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参加司法事务的博弈——从开封县任命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谈起
4月19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县12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县人民法院院长李佩生的提请:任命13名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随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家良向13名农民工颁发了任命书。
这是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由一个基层法院率先开辟了由“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先河,同时也是由最基层的人民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划时代之举。
此前,开封县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31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占9人,事业单位4人,企业4人,其他14人。尚无来自农业一线的农民与农民工参加。
一石激起千层浪。开封县这一开辟先河之举,在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热烈的争论。
赞成方认为,农民工来自社会的底层,来自城市与农村的结合部,他们是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农民工属于比较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农民工在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讨薪等官司中因请不起律师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让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农民工可以成为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代言人”,更好地理解农民工当事人的诉求,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刘武俊:《农民工陪审员值得期待》)
反对方则认为,虽然农民工成为陪审员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应有之义,但让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却大有违背审判中立的嫌疑。当农民工陪审员以“农民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审判席上时,裁判者所必须具备的中立、超然等特质已然不再。审判之前就已先入为主,并戴上为农民工一方代言的有色眼镜,试问这些肩负着既定使命的农民工陪审员又如何能在诉讼两造的对抗中,看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此裁判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至少在程序正义上已大可质疑。试图通过上述陪审方式来培养和促进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其效果却很可能因新的司法不公而走向反面。(见《东方早》评论专栏王琳:《设农民工陪审员易带来新司法不公》)
其他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水平等方面,怀疑农民工能否胜任这一职责。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论多少意见,但争论的焦点十分明确,就是农民工当陪审员能不能维护司法公正?
农民工当陪审员究竟能不能维护司法公正呢?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其论据都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农民工”的立场问题。因为从开封县法院的“脚步声中”,一方读出了“人民管理国家权力”逐步得到落实的希望,另一方则读出了“法官垄断司法、精英为所欲为”局面的行将终结。
这个争论,实际上正是立场完全相反的两种政治势力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博弈。问题的实质仍然是“人民群众究竟能不能实际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没有参与司法事务的权利”这个根本问题。
一、任命农民工为陪审员是对精英司法的拨乱反正,是对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条件下“依法治国”的积极实践。
多年来,我国的一些政治精英扭转我国政治走向的一个法宝就是“依法治国”。他们利用我们许多同志对西方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同时又怕人家说“不开明”的弱点,避开“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国”与资产阶级当政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根本区别,处心积虑地从西方引进了一个个“法律学说”,在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内塞入了一批批“私货”,使资产阶级的立法思想在我国大行其道,几乎笼罩了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为各种投机分子肆无忌惮地攫取国家财产、榨取人民血汗提供了法律保护,而且使身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饱尝司法黑暗之苦,“国家主人”尊严尽失。这样的法律环境,既催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加剧了社会阶层的断裂,而且险恶地离间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必将把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推向风雨飘摇的危险境地。
如果说这些政治精英“妖言祸国”,也并不过分。最明白不过的是,他们在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思想和法律体系“改造”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对“民主”概念的偷梁换柱,使“民主”完完全全地由人民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概念,变成了扼杀人民根本权利的利剑,既摒除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又剥夺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包括司法事务在内的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为西方“西化”、“分化”我们的人民共和国提供了法律条件。
