以成立“网络司令部”、五角大楼与国土安全部合作以及美国国务院设立21世纪治国方略等为标志,“控制”全球范围信息流动被更具攻击性的“塑造”所取代,并在摩尔多瓦、伊朗等地初步实践,在中国大陆,则经由“谷歌事件”、支持内部持不同政见者等事件得到体现。
在指导理论和战略层面,新美国安全中心提出“管理全球公共物品”的理念。这个理念与2010年美国国防部提出的《四年防务评估告》以及2011年出台的美国国家军事战略中提及的确保美国介入互联网的自由相一致,体现了美国试图在信息空间确立压倒性优势以及确立主导权的思想,一如传统安全领域里的“制空权”、“制海权”等概念。
这种美国行政部门主导的“互联网自由”,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显而易见的双重标准:不仅依据远近亲疏,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待遇;美国自己在言辞和行动上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悖论。
2月17日,距离希拉里第二次“互联网自由”演说仅48小时,参议院国土安全委员会主席参议员利伯曼与参议员科林斯、卡珀联名提交了修正后的信息安全法案,这份名为《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的议案,对2010年引发争议的《2010保护作为国家财产信息空间法》做了字面上的修正:在“禁止”总统“关闭”互联网的同时,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在此状态下,政府可以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但该法案所试图赋予美国总统的权力,正是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在“紧急状态”下已经行使过的“权力”:关闭互联网。换言之,美国自身也无法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将把近似不受限制地实现信息自由流动作为第一优先的目标。
回到“互联网自由”这一标签所蕴含的价值层面来看,工具性运用这个概念的后果,就是损害“互联网自由”的基础。美国强势推出“互联网自由”战略,并将其作为外交政策工具的客观后果,就是损害这个概念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美国互联网战略延续冷战思维,将有损中美战略信任
就中美关系而言,“互联网自由”战略为中美关系带来非传统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从心理与认知层面,损害对保持中美关系长期稳定至关重要的战略信任。
中美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彼此的战略定位。这构成了中美战略决策者解读对方特定行为与政策背后的“真实目的”的心理基础。
美国推进“互联网自由”,“帮助”网络活动分子,提供官方翻墙软件的目标,与当初设立自由欧洲广播电台、美国之音等从事颠覆性道的短波广播,并无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后果之一是,中国如何能够确信,一个采取旨在颠覆中国政权行动的美国,对中国是友好的?中国如何能够接受这样一个游戏规则,即在信息空间保持“敌对”状态,而在其他问题,比如维持美元稳定上中国有必要,甚至有“义务”保持对美国的“友好”状态?
美国的“互联网自由战略”在“双重标准”问题上的一个后果是,亲美国但在互联网管理上不那么“自由”的盟国,比如沙特阿拉伯,面临来自民众和媒体更大的压力:美国都说了要“互联网自由”的,你作为盟友怎么不跟上呢?受到示范样本鼓舞,热衷“互联网自由”的活动分子将因此获得更强的驱动力。但对美国来说,这显然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失控。
其实,美国“互联网自由战略”的内涵主要是,用工具性应用的态度界定从“言论自由”等价值概念中衍生出来的,将“互联网自由”、“新媒体”纳入源自热战时期和平演变策略的“公共外交”,侧重通过“直接”与他国网民对话以影响其价值观、行动方式,从而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
总体来看,美国的“互联网自由”战略,是主权国家在信息时代,面对开放环境下非国家行为体与新技术联合冲击所做出的一种回应。但互联网基本上是不可能被单一国家主导和控制的,谋求这种主导和控制的后果,是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今日世界经历的,可能是一场更加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的序幕,如果想要有效应对,必须做出真正的变革与创新,而不是用信息技术的新瓶子,去装冷战时代留下的旧酒。
(《环球视野》第356期,摘自2011年2月28日《环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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