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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也需要公平

2025-02-27 观点 评论 阅读
  

  国有企业也需要公平  

  

  ——兼评天则研究所的《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研究告

  

  江三良

  

  今年3月,在安徽大学211三期建设重点课题的一次讨论会上,课题组长荣兆梓教授提请我们看看天则研究所推出的《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研究告(以下简称告)简介,我们对其论调相当地不同意,对其声称的国有企业扣除地租资源租等国家政策优惠后,国有企业实际上存在巨额亏损的言辞非常好奇,但不知道其计算依据如何,无法批驳。4月12日,终于见到其告全文。有些话实如鱼刺在喉不吐不快。

  

  市场经济讲求竞争的公平性,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们的竞争环境无疑是趋向更多地公平了的。2009年以来,有关“国进民退”的国人热议中,我发现了国人对国有经济似乎存在一些偏见,甚至在情感上更加偏向私有经济。在考察了1993~2008年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增长情况之后,我发现从总量与年增长情况来看,统计数据并不表明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由此我认为问题可能出在数据之外(参见拙作《“国进民退”论:数据内外之辩析》安徽大学学2010(5),122-128页)。

  

  总体来说,我以为我们还需要一次思想的大解放。无论是政府、学者,还是公众,都要树立真正市场经济下的价值标准,对“国企”、“民企”、“外企”不应带有感情和主观的偏向。舆论引导方面,只要不存在腐败行为,没有政府与企业的合谋,无论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都没有争议的必要。另一方面,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资本在“逐利性”驱使下,总是希望进入所有能够带来高额利润的行业,并努力使自己“攀升”至垄断地位的。只要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政府对不同的资本没有区别对待,民间资本也不应有太多的“抱怨”。

  

  没有偏见地对待不同所有制的经济体,尤其是对有良心的学者的基本要求。不客气地说,天则研究所的这份告,似乎存在以感情代替学者的理智之嫌。简要地对他们的偏见提出三点质疑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告称“经济学的规范分析表明: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生产,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法学研究则表明:国有企业应当成为有别于政府机关的公共机构,其应以公共利益而非营利为目标,属于公法而非私法范畴。”这是相当有趣的说法,殊不知国有企业并非我国所创,而是资本主义世界先有之。国有企业的普遍出现始于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般垄断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同时,在新科技革命的浪潮推动下,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纯粹靠自由竞争维系的市场经济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性,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干预和调节。从 1945年开始,英国将一系列基础工业和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法国将能源部门、保险部门、金融部门和一些大公司改为国家接管。与次同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从战争结束的7个迅速增加到70年代中期的114个;美国政府也创办了一些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能源部门、基础设施部门、提供公共产品部门和科技开发部门。既是企业,当然就要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无论其为国有还是私有,也无论其处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显然,告所称的国有企业边界在理论与现实里都是不存在的。倘若真如告所指这样去进行我们的市场经济改革,那岂不是我们的私有化程度比之于资本主义世界还彻底?这难道是我们社会主义所应该追求的方向?

  

  二、关于“国进民退”。告从1999~2009年十一个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的比重变化、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三个指标,得出“近年来,我国存在着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并例举了能源、电信、钢铁等领域的一些案例,来说明国有企业在一些领域的扩张是因为行政性垄断的加强或干预。且不说所选取的这些案例的特殊性。仅从我国权威机构公布数据所揭示的事实来看,2002年以后,我国非国有资本投资的增长速度是超过国有资本增长速度的(参见各年统计年鉴),故,既然“存在着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也必然存在着更大范围的结构性的国退民进现象。如果告认为后者是理所当然,为何独独对前者耿耿于怀?

  

  三、关于国有企业账面利润的还原。告称“国有企业账面利润中含有大量应当列入成本的地租、资源租、融资优惠带来的成本减少,以及因行政垄断所致的超额利润,经过成本还原和垄断利润扣除之后,其真实绩效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是亏损。”当我看到其对2001~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缴纳地租的计算表格(参见告第40页表3.1、3.2)时,不禁哑然失笑,他们用工业用地价格与租地价格的差异来计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少交的地租,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难道作为经济学家,不知道工业用地价格是一次性转移70年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或50年、30年不等,时间不等价格不等),而租金则是以年缴费的形式交纳吗?其对资源租的理解存在雷同的谬误。真不知何故一个闻名全国的研究所因何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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