多年来,这些政治精英们最能蛊惑人心、玩弄得最为娴熟的概念莫过于“民主”了。而究竟“民主”为何物?它的本义是什么?西方的“民主”与它的本义是何种关系?这些精英们从来没有向人民明明白白说清楚过。
说到“民主”,在西方政治学著作中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代议制民主”、“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民主”、“人民民主”、“自由(主义)民主”、“社会民主”、“资产阶级民主”、“权威性民主”、“极权民主”,还有“民主的专制”……真是形形色色,眼花缭乱。要给“民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确非易事。然而,它毕竟还是有一个本义,有其本来的内涵。那就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作为一种政体,就是指由人民执政。到了18世纪,卢梭又进一步赋予它“人民最高主权”的概念,即民主政体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来自平民百姓或“多数人”。
然而,“民主”在西方的实践状况如何呢?我们看到的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形:由于卢梭关于“民主”的设想实际上属于“空想”性质,西方各国并不存在真正实施“人民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全民自决”的客观条件,这些政治家们就顺理成章地把卢梭提出的“民主”偷换成了由人民推选“代表”,由代表代替他们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代议制”民主。而这种“民主”与卢梭所说的“民主”则有天渊之别。现代“民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认为“人民完全不适合”讨论“国家大事”,“民主”的全部意义就是为人民“选择其代表”。英国政治家爱德蒙•伯克在《在布里斯托的演讲》中指出:“议会不是众多持有不同意见、互相敌视者的议会……它所代表的只有一个利益,即整个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地方利益,地方的偏见……你们确实可以推选出一个议员,但是当你们选出他以后,他就不再是一个布里斯托的议员了,而是国会议员了。”这种“民主”,在卢梭看来是不能容忍的。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其实他们大大地弄错了。他们只是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一旦议员选举完毕,他们就是奴隶,什么都不是。”
然而,哪些人能够在这种普选中脱颖而出呢?那就要看你的经济实力了。要在竞选中胜出,必须建立庞大的竞选班子,为你出谋划策,为你组织各种各样的竞选活动,这都必须以金钱为前提。以美国大选为例,1940年竞选费用为3500万美元,1980年已达8亿多美元,2000年又攀升到了30亿美元,2004年达到了40亿美元的制高点。而没有总统选举的2006年,仅一次中期选举竞选经费就高达26亿美元。仅这些花费,就把老百姓完完全全地摒除在了“参政”之外。那些政客们就拿得起吗?同样拿不起。这些经费只能由那些谋求从执政者那里获取好处的不同的垄断资本集团来出。你用我的钱当了总统,那就必须代表我们的利益要求。而这个要求就是通过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各种政策、作出重大决策,来保证他们“弱肉强食”痛快淋漓的进行。
对于西方现代“民主”的实质,西方那些资产阶级政治家倒比我们的政治精英要坦白得多——
西方现代著名“民主”理论家汉斯•凯尔松在《民主,其性质和价值》中明确承认:“无疑,民主和议会制在理论上并不是一回事……代议制的理论,其作用只是以人民最高主权的观念使议会合法化。而这种明显的虚象,旨在掩饰民主自由观念因议会制而受到的真正和巨大的损害。”
英国思想家密尔指出,(真正的)“民主”内涵着“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必须保障少数人的利益。
法国政治学家吉•赫尔梅在《民主的边界》中指出,西方现代“民主”并不是“人民”在做“主”,而是“各种精英在抵抗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
所以,打着卢梭“民主”的旗帜,假普选之手,在“人民最高主权”的名义下,赋予政府合法性,然后通过“自由”与“法治”,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确保“弱肉强食”的社会秩序,这才是西方政治家经常津津乐道、并用来指责、教训他人的“民主”的本质。
当然,与其“自由至上”的政治价值观相对应,同时也为了调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关系,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西方政治家们在资产阶级共和国法律框架内,为适度地抑制豪强,平慰民怨,为“体现”其法律体系的“公平”、“公正”也作了相当的努力。西方国家建立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这种努力。
西方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雅典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当时的陪审制度就是进行“民众集体审判”,是对神氏裁判和立誓免罪的否定,也是民主政治体制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初的英国,但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却是在美国: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因在对抗英王室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受到尊重,独立后,美国在英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基础上将陪审团制度加以改进,并将其写入了“权利法案”,现今国际上最有影响的就是以美国为模型的“陪审团”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一定数量的“门外汉”组成的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中负责认定事实,由中立的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二者之间有相对明确的分工。这种陪审团分两种,一是“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这种通常由所在社区的12个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担负的是审判职能,主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作出裁断,即由陪审团认定有罪或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审判便告结束。
