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药家鑫案分析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的‘心理’
就药家鑫案分析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的‘心理’
犯罪心理学家在为人处事的时候的心理,是否会普通人一样也有各种心理活动呢,按照矛盾的普遍性的规律,可以肯定是会有的;有没有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心理活动呢,可以肯定也还会是有的,因为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的规律;最后就是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在对待药家鑫案的‘心理’是不是可以按这两个规律来分析一下啊,回答也应该是肯定的,因为这个案件几乎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公案。
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在办理药家鑫案件的心理上有挥之不去的‘官贵民贱’的等级观念
李玫瑾 教授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曾流抱怨在网上骂她的网民是“他们戴有色眼镜和情绪攻击我”。那么,在 李玫瑾 教授的内心深处,攻击她的网民的‘有色眼镜’到底是什么颜色呢?而 李玫瑾 教授在药家鑫案件上体现出来的的‘社会本色’又是什么颜色呢?
对于网民戴着‘有色眼镜’的‘骂’与‘攻击’, 李玫瑾 教授尽管不肯放下专家的架子,尽管也极力‘反攻击’网友是‘戴着有色眼镜’,但还是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所谓“错觉”。(专家是不会有错误的,即使有也只能称为错觉)
什么错觉呢?还是让她自己陈述吧。有媒体认为你的点评没有考虑到“技术话语与法治语境的适宜性”,是导致这次风波的原因之一。你在博客里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可。 李玫瑾 教授十分‘技术’地回应说:“语境很重要,我当天没有分析‘药家鑫该被判何刑’,而是直接分析他‘动作的由来’,给人造成‘替他找理由’的错觉——专家视角与大众视角的差别导致了这种错觉。”
所谓“专家视角与大众视角的差别”,就是 李玫瑾 教授内心深处挥之不去的等级观念阴影。他与众多网友在药家鑫案件上的法律认知‘有色错觉’,就是这种‘等级差别’的产物。这也可以称之为药家鑫案件‘法律认识主体上的’等级观念。
社会给予了李玫瑾专家认识、分析疑犯犯罪心理的技术知识,但绝对不会给予李玫瑾专家先入为主、超越法律规范为疑犯进行‘技术辩护’、‘技术开脱’、‘技术庇护’的话语特权。如果将所谓的“专家视角”在实践中等同于‘技术辩护’、‘技术开脱’、‘技术庇护’的话语特权,不允许只拥有“大众视角”的网友质疑,谁要是质疑,谁就是‘戴上了有色眼镜’,就是在‘非专业领域的自负’,这不是把自己看做高人一等的‘技术老爷’、‘技术老娘’又是什么?
技术专家对犯罪疑犯及其侵害人的等级观念就更加可恶、有害。
我们承认,我们对事实上的、法律意义的‘同命不同价’还无可奈何,但是这不等于我们认可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虚伪,也不等于我们在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人身侵害在内的各种非法侵害的无动于衷。
不错,药家鑫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的是一个农村弱势年轻母亲,即使按现在的司法惯例,她的生命的价格比身为市民音乐大学生的生命价格要低贱的多,如果以生命的价格计算,药家鑫是死不了。可是,既然犯了杀人罪,既然杀人的手段、情节按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了,那就没有失去了生命交换的前提,就必须按实事与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这里没有任何情绪、技术等可以讨论的余地。
玩弄“技术话语与法治语境”的词藻,难以掩盖对网友、对药家鑫的被害人居高临下的漠视,掩盖不了以‘技术辩护’、‘技术开脱’、‘技术庇护’的话语特权为药家鑫减轻罪责的目的。
条留言