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美国特别强调所谓“超越阶级”的人民性,没有为民众进入陪审团设置过高的政治、经济门槛。为此,他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召集制度,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辖区内选任,最初是从电话号码簿上挑选陪审员,这一做法被指责“不公正”,因为它排除了那些装不起电话的人。后来,就通常联合使用选民名单、电话号码簿名单、汽车登记名单以及其他程序进行挑选。目的是使陪审团能够超越种族、经济方面的偏见,使审判公正,同时也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
应该承认,这种直接从人民中选任陪审员、让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是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现阶段取得的重要政治文明成果之一。无论立法者出于何种目的,客观上都是对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利益有利的。
在我国,人民参与司法审判也有悠久的历史。据《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所谓刺,是指刺探,即深入了解以确定事实真伪。这“三讯”实际上就是要求听取法官以外人士的意见。遗憾的是在之后的整个封建社会以至民国时期,我国都没有陪审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我们对人民参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态度。1930年,尽管中国共产党尚未执政,处境艰难,但当时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中就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在建国前夕,1949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共同纲领》第75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也规定:“为了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判和提出意见之权。”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75条又再次确认“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首次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宪法的高度予以确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事实上决定了全体人民的国家主人翁性质和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上老一代的法律工大都出身于工农家庭,一般来说,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对人民都有着较深的感情,能够为人民大众所信赖,这样,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必要性就显得不那么强烈和必须。然而,几十年的改革下来,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群众基本上已经由国家主人沦落到了社会底层,他们的政治、经济权益被侵害现象屡见不鲜,各级法院的法官也大多依从学历和专业知识为根本性指标,对工农群众的感情与老一代法官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显得极为迫切。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规范发展与振兴期。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基层法院已选任4万多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案件审判工作。然而,不尽人意的是,在这些被任命的陪审员中,几乎找不到来自最基层的布衣百姓。就以开封县法院为例,在提请农民工任陪审员之前,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31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9人,事业单位4人,企业4人,其他14人。这与布衣百姓在全体人民中所占比例极不相称。
人民陪审员中没有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大众的参加,还能在“陪审员”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吗?
所以,开封县任命农民工当人民陪审员所昭示的意义就在于,在执法层面通过让农民工进入司法审判领域,正是对政治精英们妄图用“民主”包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法律思想的拨乱反正,是打破政治精英垄断司法、“抵抗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企图的实际步骤,同时也是使卢梭“民主”思想从空想到科学,真正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条件下“依法治国”的积极实践。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于矫正一些司法精英日益严重的脱离人民倾向,实现法律与伦理相统一具有深远意义。
多年来,我国一些政治精英孜孜不倦所致力的目标,就是背离人民根本利益,为资产阶级的形成提供法律保障。他们所极力排斥的就是人民对国家事务,特别是司法事务的参与。在他们的鼓吹与指导下,我国的法律制定了一件又一件,但犯罪发生率却一年比一年高,情节一起比一起严重,社会各阶层关系一天比一天紧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政治精英所高扬的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已经处于颓势的西方文化所主导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并且一直企图用它们改造已在现代社会显出勃勃生机的中国文化及其所主导的立法思想和法律体系。他们这种不合时宜的“改造”,加上由于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而近乎刻薄的态度,中国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构架,就不可能不出现目前这种非驴非马的境况。
无论考察上层建筑的任何差异,都必须将其置于大的文化背景中进行研判。对中西方法律问题,也必须放在中国和西方的文化传统中进行分析。
在中国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在维系社会秩序方面,中国历朝历代,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承袭了这样一种文化传统。那就是以伦理规范为主,以法律制裁为辅。一个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基本遵循就是按照几千年形成的伦理规范,很少有人考虑这是不是违反了哪条法律。只有对于那些“不自觉”的人,才要进行法律制裁。就因为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对象主要是那些“不自觉”的“另类”,所以就少不得严刑峻法;同时,也是因为人民群众一直不是国家制定法律的对象,所以,中国的老百姓远不如西方百姓那样熟知法律,这也是中国老百姓给那些政治精英留下的“文明程度太差”、“老百姓根本不懂法”的“话柄”的原因。
与我国文化传统相反,西方文化的核心是竞争,“自由”在其现代政治价值观中占有首要位置。要使竞争有序进行,就必须建立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那就是建立确保“弱肉强食”、“优胜劣汰”有序进行的法律体系。所以,在西方人心目中,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取舍的根本依据是是否违法。只要不违反法律,无论对其他人造成何种影响和损害,都是不予考虑的。这就是常常以现代文明代表自居的西方为何能够制定出那么多幼稚可笑的法律的根本原因。因为他们制定法律的动力主要来自以特殊个例为防范对象,自然永远都有制定不完的法律,永远都有的法律漏洞。这是西方文化环境下必然的逻辑走向。比如,美国的得克萨斯州就规定有禁止赤脚上街走路,除非花5美元申请特许;不能从旅馆的二层射杀水牛;站着喝啤酒不能超过三口等等;佛罗里达州严禁穿泳衣喝酒,未婚女子不准在星期天跳伞,等等;在迈阿密州禁止骑不带喇叭的自行车,可同时又禁止骑自行车按喇叭等等,以致使美国成了大家公认的“制造”荒诞的法律中心。
西方政治家在强调通过法律维护“自由”的同时,对于竞争文化必然加剧“弱肉强食”、两极分化、社会断裂的负面影响也给与高度重视。他们知道,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还必须依靠完全“不受检验和验证”的宗教的力量,来调节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关系,以缓和由于过度的竞争而导致的两极分化和社会阶层断裂的状况。这就是宗教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层原因。所以说,西方文化环境下社会秩序的维系原则与我国恰恰相反,那就是以法律为主,宗教调节为辅。
无视中国与西方文化环境的根本不同,必欲以西方文化环境中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加在另一个文化环境完全不同的中国政治、司法领域,甚至要对中国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进行根本性改造,难道不是浅薄的武断么?
正是这种浅薄的武断,使我们的立法思想源流颠倒、本末倒置,贬抑社会道德规范、无视人民主导地位,将我国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基本社会道德规范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下,在社会道德规范虚化,“实际利益至上”的大环境下,只要条件具备,有多少人不会腐败呢?在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告》栏目中曝光的那些制造假冒伪劣者,又有多少不是“人民群众”呢?可以说,目前的世风日下,这些政治精英功不可没!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是西方法律体系中最与其法律本质相悖但又不得不推行的东西。而这个恰恰是人民共和国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时所应该吸取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正是我国司法领域上述倾向的治病良药。即使在美国,陪审团成员也不需要具备多么高深的法律知识,只要公道正派就行。陪审团就是按照天地良心判案。它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保证法律和道德相统一,避免法律由于同道德相对立而失去民意支持。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英雄曾因“错误”的陪审团裁决而获得免罪。皮特泽格—一个英国王室批评的出版商,在1734年被纽约殖民地的陪审团无罪开释;一些北方废奴主义者,确实在内战以前放走了奴隶,也曾从陪审团的不精确中获得好处;近期,反越战的示威者虽然抵制服兵役并隐藏来自萨尔瓦多的非法的政治避难者,但他们也被陪审团释放了。但如果由几个法官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去审理,他们极可能都要被宣布有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尴尬的莫过于见义勇为了。1999年,广西见义勇为车主和司机毅然拒绝抢劫歹徒下车,但在开往附近派出所途中,歹徒突然抢夺方向盘,致使客车翻下公路,导致一名乘客身受重伤,高位截瘫。由于歹徒未能归案,引发了一起闻名全国的连环官司,见义勇为者被推上被告席,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其中一个甚至在亡故之后,仍然被判由其妻子儿女继续承担赔偿债务。结果使这个见义勇为英雄在九泉之下仍然看着自己的妻子儿女被封门还债。2004年,四川见义勇为英雄张德军驾车追赶抢劫歹徒,途中因轿车与歹徒所驾摩托相撞而导致两个歹徒一死一伤。结果张德军被歹徒家属告上法庭。虽然被判无罪,但他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却久久难以平复。今年4月发生在江苏的打工者刘二斗见义勇为,救下险被强奸的陌生女子,却失手将强奸犯打死,同样要面临审判,并被索赔七万元。对于这种社会性的道德尴尬,《半岛晨》居然刊文指出,见义勇为者成被告虽不合民意,但却有进步意义。可见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我们的法律主旨与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背离到何种程度!换言之,如果我们真正落实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恐怕现在这种法律与道德相背离的尴尬将会少去许多。因为凭着天地良心参加判案的人民陪审员所起的作用正是推动二者的有机统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与落实的另一积极意义是,它将有效扭转长期存在的法官垄断、律师上下其手的状况。从国外来看,陪审团一般决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而事实部分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实质方面。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认为,裁判结果是由陪审团来决定和左右的。而陪审团是由社会上的一般群众随机遴选出的,所以它代表了社会一般人民的正义观念和对该特定案件的看法。这样,即使有人想从中打通关节操纵审判,但买通一两个法官容易,要买通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法官如此,对律师亦如此。因为人民陪审团制度决定了律师再想通过靠巧言善辩钻法律空子、靠与法官搞好关系打赢官司很难,关键是必须千方百计在道德上感化陪审团。这就保证了律师的作用不仅是维护法律,更重要的是维护道德、维护正义。这样,我们的法律判决才能与人民大众的所思所想相一致,在该裁判结果的付诸实现上,也可以获得社会性的普遍支持,有利于化解长期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有利于真正的人民法治社会的建立。
我们有一个喊了几十年的口号:“××人民建,建好××为人民。”这个口号为何久久不衰,原因就在于它昭示着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那就是即使你的出发点确确实实是为人民着想的,那也必须让人民真正认识到这一点。而要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就必须让人民大众真心实意地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做。同样,要想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体系,就必须诚心诚意地组织人民大众实实在在参加进去,成为其中的一员。人民的热情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方向与成败。这是构建人民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
有了人民置身其中、乐于接受这个先决条件,人民陪审员制度特殊的法制教育功能自然而然就凸现了出来。既有利于培养人民的道德修养,也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的方式,主要是对案件的民主评议,而这个民主评议过程,恰恰是就现代条件下如何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如何与社会、与他人和谐相处而进行的现身说法式的讨论过程,是使客观现实中人们的各种认识差异通过民主评议形成共识的过程。这样,人民陪审员既是参与审判的过程,也是自我教育的过程。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最能充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公认的价值标准,经过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案子,既有利于对社会发展作出符合广大人民需求愿望的方向性指导,同时又能使法官的思维习惯与普通百姓的思维习惯实现有效的沟通,从而通过与以“法”为特征的法官思维习惯的沟通,逐步使法治和法律的精神渗透到国民的精神中去,并由此塑造国民性格和行为范式。而这种国民性格和行为范式必将反过来滋养我们整个民族的思想文化素养,进而推动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法国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团制度的评价还是很有见地的,我们应该从中得到启迪:“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长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常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
“王琳”们所担心的“设农民工陪审员易带来新司法不公”,与英国思想家密尔所忧虑的“(真正的)‘民主’内涵着‘多数人的暴政’的危险”,可以说如出一辙。他们避开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终目的既是对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宪法权利的落实,并以此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又是对精英垄断司法状况的有效调节,实现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决不是要在司法判决精度上更上一层楼!他们王顾左右而言他,正是法国政治学家吉•赫尔梅所指出的“各种精英在抵抗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其实质正是要维护少数精英垄断司法的法制秩序。因为,不要说农民工,即使各级干部、知识分子等文化素养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其他阶层人士,其司法知识也远远低于司法专业人员。所以,他们所说的“农民工成为陪审员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应有之义”,与西方政治家虚化“民主”一样,都是一个并不准备实行的“口号”而已。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王琳”们与西方政治家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在对待布衣百姓的合法权利问题上,“王琳”们远比西方政治家刻薄!
当然,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早已有之,但真正提上议程才刚刚两年,在代表性上真正具有“人民”意义的人民陪审员正式进入角色,今年4月,才算在开封县开了先河。这就难免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不足。事实上,即使在实行了数百年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西方国家,到如今也没人敢说他们就十全十美。所以,真正尊重人民大众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的人们用不着过早地挑三捏四,应该满怀热情地支持它、扶持它,推动它的完善。至于技术性意见,比如,人民陪审员设多少合适?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广大工人、农民应该占多大比例,怎样完善选拔程序已能确保最基层的工人、农民的的陪审权,怎样才能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职有权,不成摆设?等等,也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讨论,献计献策。只要我们真真正正地努力去做了,我们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社会还不是指日可待吗?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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